法律專欄收養繼承權益全解析:財產規劃的關鍵指南

收養繼承權益全解析:財產規劃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繼承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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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收養不僅是家庭成員的增加,更是親屬關係與財產權益重塑的法律行為。對於專業的財產規劃人而言,深入理解收養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是為客戶提供周全服務的基石。一份完善的財產規劃,絕不能忽略收養家庭的特殊性。本文將為您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收養與繼承的關鍵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釐清養子女在養家與本生家庭間的繼承權益,助您為客戶打造滴水不漏的財產傳承方案。

掌握收養關係的法律核心

收養關係在法律上創設了一種「擬制血親」關係,其核心精神在於《民法》第1077條,這條文明確界定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法律連結: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本生父母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這條文揭示了幾個關鍵點:

  • 養家關係等同親生: 養子女在法律上與養父母及其親屬的關係,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這意味著養子女享有對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
  • 本生關係暫停: 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 。這是財產規劃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表示養子女原則上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本生父母也無法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 特殊但書: 若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女),則該子女與其本生父母(未收養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仍可相互繼承。

繼承權判斷的時點與回復

《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這表示,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會回復。然而,此回復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對於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已發生的繼承事件,養子女仍無繼承權。判斷繼承權的有無,一律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的法律關係為基準。

此外,根據《民法》第1140條,養子女在養家亦有代位繼承權。例如,若養父母的親生子女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養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繼承權的疑點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收養與繼承的複雜性:

案例一:收養關係存續中的本生繼承權

小華在幼年時被王家收養,與親生父母黃先生、黃太太的關係因此在法律上暫停。多年後,小華的親生父親黃先生不幸過世。此時,小華是否能繼承黃先生的遺產呢?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77條的規定,由於小華在黃先生過世時仍處於收養關係中,其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因此小華對親生父親黃先生的遺產並沒有繼承權。這個案例明確指出,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家庭的繼承連結是被切斷的。

案例二:終止收養的非溯及既往效力

林小姐在年輕時被徐家收養,成為徐家的養女。幾年後,林小姐的親生父親不幸過世。當時,林小姐仍是徐家的養女。又過了幾年,林小姐與徐家終止了收養關係,她認為既然已回復本生關係,就應該能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

法律解析: 法院的判決指出,判斷繼承權的有無,是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親生父親過世的那一刻)的法律關係為準。由於親生父親過世時,林小姐仍處於收養關係中,對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因此即使後來終止收養,也無法溯及既往地取得那筆遺產的繼承權。這提醒我們,繼承權的判斷時點至關重要。

財產規劃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收養家庭進行財產規劃時,您應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 收養前審慎評估: 務必確認收養的真實意願,並充分了解其對親屬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各方面的影響。
  • 確認收養關係狀態: 繼承權的有無,一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關係為判斷基準。務必確認客戶的收養關係是否有效存續,或是否已合法終止。
  • 遺產分割: 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公同共有權,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若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途徑解決(《民法》第1164條)。
  • 風險提醒:
  • 單方死亡的終止收養: 若養父母其中一方死亡,養子女單獨與生存的養父母終止收養,其與已故養父母的收養關係可能仍存在,進而影響其與本生父母關係的恢復及繼承權。
  • 喪失繼承權: 若養子女對養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養父母表示不得繼承,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

結論

收養關係對財產繼承權的影響深遠且複雜,尤其涉及本生家庭與養家庭間的權利義務轉換與停止。作為財產規劃人,精準掌握《民法》相關規定、繼承權的判斷時點以及實務案例的指引,是您為客戶提供專業、周全服務的關鍵。透過細緻的評估與規劃,您能協助收養家庭確保其財產傳承的順遂與合法性,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對養父母和本生父母的繼承權有何不同?

A: 養子女與養父母:根據《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養子女享有對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權。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原則上無繼承權。但若符合《民法》第1077條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的特殊情況,則與未收養的本生父母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Q: 如果養子女在收養期間,本生父母過世了,養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A: 沒有。判斷繼承權的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判斷基準。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因此對本生父母的遺產不具繼承權。

Q: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的繼承權會如何變化?

A: 根據《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會回復其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然而,此回復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這表示養子女無法繼承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已發生的繼承事件(例如本生父母在養子女被收養期間死亡的遺產)。

Q: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女),對繼承權有什麼特別規定?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但書規定,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與其未收養的本生父母(即收養者的配偶)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這意味著,被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母親(或父親,即收養者的配偶)仍保有繼承權,可相互繼承,不受收養關係停止權利義務的限制。

Q: 如果養父母其中一方過世,只跟另一方終止收養,對繼承權有影響嗎?

A: 有影響。法務部函釋指出,養父或養母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的收養關係不會當然終止。若養子女僅與生存的養父母終止收養,其效力僅及於該生存者,不及於已故的養父母。因此,養子女與已故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仍存在,導致其與本生父母間的關係仍無法完全回復,依法可能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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