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與繼承權:釐清養子女對原生家庭遺產的權利

收養關係與繼承權:釐清養子女對原生家庭遺產的權利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繼承法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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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與繼承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您是不是曾有這樣的疑問:當一個人被收養後,他與原生家庭的繼承關係會如何變化?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繼承權會「復活」嗎?這些問題,對於身為收養遺產關係人的您來說,至關重要。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的收養與繼承關係,讓您一次搞懂自己的權益。

誰是您的「家人」?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

收養,在法律上是一種將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透過法定程序,擬制為親生子女關係的制度。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法律會將養子女視為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這當然也包括了繼承權。也就是說,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是擁有繼承權的。

然而,這也帶來了一個關鍵問題:那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的關係呢?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都會處於 「停止」狀態。這意味著,在此期間,養子女不具備對本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這種「停止」並非關係的「消滅」,而是一種暫時性的凍結。

但法律也有例外情況,例如:

《民法》第1077條第2項:「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養父(或養母)後來與您的本生母(或本生父)結婚了,那麼您與該位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會因為收養而停止,您對他們仍保有繼承權。

繼承權的關鍵時點:何時判斷才算數?

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繼承權,法律上有一個非常明確的基準點,那就是 「繼承開始時」 ,也就是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的那一刻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表示,如果您在親生父母過世時,收養關係仍然存續中,那麼根據《民法》第1083條的規定,您對親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即使您事後終止了收養關係,也無法溯及既往地取得繼承權。

收養關係的終止:能讓繼承權「復活」嗎?

收養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可以透過合意或裁判方式終止。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 「回復」 。但請注意,這種回復是 「向後生效」 的,不具有溯及力。

《民法》第1084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句話的關鍵在於「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這意味著,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就已經過世了,那麼即使您在之後才終止收養,也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因為在他們過世的那個「繼承開始時點」,您對他們的繼承權是處於停止狀態的。

如何合法終止收養?

  • 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書。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
  • 裁判終止: 如果無法合意,且有《民法》第1080-1條規定的重大事由(例如虐待、重大侮辱,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

案例故事:從真實案例看繼承權的影響

為了讓您更清楚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

案例一:口說無憑,書面是關鍵

小明從小被收養,長大後,他想繼承原生家庭父親的遺產。他記得多年前養父母曾口頭說過「不要養他了」,他也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了相關登記,以為這樣就已經終止收養關係了。然而,當他向法院主張繼承權時,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法院指出,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終止收養關係必須有養父母與養子女簽署的書面同意書,單純的口頭約定或戶政登記,如果沒有書面文件,並不能合法終止收養關係。因此,小明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仍未終止,他對原生家庭父親的遺產也就沒有繼承權。

律點通提醒: 法律行為的成立,特別是收養或終止收養這類重要關係,往往要求嚴格的書面形式。戶政登記僅是行政程序,不代表法律效力已成立或終止。

案例二:繼承權只看「那一刻」

阿華被收養後,與原生家庭的哥哥已多年未見。不幸的是,哥哥在某天突然過世了。哥哥過世時,阿華仍處於收養關係中。幾年後,阿華才正式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並獲得法院認可。他心想,既然現在已經終止了收養,應該就可以繼承哥哥的遺產了吧?然而,法院再次駁回了他的主張。法院強調,繼承權的有無,應以被繼承人(哥哥)死亡的那一刻為判斷基準。當時阿華仍是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繼承權處於停止狀態,因此不具繼承權。事後才終止收養,並不能改變繼承開始時的法律狀態。

律點通提醒: 「時點原則」在繼承法中非常關鍵。若您希望繼承原生家庭的遺產,務必在您的本生父母或親屬過世前,合法終止收養關係。

給收養遺產關係人的實用建議

  • 確認收養狀態: 處理任何繼承問題前,請務必透過戶籍謄本等文件,確認您的收養關係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已合法終止,以及終止的確切日期。
  • 把握終止時機: 若您有繼承本生父母遺產的考量,請務必在他們過世前,依循法定程序合法終止收養關係。一旦繼承開始,事後終止將無法改變既定的繼承權狀態。
  • 遵守終止程序: 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都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特別是「書面」形式,以及未成年養子女的「法院認可」。
  • 特殊情況的繼承: 若您的養父(母)與您的本生母(父)結婚,則您對該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不受收養影響,仍可繼承。

結語

收養與繼承的法律關係雖然複雜,但只要釐清關鍵的法條原則與時點判斷,就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收養對繼承權的影響。主動了解法律,才能讓您在面對人生重要時刻時,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子女可以同時繼承養父母和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這也包括繼承權。因此,除非有特殊例外(如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否則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Q: 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我就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民法》第1084條)。但這種回復是「向後生效」,不具溯及力。這表示,如果您本生父母是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的,即使您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取得對他們遺產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

Q: 如何合法終止收養關係?

A: 終止收養主要有兩種方式: 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並簽署書面同意書。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裁判終止: 如果無法合意,且有《民法》第1080-1條規定的重大事由(如虐待、重大侮辱、難以維持關係等),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 務必注意,僅向戶政機關登記不代表收養關係已合法終止,書面和法院認可才是關鍵。

Q: 如果養父母已經過世了,我還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

A: 即使養父母已死亡,養子女仍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但法院會審酌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特別是如果終止的目的僅是為了繼承原生家庭的遺產,法院可能會認為這與收養目的不符,而駁回您的聲請。

Q: 我被收養時還很小,聽說當時不用書面也可以成立收養?

A: 是的,在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曾有「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的規定,當時收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要認定這種「自幼撫養」的收養關係,除了實際撫養事實,更重要的是要證明收養人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這類案件通常較為複雜,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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