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搞懂撤銷、終止與無效的法律保障

收養關係生變?搞懂撤銷、終止與無效的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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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生變?搞懂撤銷、終止與無效的法律保障

收養,是建立一個家庭、給予孩子溫暖的重大決定,它不僅是情感的連結,更是一段受法律保障的親子關係。然而,人生充滿變數,當收養關係面臨挑戰時,您可能會疑惑:這段關係該如何解除?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又會帶來什麼法律後果?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三種主要途徑:「收養撤銷」、「收養終止」以及「確認收養關係無效」,幫助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指引。

一、釐清收養關係的解除類型

收養關係的解除並非只有一種方式,根據其發生原因和法律效果,可分為以下三種:

1. 收養的「撤銷」:當收養行為本身有瑕疵

「收養撤銷」是指收養行為在成立時,本身就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瑕疵,例如未取得必要的同意。一旦經過法院判決撤銷,這段收養關係會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

最常見的撤銷事由,規定在 《民法》第1079-5條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 若收養者有配偶,但未經配偶同意就收養子女,其配偶可以在知道事實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收養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 若收養未成年子女,未經其本生父母同意,或收養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事實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收養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重要提醒: 撤銷權有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時效,就無法再請求撤銷了。

2. 終止收養的「撤銷」:針對終止行為的瑕疵

這種情況比較特別,它並非撤銷最初的收養關係,而是針對「終止收養」這個行為本身存在瑕疵,例如終止收養時未經必要人士的同意。其法律效果與前述的收養撤銷類似,也是溯及既往地消滅該終止行為。

相關規定在 《民法》第1080-3條

《民法》第1080-3條:「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 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 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白話解釋:

  • 夫妻共同收養,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就單獨終止收養,他方配偶可在知道事實後6個月內,或法院認可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 終止未成年養子女的收養,未經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或未經法院許可,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事實後6個月內,或法院許可後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3.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因關係難以維持

這是指收養關係在合法成立並存續一段時間後,因為發生了某些特定事由,導致關係難以維持,由法院宣告解除。這種終止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不影響過去已存在的收養關係。

主要規定在 《民法》第1081條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 若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對方,或因故意犯罪被判重刑,或有其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終止收養。
  • 特別是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法院會以 「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作為最優先的考量。

此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也規定,若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特定虐待、不當對待或違反保護義務等行為情節重大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也可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

4. 「確認收養關係無效」:從未合法成立

「無效」是最根本的狀態,它意味著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欠缺了最基本的要件(例如根本沒有收養的真實意思),導致這段關係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法院曾認可,若要確認其無效,仍需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這三種概念的差異,以下表格為您整理了它們的重點:

法律概念發生原因法律效果請求權人時效限制
收養撤銷收養行為本身有瑕疵(如未經必要同意)溯及既往地消滅收養關係收養者配偶、被收養者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知悉後6月/認可後1年
終止收養撤銷終止收養行為本身有瑕疵(如未經必要同意)溯及既往地消滅終止行為終止收養者配偶、終止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6月/許可後1年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收養關係存續中發生特定事由,難以維持向將來發生效力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
確認收養關係無效收養行為自始欠缺法律要件(如無收養意思)自始、當然不生效力利害關係人

二、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

案例故事一:長期失聯的親情裂痕

小明和小華是一對從小被老王夫婦收養的兄弟。起初,他們與老王夫婦相處融洽,但隨著時間推移,老王夫婦因為搬家和健康因素,漸漸與小明、小華失去了聯繫。長達十年的時間裡,雙方幾乎沒有任何互動,情感也日益疏遠,形同陌路。小明和小華長大後,覺得這段收養關係已經名存實亡,決定向法院請求終止與老王夫婦的收養關係。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到 《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雖然老王夫婦沒有虐待或遺棄的具體行為,但法院認為,長期的失聯和缺乏互動,導致原本應有的親情與信賴基礎徹底瓦解,關係已無法修復。這種情感上的重大破綻,足以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因此最終傾向於支持小明和小華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收養關係不僅是法律上的連結,更需要情感的維繫。當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已蕩然無存時,法律也提供了途徑來解除這段名存實亡的關係。

案例故事二:未成年人再出養的同意爭議

小芳在年幼時被張先生收養。後來,張先生因為個人因素,希望將小芳再出養給李先生夫婦。張先生與李先生夫婦簽署了新的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然而,小芳的親生父母並不知情,也未曾同意解除與張先生的收養關係,更沒有同意小芳被李先生夫婦收養。

當小芳的親生父母得知此事後,感到非常震驚,認為這項「再出養」的程序有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終止收養」未得親生父母同意可以撤銷,但法院認為,收養與終止收養都屬於影響身分關係的重大行為。因此,類推適用 《民法》第1079-5條關於收養撤銷的規定,認為未經親生父母同意的終止收養和新收養行為,其親生父母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這個案例強調: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收養或終止收養時,法律對相關人士(特別是親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權非常重視。即使法律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法院也可能透過「類推適用」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給收養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當您面臨收養關係的解除問題時,以下幾點建議能幫助您更穩妥地處理:

1. 釐清您的需求與法律途徑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請先仔細思考您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什麼?是因為收養行為本身就有問題,想讓它「從未發生」(撤銷或無效)?還是因為關係已經變質,想讓它「從此結束」(法院宣告終止)?不同的目標,適用不同的法條和程序,釐清這一點是第一步。

2. 務必留意時效限制

如果您是想請求「撤銷」收養或「撤銷」終止收養,請務必注意 《民法》第1079-5條第1080-3條所規定的六個月或一年之除斥期間。一旦錯過這個時效,您將喪失請求撤銷的權利,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3. 證據蒐集是關鍵

無論您是想請求撤銷、終止或確認無效,充足的證據都是勝訴的基石。例如:

  • 撤銷收養/終止收養: 證明缺乏必要同意的文件、未經配偶同意的證據等。
  •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證明虐待、遺棄的醫療證明、報案紀錄、證人證詞;或證明關係難以維持的長期失聯紀錄、往來信件、心理諮詢報告等。

4. 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優先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未成年養子女,請務必將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考量終止收養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包括他們的身心發展、意願表達、未來照顧安排等。所有程序和決定都應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依歸。

四、結語

收養關係的解除,無論對養父母或養子女而言,都可能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挑戰的過程。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與義務,掌握不同解除方式的適用情境與法律效果,是您保護自身權益、做出明智決策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化時,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與支持,讓您更有信心面對未來的挑戰。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當您需要時,務必仔細審視自身情況,並準備好相關證據,以利程序進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的「撤銷」、「終止」和「無效」有什麼不同?

A: 「撤銷」是指收養行為本身在成立時就有瑕疵(例如未經必要同意),一旦撤銷,收養關係溯及既往地消失,視同從未發生。「終止」是指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特定事由(如雙方合意或法院宣告)而解除,其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不影響過去已存在的關係。「無效」則是指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因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或缺乏基本要件,導致其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Q: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撤銷收養?有沒有時間限制?

A: 您可以請求撤銷收養的情況包括:收養者有配偶但未經其同意、收養未成年子女未經其本生父母同意,或收養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這些撤銷權都有時間限制,必須在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Q: 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關係不睦,可以要求法院終止收養嗎?

A: 可以的。《民法》第1081條規定,若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對方,或因故意犯罪被判重刑,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即使沒有具體的虐待行為,長期缺乏互動、感情破裂導致關係名存實亡,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Q: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的權利義務會如何變化?

A: 無論是收養撤銷或終止,一旦法院判決確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將會消滅。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通常會考量其最佳利益,並可能指定適當的監護人或協助尋找新的安置,以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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