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收養關係的變動,無論是主動求去或被迫面對,都可能帶來情感上的巨大挑戰與法律上的困惑。在台灣的法律中,解除收養關係主要分為兩種:「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兩者雖然都能達到解除收養的目的,但其原因、程序和法律效果卻大相逕庭。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兩種法律途徑,幫助您釐清自身情況,了解應如何合法地處理收養關係的變動。
一、終止收養關係:合法關係的事後解除
終止收養,指的是一段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為某些特定原因,在事後被解除。它的法律效果是「向將來發生」,也就是說,在終止之前,收養關係是有效存在的。
1.1 雙方合意終止收養
如果養父母和養子女都同意,可以透過書面方式來終止收養。但請特別注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就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而法院在審核時,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1.2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當收養關係的一方出現嚴重行為時,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其中,第四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是一個彈性條款,涵蓋了許多難以預見,但足以破壞收養關係的狀況。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0條也針對養父母對未成年養子女有特定不當行為時,提供請求終止收養的特別規定。
二、撤銷收養關係:自始無效的法律認定
相較於終止收養,「撤銷收養」則是指收養行為在成立之初就存在某些法律上的瑕疵,例如程序不符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旦法院判決撤銷,其法律效果是「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這段收養關係會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2.1 程序上的瑕疵
如果收養行為違反了配偶同意(《民法》第1074條)或被收養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076條、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等法定要件,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
2.2 意思表示的瑕疵
如果收養行為是在錯誤(《民法》第88條)、詐欺(《民法》第89條)或脅迫(《民法》第92條)的情況下成立的,也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
2.3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或無效
還有一種情況是「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或無效」,這通常發生在收養關係從一開始就沒有合法成立,或是欠缺了收養的實質意願。這類訴訟一旦成立,收養關係同樣會被視為自始無效。
三、終止、撤銷與確認無效的差異比較
為了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我們將這三種解除收養關係的方式整理如下:
| 項目 | 終止收養 | 撤銷收養 |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無效 |
|---|---|---|---|
| 原因 | 收養關係成立後,發生特定事由導致無法維持 | 收養行為成立時,存在程序或意思表示瑕疵 | 收養關係自始未合法成立或欠缺實質要件 |
| 法律效果 | 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 溯及既往,視為收養關係自始不存在 | 溯及既往,視為收養關係自始不存在或無效 |
| 常見事由 | 虐待、遺棄、重大侮辱、其他重大事由 | 未經配偶同意、詐欺、脅迫、錯誤 | 無收養意願合致、違反禁止收養親屬規定 |
| 請求期間 | 無特別時效限制,但應及早處理 | 通常有時效限制(知悉後6個月或認可後1年) | 無時效限制 |
四、實務案例解析:「其他重大事由」的認定
法院在判斷《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的「其他重大事由」時,會綜合考量收養的本質(建立擬制親子關係)以及一般社會的通念,來判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情感和信任是否已經嚴重破裂,且無法修復。以下是兩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情境:
4.1 案例一:養子女長期失聯、行為脫序
想像一下,一位年邁的養母,在多年前收養了一名養女。然而,養女長大後行為逐漸脫序,不僅偷竊家中財物,還多次離家失聯,甚至完全不接受管教,最終音訊全無長達兩年。養母心力交瘁,感覺彼此間的親子情誼與信任已蕩然無存。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養女的長期失聯、品行不佳且拒絕溝通,已導致養親關係的感情與信任徹底破裂,收養目的無法達成,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的「其他重大事由」,進而裁定終止收養關係。
4.2 案例二:養子女冒名借款致養父母受損
再舉一個例子,一對養父母辛苦扶養養女三十多年,本以為能安享晚年。不料,養女成年後不僅不顧養育之恩,反而冒用養父的名義到處借款,導致養父無端遭受債務追討,甚至資產被強制執行。兩造之間不僅沒有親情互動,更因債務問題而關係徹底決裂。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認為養子女的這種不法行為,不僅對養父母造成實質的經濟損害,更嚴重摧毀了彼此間的信任與親情連結,已達到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程度,因此會准予終止收養。
未成年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無論是合意終止或法院宣告終止,如果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都會將其「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這代表法院會仔細評估終止收養對孩子未來生活、教育和身心發展的影響,確保孩子的權益受到最大保障。
五、實務操作指引與注意事項
解除收養關係是一個複雜且涉及情感的過程。無論您面對的是哪一種情況,釐清「終止」與「撤銷」的差異至關重要。
- 確認您的情況:首先,請仔細比對您的情況,判斷是屬於「終止」還是「撤銷」的範疇,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和程序截然不同。
- 蒐集充分證據:如果您需要向法院請求終止或撤銷,務必積極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醫療證明、報案紀錄、相關文件等。證據越充分,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 注意時效限制:特別是撤銷收養的請求,法律通常設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例如自知悉事實起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一旦錯過,您可能就無法再主張撤銷。務必盡早行動,確認相關的請求時效。
- 考量未成年子女:如果您的收養關係涉及未成年子女,請務必準備好相關資料,說明終止或撤銷對孩子的影響,並思考如何為孩子提供一個妥善的未來安置計畫。法院會非常重視孩子的最佳利益。
雖然這段路可能充滿挑戰,但透過對法律的理解與充分準備,您將能更有信心地應對,為自己與家庭找到新的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收養和撤銷收養,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哪裡?
A: 最主要差別在於法律效果和原因。終止收養是針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事後發生的原因解除,效力是向將來發生。而撤銷收養則是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有瑕疵,經法院撤銷後,效力溯及既往,視為收養關係從未存在。
Q: 如果養子女成年後長期不與我聯繫,我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81條第4款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實務上曾有案例,認定養子女成年後長期未聯繫、互不聞問,導致實質親情關係喪失,足以構成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您需要蒐集證明長期失聯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親友證詞等。
Q: 我發現當初收養時,養子女的生母對我有所欺騙,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能證明收養行為是在受詐欺的情況下成立的,您可以依據《民法》第89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但請注意,撤銷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自您知悉受詐欺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
Q: 如果我決定要解除收養關係,我應該從何開始準備?
A: 首先,您需要確認您的情況是屬於「終止」還是「撤銷」,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不同。其次,開始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證明對方行為不當的紀錄、長期失聯的證明、或收養時存在瑕疵的證據。最後,務必注意相關的法律時效,以免錯過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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