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真偽判斷:訴訟舉證與實務指南

收養關係真偽判斷:訴訟舉證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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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真偽判斷:訴訟舉證與實務指南

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不只是一紙契約,更是情感與家庭的延伸。然而,當這份關係面臨質疑,甚至被挑戰其真實性時,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收養訴訟,特別是探討收養真偽的問題,牽涉到複雜的舉證責任分配與法律概念。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幫助您理解如何在收養和解或訴訟中,有效主張或捍衛自己的權益。

釐清法律基礎:誰主張,誰舉證?

在收養訴訟中,判斷收養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首先要理解「舉證責任」這個概念。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誰主張,誰就要負責提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是存在的,您就必須證明它存在;反之,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不存在,您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它不存在。在收養關係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認為證據並不會偏向任何一方,所以一般不會適用條文但書所說的減輕或轉換舉證責任。

關鍵概念:收養「真意」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收養行為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向法院聲請認可)之外,最核心的實質要件就是雙方必須有「收養真意」。也就是說,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都必須真心想建立法律上的擬制親子關係,並願意履行和享有親子間的權利義務。

如果收養雙方根本沒有建立真正親子關係的意願,只是為了特定目的而假裝收養,這在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換句話說,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只是為了移民、繼承、更改戶籍資料(例如除去身分證上的「父不詳」記載)等目的,而沒有真心要成為父子或母子,那麼即使辦理了收養手續,這個收養行為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此時,主張收養關係是「通謀虛偽」的一方,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法院的角色:職權調查與對世效力

收養關係的判決結果,不僅影響當事人,更對所有人都有效力(法律上稱為「對世效力」)。因此,法院在審理這類身分關係的案件時,會更積極地去調查事實,不完全受限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

《家事事件法》第10條:「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提出某些證據,法院在認為有必要時,仍然可以主動調查,以求發現真實。然而,這並不代表您可以完全免除自己的舉證責任,您仍需盡力提供初步證據和線索,引導法院進行調查。

實務案例解析:如何證明「通謀虛偽」?

在實務上,證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往往是收養訴訟中最困難的部分,因為「真意」屬於內心意圖,難以直接證明。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各種「間接證據」。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理解:

案例情境:假收養只為改戶籍?

曾有一位小明,因為身分證上記載「父不詳」,為了方便生活,便與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周伯伯辦理了收養登記。戶政機關也依法完成了登記。然而,多年後,小明想主張這份收養關係並非真實,因為他們從未有過真正的父子生活。

法院的挑戰:

當小明向法院主張收養無效時,法院會先「推定」這份已經登記的收養是有效的。此時,小明就必須提出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證明他與周伯伯之間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父子關係的真意。

小明如何成功舉證?

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沒有真意」,小明必須蒐集大量的間接證據。在後續的訴訟中,小明透過以下這些客觀事實,成功說服了法院:

  1. 收養動機: 證明雙方辦理收養的目的,確實只是為了更改戶籍記載,而非真心想建立親子關係。
  2. 生活事實: 提出收養後,他與周伯伯從未共同生活,也沒有互相扶養照顧的事實。他仍然與親生母親同住,並由親生母親照顧。
  3. 稱謂: 證明他私下或公開場合,仍然稱呼周伯伯為「舅公」或原有稱謂,而非「爸爸」。
  4. 家庭參與: 周伯伯過世後,小明並未參與周伯伯的遺產分配事宜;反之,他仍以長子身分處理親生母親的喪禮。

法院綜合考量這些間接證據,認為這些客觀事實足以證明小明和周伯伯之間並無創設父子關係的真意,最終判決確認該收養關係不存在。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如何準備?

無論您是主張收養關係存在,或是質疑其真實性,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準備方向:

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存在(捍衛收養的真實性):

  • 準備形式證據: 備妥收養契約書、法院認可裁定、戶籍謄本等證明收養關係已合法登記的文件。
  • 證明收養真意: 提出證據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實存在親子關係的合意,例如:共同生活、扶養照顧的事實;以父子/母子相稱的習慣;參與家庭活動、重要節日;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付出;被收養人對收養人的孝道、關懷等。

如果您主張收養關係不存在(質疑收養的真實性,特別是通謀虛偽):

  • 蒐集間接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由於「真意」難以直接證明,您必須大量蒐集間接證據,透過客觀事實來推論雙方無收養真意。證據類型包括:
  • 收養動機: 證明收養的真正目的並非建立親子關係(例如為移民、學籍、規避兵役、繼承、除去戶籍記載等)。
  • 生活事實: 證明收養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未互相扶養照顧、未以父子/母子相稱,仍維持原有稱謂。
  • 家庭關係: 證明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未曾中斷,仍與本生父母共同生活、互相扶持。
  • 財產與喪葬: 證明被收養人未參與養父母的遺產分配,或未盡養子女的喪葬義務;反之,仍參與本生父母的遺產分配或喪葬事宜。
  • 其他親屬證詞: 尋找了解當事人真實關係的親友作證,說明收養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 風險提醒: 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舉證責任較重,法院會要求達到「高度蓋然性」(極高的可能性)的心證。即使法院有職權調查權,最終仍需由主張者承擔真偽不明的風險。

結論:掌握證據,捍衛權益

收養關係的真偽判斷,是一場對證據的嚴謹檢視。無論您是主張收養關係存在,或是質疑其真實性,都必須掌握舉證責任的核心原則,並善用各種直接或間接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和實務操作,將是您在收養和解或訴訟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收養真意」?為什麼它很重要?

A: 收養真意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都真心想建立法律上的擬制親子關係,並願意履行和享有親子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沒有收養真意,即使辦理了收養手續,該收養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它缺乏收養關係最核心的實質要件。

Q: 如果收養已經登記了,還能主張它無效嗎?

A: 可以。雖然收養登記會被初步推定為有效,但如果您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收養是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都沒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法院仍可能判決收養無效。這需要您提供有力的間接證據來推翻既有的登記事實。

Q: 證明「通謀虛偽」很難嗎?需要哪些證據?

A: 證明通謀虛偽確實有難度,因為它涉及內心意圖,難有直接證據。您需要蒐集大量間接證據,例如:收養的真實動機(是否為移民、繼承、學籍等)、收養後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互相扶養照顧、稱謂是否改變、是否參與家庭重要事件(如喪禮、繼承),以及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是否仍緊密等。法院會綜合判斷這些客觀事實。

Q: 法院會主動幫我調查證據嗎?

A: 在收養這類身分關係訴訟中,法院確實擁有較大的「職權調查」權力,會主動審酌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並調查證據。但這不代表您可以免除自己的舉證責任,您仍需盡力提供初步證據和線索,引導法院進行調查,以確保您的主張能被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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