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迷思:調解書就能拍板定案嗎?
面對收養關係的建立或終止,許多人可能會想:「是不是只要雙方談好、簽了調解書,一切就搞定了?」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答案恐怕會讓您有些意外。收養關係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尤其是法院在其中扮演的「守門員」角色,遠比您想像的更為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收養糾紛的法律眉角,讓您不再霧裡看花,為自己和被收養人的權益找到最明確的方向。
揭開收養關係的法律面紗:法院才是最終決定者
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並非單純的雙方合意就能生效。台灣法律對此有嚴謹的規範,特別是為了保障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法院的實質審查與認可,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1. 收養關係的「成立」:法院認可不可少
很多人以為,只要簽了收養契約,或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收養合意,收養關係就成立了。然而,根據 《民法》第1079條第4項、第5項的規定:
《民法》第1079條第4項、第5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對於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不利於養子女、本生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情形,應不予認可。」
這代表什麼呢?即使您與對方簽下白紙黑字的收養契約,甚至經過調解成立,收養關係仍然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並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後,才算真正合法成立並生效。法院會主動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及最重要的——是否符合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這個認可裁定具有「形成性質」,意味著法院是以國家公權力介入,讓收養關係合法產生。
2. 收養關係的「終止」:合意或裁判,都須法院把關
收養關係的終止,也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主要分為兩種形式:
- 合意終止收養:依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書面同意終止。但請注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合意終止,仍需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同樣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是否認可的標準。
- 裁判終止收養:當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特定法定事由時(例如虐待、惡意遺棄等),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 《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類訴訟在法律上稱為「形成之訴」,其終止效力來自法院的判決。
調解書的「效力」:為何在收養事件中大不同?
您可能聽過,調解成立的內容,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然而,這句話在收養事件中,卻有其特殊性。這主要源於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見解: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這句話白話來說就是:涉及到身分關係的「形成」或「變更」(例如收養關係的建立或終止),不是當事人自己談好、簽了調解書就能算數的,最終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或「判決」,才能真正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
- 收養成立的調解:無論是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其內容僅視為當事人之間達成收養合意的「書面契約」,仍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關係才算有效成立。
- 收養終止的調解:
- 若為合意終止,調解筆錄僅視為雙方終止收養的「書面合意」,仍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終止收養之效力,特別是當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
- 若為裁判終止,即使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協議,調解筆錄本身也不會直接產生終止收養的法律效力,最終仍需法院判決宣告終止。
《民事訴訟法》第587條:「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條文雖然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但調解成立的效力,仍受上述「形成力」原則的限制。
誰是「對的人」?當事人適格很重要!
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收養關係,法律都明確規定,適格的當事人必須是養父母與養子女。如果調解筆錄中,參與的當事人並非這些法律上規定的角色,那麼關於終止收養關係的部分,就可能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而無效。此外,如果養子女已滿七歲,在終止收養時,他們本人也應該作為調解當事人,並應得到收養終止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誤解耽誤您的權益
函釋內容與啟示:收養調解的真實效力
- 案例情境一:以為調解就搞定收養?
王先生和李小姐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與張小弟的本生父母達成收養合意,並取得了鄉鎮市調解書,也經過法院核定。他們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收養程序,高高興興地準備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沒想到,戶政事務所卻告知他們,光有調解書是不夠的,還必須取得法院的「認可收養裁定」 。
函釋解析:司法院和法務部過去的函釋(例如司法院(75)院台廳一字第04252號函釋、法務部(74)法律字第14669號函釋)都明確指出,即使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也僅相當於當事人合意簽訂的書面契約。由於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法院以公權力「形成」,所以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等到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後,收養關係才算真正成立並生效。收養的生效日期,是以法院認可裁定確定的那天為準。
- 案例情境二:終止收養調解,不等於立即生效?
陳先生和太太因故想終止與養子小明的收養關係,雙方在法院調解庭上達成終止收養的協議,並簽下了調解筆錄。陳先生以為調解成立,收養關係就此解除。然而,幾年後小明成年,卻發現法律上他們與小明的收養關係仍未解除,導致繼承等問題產生爭議。
函釋解析:法務部的多份函釋(例如法律決字第1000029399號函、法律決字第1000026214號函)都引用最高法院的見解,強調調解成立雖然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但這種效力不包含「形成判決」所產生的「形成力」 。終止收養關係屬於「形成之訴」,因此,即使法院調解成立,這份調解筆錄也僅是雙方合意終止的書面證明,仍需要法院的認可裁定或判決,才能真正終止收養關係,尤其當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法院會特別審酌其最佳利益。
實務操作指引:收養糾紛,您可以這樣做
收養關係的建立:
即使您與對方已經透過調解達成收養合意,務必向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認可收養。聲請時,請備齊所有相關文件,並配合法院進行訪視、評估等程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前得採行訪視、共同生活、親職準備教育等措施,並應評估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只有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才能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關係的終止:
-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應簽署書面合意終止契約。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此書面合意仍需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將審酌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 裁判終止:若無法合意終止,且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事由,應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訴訟前雖有調解程序,但調解成立不代表終止關係已生效,最終仍需法院判決。
重點提醒: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法院在處理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時,會將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考量。這包括其身心狀況、意願表達(若有識別能力)、未來生活安排等。這也是為何法院必須介入實質審查的關鍵原因。
結語:保障權益,從釐清法律開始
收養糾紛不僅涉及法律條文,更牽動著複雜的人倫情感。透過今天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無論是收養的建立或終止,調解書僅是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最終的法律效力,仍需仰賴法院的認可裁定或判決。
切勿誤以為調解成立就萬事大吉,若未依法律規定聲請法院認可或判決,即使實質上已脫離收養關係,法律上仍可能視為收養關係存續,導致後續繼承、扶養等權利義務的爭議。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是保障您與被收養人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9條,收養子女必須聲請法院認可。即使您與對方簽訂了收養契約或經過調解達成合意,這都僅是書面上的約定,收養關係的最終成立與生效,仍需法院的認可裁定,且以該裁定確定之日為準。
Q: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關係的程序有什麼特別要求?
A: 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或判決。特別是合意終止,即使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達成書面協議,仍需聲請法院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審查標準。此外,若養子女已滿七歲,他們本人也應作為調解或訴訟的當事人,並應取得收養終止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Q: 為什麼說調解成立的收養事件,不具備「形成力」?
A: 在台灣法律中,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屬於「身分關係」的變動,這類案件在法律上被稱為「形成之訴」。最高法院認為,這類身分關係的形成或變更,必須透過法院的「形成判決」或「認可裁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單純透過當事人合意或調解成立,無法取代這種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形成力」。因此,調解書僅是合意的證明,不直接產生收養關係的成立或終止效力。
Q: 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後,還需要注意什麼?
A: 在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或判決確定後,務必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的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如果未依法辦理登記,將可能導致法律關係不明確,進而影響到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後續的權利與義務,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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