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終止爭議指南:法律解析與實務應對策略

收養終止爭議指南:法律解析與實務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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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當收養關係面臨挑戰

收養,是愛與承諾的結合,讓一個孩子擁有完整的家庭。然而,人生難免有轉折,當收養關係遭遇困難,甚至考慮終止時,您可能會感到無助與迷茫。作為收養訴訟的當事人,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法院審理原則以及實務應對策略,是您做出最佳決策的關鍵。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如何在這段艱難的旅程中,為孩子、也為自己找到最合適的出路。

一、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法律怎麼說?

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並非單純的口頭約定或書面協議就能生效。台灣法律對此有嚴謹的規範,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的審查與認可更是不可或缺的環節。這一切,都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

1. 收養的成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

首先,要知道收養的成立並不容易。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條文告訴我們,收養關係要正式生效,除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間要有書面約定外,最重要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法院會仔細審查,如果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即使雙方都同意,法院也會駁回收養聲請。這代表法院會積極介入,確保收養是為了被收養人的福祉。

2. 收養的終止:合意或法院宣告

收養關係的終止,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合意終止:雙方同意,但未成年子女仍需法院認可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這條文規範的是,當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時,必須以書面為之。特別是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一定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查時,最核心的考量就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即使雙方都同意,如果法院認為終止對孩子不利,仍可能不予認可。此外,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終止,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可以單獨終止。

(2) 法院宣告終止:當關係難以維持時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文是針對無法合意終止的情況。當收養關係中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時,養父母、養子女任一方,甚至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這裡的「重大事由」通常是指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經破裂,無法回復到如同親子般的關係。同樣地,如果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仍會以其「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二、核心原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無論是收養的認可或終止,只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都會緊密圍繞著「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這個最高指導原則來判斷。那麼,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呢?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這條文雖然主要用於離婚後的親權酌定,但其所列舉的考量因素,完全適用於收養關係的認可與終止。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養父母(或生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等。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情況,法院通常會請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他們的報告對法院的裁定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三、實際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收養爭議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中,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做出判斷的。這些真實故事,或許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例一:為了孩子的未來,合意終止收養

小君(化名)的養父母與生母原本是夫妻,收養小君後,發現小君因為收養關係,無法再領取生父遺留的遺囑年金,這筆錢原本是小君未來教育的重要資金。為了讓小君能順利完成學業,養父母與小君的生母(也是養母的配偶)在深思熟慮後,決定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他們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並提出詳細說明,證明終止收養是為了讓小君能恢復領取年金,獲得更好的教育資源。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終止收養確實符合小君的最佳利益,因為這能為她帶來實質的經濟助益,且養父母與生母的婚姻關係穩定,未來仍會共同照顧小君,不會影響她的生活現況或親情維繫,因此裁定認可終止收養。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合意終止收養,法院仍會嚴格審查是否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如果終止收養能為孩子帶來實質的好處(如經濟、教育),且能確保孩子的生活穩定與親情維繫,法院會傾向於認可。

案例二:有名無實的親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老王(化名)在與養女的生母離婚後,養女便跟隨生母生活。隨著時間過去,老王與養女之間的聯繫越來越少,幾乎沒有互動,雙方只剩下法律上的收養關係,卻沒有實質的親情維繫。老王感到這段關係已名存實亡,便依據《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老王與養女在離婚後確實鮮少相處,親子關係疏離,徒有收養形式卻無實質親情,這明顯違背了收養的目的,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且符合未成年養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收養關係因重大事由(例如長期疏離、感情破裂)而難以維持時,即使無法取得對方同意,您仍可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法院會審酌雙方關係是否已破綻到無法回復,並以孩子利益為核心判斷。

四、收養爭議的協商與訴訟實務建議

面對收養爭議,無論是協商還是進入訴訟,都應謹慎以對,並將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

1. 協商前準備

  • 釐清目的與評估影響:明確您希望達成的目標(維持收養、合意終止、變更照顧方式等),並深入評估不同方案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教育、經濟支持及親情關係的長期影響。
  • 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所有與收養關係、子女生活狀況、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相關的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學業成績、醫療紀錄、財力證明、訪視紀錄等,以支持您的主張。

2. 協商過程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協商都應圍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避免將成人之間的恩怨帶入,專注於如何為孩子創造最有利的成長環境。
  • 書面協議的重要性:任何達成的共識都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內容應具體、可執行,並涵蓋所有重要事項,例如終止收養的日期、子女的照顧安排、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等。
  • 未成年子女的參與:對於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應給予其表達意願的機會,並尊重其意見。這有助於法院判斷「最佳利益」,也能讓孩子感受到被尊重,減少不安。

3. 法院程序注意事項

  • 法院認可的必要性:無論是收養的成立或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意終止收養,都必須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切勿以為簽署協議即告完成。
  • 訪視調查的重要性:法院在審理收養或終止收養案件時,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訪視,真實陳述,讓法院充分了解實際情況。訪視報告對法院裁定有重要影響。
  • 暫時處分申請:若在訴訟期間,子女權益有受損之虞或有急迫需求,可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以確保子女在訴訟期間的穩定生活。

4. 風險提醒和預防措施

  • 未經認可的協議無效:任何未經法院認可的收養或終止收養協議,對未成年子女而言,均不具法律效力。
  • 單方終止的困難:除了《民法》第1080條規定的特定例外(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等),原則上合意終止收養需雙方同意。若無法合意,僅能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宣告終止,且需舉證有「重大事由」。
  • 法律關係的恢復與停止: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終止收養後,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恢復,這可能涉及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後果。

結語:為孩子,也為自己,勇敢面對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是人生中重大的決定,尤其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更需格外謹慎。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讓您對台灣收養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了解法院如何判斷「最佳利益」,並掌握協商與訴訟的實務要點。請記住,無論過程多麼艱辛,始終將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勇敢面對,為他們也為您自己,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如何判斷?

A: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包括收養與終止收養)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養父母(或生父母)的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親子感情狀況等。為了客觀判斷,法院常會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參考他們的專業報告。

Q: 如果養父母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終止了?

A: 即使養父母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並且已簽署書面協議,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這份協議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才生效。法院會再次審查這項終止是否真正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若法院認為不利於孩子,仍可能不予認可。因此,切勿以為簽了字就完成了,務必走完法院認可程序。

Q: 我想要終止收養關係,但對方(養父母或養子女)不同意,該怎麼辦?

A: 若無法達成合意終止,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但您必須舉證證明收養關係中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例如養親子感情已完全破裂、長期疏離、無法回復如同親子般的關係等。法院會審酌這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終止的理由,並仍以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判斷。

Q: 終止收養後,孩子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會恢復嗎?這會帶來什麼影響?

A: 原則上,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恢復。這表示孩子可能會恢復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本生父母也可能恢復對孩子的扶養義務等。然而,實務上可能因長期未有互動、情感疏離等因素,導致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產生爭議。在考量終止收養時,應充分了解這些法律後果及其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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