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終止與認可法律指南助您釐清權益

收養關係生變?終止與認可法律指南助您釐清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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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生變?終止與認可法律指南助您釐清權益

收養,原是為了給予孩子一個溫暖的家,或是為家庭增添一份愛。然而,現實往往複雜,當收養關係面臨挑戰,無論是申請收養的認可,或是考慮終止已存在的收養,都可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程序與深厚的情感糾葛。身為收養糾紛的當事人,您或許感到迷茫、焦慮,不知該如何是好。

別擔心!這篇文章旨在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南,幫助您理解台灣收養相關的法律規範、法院判斷的關鍵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對收養爭議的和解協商策略有更全面的認識。讓我們一步步來釐清這些複雜的議題,為您在法律迷霧中點亮方向。

認識收養關係的法律基礎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主要依循《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了解這些法條,是您掌握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民法》:收養關係的核心法規

  • 收養認可要件: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條文說明了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進行,並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算數。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有瑕疵則不會認可。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前條之認可時,應審酌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對於成年人被收養時,並應斟酌其本生父母之意見。前項認可,非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或成年人被收養時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不得為之。」

這條是法院審查收養認可的核心,特別強調必須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如果法院認為收養對養子女不利,或對成年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就不會認可。

  • 合意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前項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如果您和養父母(或養子女)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就必須經過法院認可,而法院同樣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

  • 宣告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因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惡意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當一方有嚴重行為,例如虐待、遺棄、犯罪,或是「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時,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終止收養。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仍會以其最佳利益為依歸。

  • 終止收養後之扶養:

《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

收養關係終止後,若一方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一筆合理的扶養費,但如果顯然不公平,法院會酌情減輕或免除。

  • 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雖然是針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判斷,但其所列舉的考量因素,同樣是法院在審理收養認可或終止收養案件時,判斷「養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兒少權益

這部法律更進一步保障未成年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例如: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除特定情形外,需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法院在認可前,可要求主管機關訪視、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確保收養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即使生父母對於出養意見不一,法院仍會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依歸來決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

掌握核心概念:收養認可與終止的關鍵

收養認可:法院的積極審查

收養並非您和對方簽個契約就生效,它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能成立。法院在審查時,並非只是被動地蓋章,而是會積極介入,以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仔細評估這個收養是否真的對孩子有利,是否能維護人倫秩序。特別是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法院會要求提出專業的評估報告,甚至安排試養、親職教育等,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好的照顧。

收養終止:兩種類型與「重大事由」

收養關係的終止分為兩種:

  1. 合意終止: 這是最理想的情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同樣需要法院認可,法院會考量終止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2. 宣告終止: 當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列出的惡劣行為,或出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終止。

「其他重大事由」是一個彈性條款,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實務上,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長期缺乏聯繫、情感疏離,導致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名存實亡,難以回復像親子般的關係,即使沒有虐待或遺棄,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符合這個「重大事由」。

「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一切的依歸

這是貫穿收養案件始終的最高指導原則。無論是收養的認可,還是收養的終止,只要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都會將孩子的生理、心理、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養父母雙方的教養能力、意願、經濟狀況、親子互動等多元因素納入考量。即使生父母對出養或終止有不同意見,法院最終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做出決定。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成年養女與養母的長期疏離,關係名存實亡

小晴自成年後,與養母王女士的關係逐漸疏遠。隨著王女士與養父離婚,小晴便不再與王女士共同生活,兩人之間幾乎沒有聯繫,形同陌路。儘管小晴曾因個人困擾試圖修復關係,但王女士認為雙方感情已出現重大裂痕,難以再維持親子關係。雙方都已無意願維持這段收養關係,於是王女士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准予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為,儘管小晴已成年,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若因長期缺乏聯繫、互動,導致心結與怨懟加深,感情與信賴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期待親子關係能繼續和諧維持,這就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規定。法院強調,這種「重大事由」不限於養親間所發生的特定過錯,也不論責任歸屬,關鍵在於關係是否已實質破裂。

案例二:未成年被收養人對收養關係的真實理解

陳先生和太太想收養一位未成年孩子小華,並已與小華的生母簽訂了收養契約書。表面上一切順利,但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法官詢問小華對收養後權利義務關係的理解程度,小華卻回答:「大概只瞭解百分之二十。」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夫婦的收養聲請。法院指出,收養是一種建立親子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不僅要有書面契約,更重要的是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必須有「創設親子關係的真實合意」。儘管有書面契約,但小華對收養的法律效果認識不足,法院難以認定他有真正成立收養的意願。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未成年被收養人,法院會特別關注他們是否真的理解收養的意義,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同意。

您的行動指南:收養糾紛的實用策略

面對收養爭議,採取正確的策略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收養認可階段的協商策略

  • 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準備充分的資料,證明收養對孩子的正面影響,包括您的經濟能力、教養意願、家庭環境,以及您與孩子的互動狀況等。這將是法院判斷的關鍵。
  • 配合評估與教育: 務必依規定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並積極配合法院要求進行訪視、試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展現您的誠意與準備。
  • 確保真實合意: 特別是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請確保他們對收養的法律效果有充分理解,而非僅是形式上的同意。您可以透過耐心溝通,幫助他們了解收養的意義。

終止收養階段的協商策略

  • 合意終止:

  • 書面協議: 務必與對方簽訂詳細的書面終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 法院認可: 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必須聲請法院認可。協議時應將此納入考量,並準備資料證明終止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扶養費協商: 若一方因終止收養而生活困難,應協商合理的扶養金額,以避免後續爭議。

  • 宣告終止:

  • 證據蒐集: 若您主張「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需蒐集充分證據證明關係已實質破裂,例如長期無聯繫紀錄、缺乏互動、情感疏離的具體事實,越具體越好。

  • 暫時處分: 在訴訟期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被收養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權益不受影響。

和解協商的共通注意事項

  • 保持開放溝通: 即使關係緊張,也應嘗試透過調解或第三方協助進行對話,尋求共識。
  • 情緒管理: 收養爭議往往涉及複雜情感,請盡量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行,以免影響協商進程。

結語

收養糾紛的處理,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應用,更是對人倫情感的考驗。理解法律、掌握策略,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挑戰。無論您正處於收養的哪一個階段,請記住,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特別是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所需的支持與指引,讓您能做出最符合您和家人福祉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終止後,我還需要負擔扶養責任嗎?

A: 根據《民法》第1082條,如果一方因為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入困難,另一方可能需要給予相當的金額作為扶養費。但如果顯然不公平,法院會根據情況減輕或免除。這表示即使收養關係終止,仍可能存在扶養責任,具體情況需視個案而定。

Q: 如果對方不同意終止收養,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同意合意終止收養,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這需要您提出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對方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或是關係已因「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您需要蒐集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法院在審核收養認可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收養認可時,最看重的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包括評估收養人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良好的品行、健康的身體,以及提供孩子穩定、充滿愛的家庭環境的意願和能力。對於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還會審酌其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並可能要求收出養評估報告、試養及親職準備教育等,以確保收養真正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Q: 未成年養子女的意見在終止收養時重要嗎?

A: 非常重要。無論是合意終止或宣告終止收養,只要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都會將其「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他們與養父母之間的感情狀況。法院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了解孩子的真實想法和需求,並將其納入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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