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撤銷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途徑與實用指南

收養關係生變?撤銷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途徑與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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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本應是為家庭帶來新成員、延續愛與傳承的美好連結。然而,現實中,收養關係也可能面臨挑戰,甚至走到必須解除的境地。當收養關係出現裂痕,您可能會感到迷茫、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收養撤銷」與「收養終止」的規定,幫助您釐清權益、了解可行的法律途徑,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

釐清概念:收養關係消滅的三種樣態

在討論收養關係的解除前,我們首先要了解,法律上收養關係的消滅主要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收養無效」、「收養撤銷」與「收養終止」。它們各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和適用時機:

  • 收養無效:這表示收養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例如違反了某些最基本的強制規定(如《民法》第1075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這種情況下,收養關係是當然、確定地不存在,不需要經過法院宣告。
  • 收養撤銷:指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存在某些「瑕疵」,但並非完全無效。經法律規定的特定權利人向法院請求後,收養關係才會「溯及既往」地消失,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但請注意,這種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 收養終止:這是指收養關係在合法成立後,因為「事後發生」的特定事由,經法院宣告或雙方合意,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這與撤銷不同,它不影響過去已存在的收養關係。

這篇文章的重點將放在「收養撤銷」與「收養終止」這兩種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的狀況。

情況一:收養關係的「撤銷」——當初的瑕疵,現在能彌補嗎?

「收養撤銷」的發生,通常是因為收養程序在進行時,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這些瑕疵並非嚴重到讓收養「無效」,但若有權利人提出,法院可以撤銷該收養。

最常見的撤銷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079-5條:

《民法》第1079-5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條文白話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請求撤銷:

  • 收養者有配偶,卻沒有和配偶「共同收養」 :根據《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共同收養是原則。如果收養者有配偶,卻單獨收養,那麼收養者的配偶就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收養。
  •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卻「未經配偶同意」 :這是違反《民法》第1076條的規定。此時,被收養者的配偶可以請求撤銷。
  • 未成年人被收養,卻「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這違反了《民法》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此時,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可以請求撤銷。

【重要提醒:時效限制!】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請求撤銷的權利都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也就是說,您必須在「知悉該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是「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即使事實存在,也無法再請求撤銷了。這點務必特別留意!

此外,還有一種比較特別的撤銷情況,是針對「終止收養」行為本身的瑕疵: 《民法》第1080-3條規定,如果終止收養時,未經終止收養者的配偶同意,或未成年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那麼這些關係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終止收養」的行為。同樣,這也有六個月或一年的時效限制。

情況二:收養關係的「終止」——當感情破裂,關係難以維繫時

「收養終止」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為某些事後發生的原因,導致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而向法院請求解除。終止的效果是「向將來」消滅,不影響過去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081條明列了可以請求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讓我們來看看這些事由的具體意義:

  1.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虐待:指對身體或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例如,養父母對養子女施加不當體罰、精神恐嚇,或養子女對養父母施暴等。
  • 重大侮辱:不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言語上的惡意詆毀、公然羞辱、強迫對方做不願意的屈辱行為等,且情節嚴重到足以破壞親子間的感情。
  1. 遺棄他方
  • 指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對他方應盡的扶養義務,或長期不聞不問,導致關係名存實亡。
  1.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 這條比較明確,指一方犯下重罪,且判決確定沒有緩刑。
  1.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涵蓋了前三款以外,但情節同樣嚴重,導致收養關係已「破綻」到無法修復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的目的、雙方感情狀況、信賴基礎是否已徹底瓦解等因素來判斷。例如,養子女成年後對養父母不聞不問、不履行扶養義務,甚至做出嚴重損害養父母權益的行為等。

【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收養者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審理終止收養案件時,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的考量。即使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但如果終止收養對未成年養子女的成長、發展不利,法院仍可能不予准許。

實務案例:這些情況,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幾個經過匿名化處理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當「愛」變成「傷害」——養父的暴力與虐待

小華自小被收養,本以為能有個溫暖的家。沒想到,養父卻常因一點小事,就對他拳打腳踢,甚至曾脫光他的衣服毆打、用針刺他、電擊他,還強迫他長時間罰跪在祠堂。小華的身心因此受到極大創傷。在社工介入後,小華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檢視了小華的驗傷診斷書、社工訪談紀錄以及多位證人的證詞。法院認為,養父對小華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管教的範圍,構成嚴重的身體與精神虐待,嚴重侵害了小華的權益。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一款「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的規定,判決終止了小華與養父之間的收養關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虐待,即使是親權關係也必須在合法範圍內行使。

案例二:信任崩塌,情義斷絕——養女的欺瞞與不聞不問

李先生和李太太收養了小芳,將她視如己出。然而,小芳成年後,不僅沒有回報養育之恩,反而假冒李先生和李太太的名義到處借錢,導致兩老無辜背負債務,甚至面臨強制執行,生活陷入困境。更讓兩老心寒的是,小芳長期不曾與他們聯繫,對他們的生活狀況不聞不問,形同陌路。兩老感到心力交瘁,認為這段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小芳的確有偽造文書、造成養父母債務負擔的事實,且兩造之間已多年沒有任何實質的親情互動。法院認為,小芳的行為已導致養父母與養女之間的感情和信賴徹底破裂,收養關係徒有形式,而無實質親子關係的維繫。這種情況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規定,因此准許了李先生和李太太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這個案例說明,「其他重大事由」可以包含各種足以破壞收養關係本質的嚴重行為,即使沒有直接的暴力或遺棄,只要情節嚴重,法律也會提供救濟。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辦?

當您面臨收養糾紛,考慮撤銷或終止收養時,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實務操作重點:

  1. 誰可以提出請求?
  • 收養撤銷:依《民法》第1079-5條,通常是「收養者的配偶」、「被收養者的配偶」或「被收養者的法定代理人」。
  • 收養終止:依《民法》第1081條,可以是「養父母、養子女的任一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利害關係人」。
  1. 向哪個法院提出?
  • 這類案件都屬於「家事事件」,您需要向有管轄權的「家事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聲請。
  1. 如何準備與舉證?
  • 無論是撤銷或終止收養,您都必須向法院證明您主張的法定事由確實存在。這就是「舉證責任」。
  • 證據準備至關重要:
  • 書面證據:戶籍謄本(證明收養關係)、相關契約、醫療證明(如驗傷單)、報案紀錄、通聯紀錄、書信往來、社工訪視報告等。
  • 人證:可以證明事實的證人,如親友、社工、鄰居、老師等。
  • 物證:照片、錄音、錄影等數位證據。
  • 未成年養子女案件的特別考量: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會特別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即使符合終止事由,如果終止對未成年養子女的成長不利,法院仍可能駁回請求。
  1. 時效限制,請務必注意!
  • 對於「收養撤銷」,《民法》第1079-5條及第1080-3條都規定了嚴格的「六個月或一年」的除斥期間。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可能喪失。務必儘早行動!

結論:理解權益,勇敢面對

收養關係的解除,無論是撤銷或終止,都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情感挑戰的過程。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希望您能對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消滅的規定有更清楚的認識。記住,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當收養關係已無法維繫,甚至對您造成傷害時,您有權利尋求法律的協助。

面對這些挑戰,重要的是:

  • 釐清事實:仔細回顧收養過程或關係中的問題點,判斷是屬於「撤銷」還是「終止」的事由。
  • 掌握時效:特別是「撤銷」有嚴格的時效限制,請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 蒐集證據:充足的證據是您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的關鍵。
  • 考量最佳利益: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請務必將他們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迷惘中點亮一盞燈,讓您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且有明確的法律途徑可以依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撤銷」和「終止」有什麼根本上的差異?

A: 收養「撤銷」是指收養行為在成立時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經法院宣告後,收養關係會「溯及既往」地消失,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但有嚴格的時效限制。而收養「終止」則是指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因為事後發生的特定事由(如虐待、遺棄等),經法院宣告或雙方合意,使收養關係「向將來」消滅,不影響過去的法律效力。

Q: 終止收養的「其他重大事由」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其他重大事由」是一個彈性條款,指除了虐待、遺棄、重罪等明確事由外,其他足以導致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感情和信賴徹底破裂,使收養關係難以維持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目的、雙方互動、是否已無實質親情等因素。例如,養子女成年後對養父母不聞不問、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有嚴重損害養父母權益的行為(如偽造文書、債務牽連)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Q: 我該如何為收養糾紛案件準備證據?

A: 準備證據是關鍵。您應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事實的資料,包括:戶籍謄本(證明收養關係)、相關收養契約、醫療證明(如驗傷單)、報案紀錄、社工訪視報告、通聯紀錄、書信往來、照片、錄音、錄影等。此外,能證明事實的證人(如親友、鄰居、老師等)的證詞也非常重要。證據越充分,越有利於法院判斷。

Q: 如果收養時有瑕疵,但我已經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撤銷時效,還有辦法嗎?

A: 根據《民法》第1079-5條,收養撤銷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通常是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可能喪失,法院會依職權駁回您的請求。因此,務必在發現問題時儘早採取行動。若已逾期,您可能需要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循,例如是否符合「收養無效」的條件,或者是否能轉向請求「終止收養」等,但這需要更深入的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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