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後,我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收養關係終止後,我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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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本應是愛與承諾的連結,然而當這份關係走向終點,甚至衍生出糾紛時,當事人往往會感到迷茫與無助。您或許會問:「收養關係都結束了,我還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嗎?」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收養關係終止後,您可能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

在收養糾紛中,請求賠償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途徑,它們的性質與適用條件大相逕庭:

途徑一:請求生活困難扶助金 (民法第1082條)

這是一種基於公平原則的經濟協助。當收養關係終止後,若一方因此生活陷入困難,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予一筆相當的金額。

《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簡單來說,如果收養關係結束讓您的生活陷入困境,您可以依據此條文請求對方提供經濟幫助。這與對方是否有「過錯」無關,而是著重於您終止收養後的生活狀況。

途徑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這條途徑則完全不同,它要求對方必須有不法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您的損害。這才是您可能聽過的「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來說,如果對方(無論是養父母或養子女)在收養關係中,因為他們的故意或過失,做了不合法或違背善良風俗的事情,侵害了您的權利,導致您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那麼您就可以依據這些條文請求賠償。特別是第195條,明確指出對於家庭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例如嚴重的虐待、惡意誹謗等),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在收養關係中,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包括:

  • 詐欺: 例如,一方在收養之初就沒有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僅為騙取財物或特定身分。
  • 虐待或嚴重侮辱: 身體或精神上的長期虐待,導致身心受創。
  • 誹謗或惡意散佈不實言論: 損害您的名譽或信用。
  • 惡意遺棄: 導致您生活陷入困境。

「假收養」:實務認定困難重重

許多當事人會認為,既然收養關係破裂了,那當初就是「假收養」!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上,要證明「假收養」並以此請求損害賠償,門檻非常高

法院通常會認為,收養關係既然經過法院的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在收養成立之初就抱持著詐欺的意圖,例如僅為取得身份、財產,而從未有過真實的親子互動或共同生活意願,否則很難被認定為「假收養」。

案例故事:王先生的「假收養」困境

曾有一起案件,王先生(養父)主張李小姐(養母)與其養子小明(養子女)是「假結婚」、「假收養」,目的是為了騙取他的財產與身分,因此向他們請求鉅額損害賠償。王先生認為,李小姐與小明在離婚及終止收養的訴訟中,提供了不實的證詞,導致他的名譽受損,並且他們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心要與他建立家庭。

然而,法院經過審理後發現,李小姐與王先生結婚近十年,期間曾懷孕,而且在收養小明時,小明也只有9歲,收養程序也經過法院認可。法院認為,他們之間曾有實際的婚姻與親子互動,李小姐也曾懷孕,這些都證明他們當時有共營家庭的意願。雖然最終因為感情破裂而離婚、終止收養,且王先生還對小明提告,導致關係難以維繫,但這並不能回溯證明他們當初收養時就沒有真意。

最終,法院認定李小姐和小明並無王先生所主張的「假結婚」、「假收養」等侵權行為,駁回了王先生的損害賠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關係破裂或終止,不足以證明當初的收養是虛假的。法院會嚴格審查雙方在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互動、共同生活狀況,以及是否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始的詐欺意圖

關鍵:舉證責任與證據準備

無論您是請求生活困難扶助金,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證據」都是勝訴的關鍵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表示,誰主張,誰就要負責舉證。如果您主張對方有不法行為並造成您的損害,您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

  • 對方的行為: 例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書面文件、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證人證詞等。
  • 該行為的不法性: 證明其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
  • 您所受的損害:
  • 財產損害: 收據、轉帳紀錄、估價單、醫療費用證明、因此造成的收入損失證明等。
  • 精神損害: 精神科或心理諮商的就診紀錄、診斷證明、日記、親友證詞、媒體報導等,證明您的精神痛苦程度。
  • 因果關係: 證明您的損害確實是由對方的行為所造成的。

兩種賠償請求途徑比較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種請求權的差異,我們將其整理成表格:

特性生活困難扶助金 (民法第1082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195條)
法律基礎公平原則,保障終止關係後的生活歸責原則,補償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請求條件收養關係終止後,請求方生活陷於困難對方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且造成請求方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
是否需過錯不要求對方有過錯要求對方有過錯(故意或過失)
舉證重點證明自身生活困難的程度與事實證明對方的不法行為損害、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請求目的獲得經濟支持以度過難關彌補因不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包含財產與精神)

結語:釐清權益,勇敢面對

收養糾紛的處理過程充滿挑戰,但釐清自身的法律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並非所有收養關係的結束都能請求損害賠償,這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特別是主張「假收養」並請求賠償,實務上需要非常嚴謹的證據。

仔細審視您所遭遇的情況,收集所有相關證據,並理解不同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這將有助於您在紛爭中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結束後,我一定能要求賠償嗎?

A: 不一定。您能否請求賠償,取決於具體情況符合哪種法律規定。如果是因收養關係終止導致生活困難,可依《民法》第1082條請求扶助金。但若要請求損害賠償,則必須證明對方有《民法》第184條或第195條所指的「不法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您的實際損害。

Q: 什麼是「假收養」?要怎麼證明?

A: 「假收養」是指收養關係成立之初,一方即無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僅為其他不當目的(如取得身分、詐取財物)而為收養。實務上證明「假收養」非常困難,因為法院會嚴格審查。您需要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對方自始就沒有真意,例如收養前的對話紀錄、財產往來、對方從未履行親子義務的具體事證等,單純的關係破裂不足以證明。

Q: 除了「假收養」,還有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A: 除了難以證明的「假收養」,如果對方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有其他明確的侵權行為,例如: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惡意誹謗、詐欺您的財產、或嚴重遺棄等,且這些行為造成您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您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Q: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有什麼條件?

A: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需符合《民法》第195條的規定。這表示對方的不法行為必須情節重大,且侵害了您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人格法益」,或是嚴重侵害了您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身分法益」。例如,長期嚴重的虐待、惡意散佈不實謠言導致名譽掃地等,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我的損失?

A: 證明損失的證據會因損害類型而異。 財產損害: 相關收據、交易明細、銀行轉帳紀錄、估價單、醫療費用收據、因損失導致的收入證明等。 精神損害: 精神科或身心科的診斷證明、就診紀錄、心理諮商紀錄、日記、與親友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明您的精神痛苦程度。 對方不法行為: 對話紀錄(訊息、通訊軟體)、錄音錄影、書面文件、證人證詞、驗傷單、警方報案紀錄等。

Q: 請求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請求損害賠償有時效限制。依《民法》規定,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出請求,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提出請求,否則您的權利可能會喪失。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錯失請求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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