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生變?解析損害賠償的法律權益

收養關係生變?解析損害賠償的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糾紛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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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本應是愛與承諾的開始,為家庭帶來圓滿與希望。然而,當收養關係出現爭議,甚至被質疑為「假收養」時,受影響的家庭往往感到無助與困惑。面對情感與法律的雙重衝擊,究竟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點通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法律下,面對「假收養」或「假結婚」爭議時,您可能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並提供實務上的建議。

什麼是法律上的「假收養」或「假結婚」?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婚姻或收養是否為「假」,最核心的關鍵在於當事人自始有無成立真實婚姻或收養關係的真意。這表示,如果一方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真實家庭關係的意圖,而僅是為了其他不正當目的(例如取得身分、財產、或規避法律責任等),那麼這段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虛偽。

單純的關係不睦、離婚或終止收養,並不當然代表當事人自始無真意。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證據,例如雙方結婚或收養前後的言行舉止、共同生活的事實、期間及互動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不正當目的之證明來判斷。

您的損害賠償權利從何而來?

當您認為自己因「假收養」或「假結婚」而受損時,法律上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行為」的規定。這意味著,您需要證明對方的行為不法,且造成了您的損害。

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侵權行為的總則。當您主張因「假結婚」或「假收養」而受損時,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法(例如詐欺),造成了您的損害(財產或精神),且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例如,若能證明對方自始即無真意,其假意結婚或收養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身分權、人格權或財產權的不法侵害。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法規處理的是「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如果「假結婚」或「假收養」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您基於配偶、父、母、子、女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關於時效的提醒

  • 《民法》第197條第1項

這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您必須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的2年內行使權利,且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0年。若錯過這個時間,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您的權利就可能因此消滅。因此,時間點的掌握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為什麼證明「假收養」這麼難?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主張「假結婚」或「假收養」並請求損害賠償,往往面臨很大的挑戰。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情境來理解:

【案例情境】王先生的收養困境

王先生與林小姐結婚後,也收養了林小姐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小華。幾年後,林小姐與小華開始不願與王先生共同生活,並陸續提起離婚及終止收養的訴訟。王先生認為,林小姐和小華從一開始就是「假結婚」和「假收養」,目的是為了取得台灣身分與財產,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賠償他的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

法院如何判斷?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小姐和小華不願與王先生共同生活,並訴請離婚及終止收養,僅能認定他們現階段不欲維持關係,無法據此認定他們自始就有詐欺王先生的意圖。

法院指出,林小姐與王先生結婚近十年,期間也曾懷孕,後來是因為有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法定事由才訴請離婚。小華也是在收養五年後,因有事由而依法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更重要的是,王先生先前對林小姐和小華提起詐欺等刑事告訴,都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這些都讓法院難以相信王先生主張的「自始詐欺意圖」。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僅僅因為婚姻或收養關係最終破裂,甚至經法院判決離婚或終止,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自始就沒有真意而構成「假結婚」或「假收養」 。主張損害賠償者,必須提出充分且具體的證據,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抱持詐欺意圖,而不是後來關係變質。刑事案件的不起訴處分,在民事法院的判斷中,往往會被高度參考。

面對爭議,您該如何準備?

  • 證明「自始無真意」是核心難點: 這是最關鍵也最困難的一步。您需要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真實家庭關係的意圖。
  • 證據收集至關重要: 應盡可能收集能證明對方詐欺意圖的證據,例如:
  • 書面文件: 雙方往來信件、訊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協議、錄音、錄影等,顯示其目的非為建立家庭關係。
  • 金流證明: 大額金錢往來,且無法合理解釋為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用,可能暗示其目的為財產。
  • 證人證詞: 知悉雙方真實意圖的第三人證詞。
  • 其他證明: 例如對方在申請身分文件時提供的虛假資訊,或有其他不正當目的的具體證據。
  • 注意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及10年的時效限制。一旦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應盡速提起訴訟,以免權利消滅。
  • 區分家庭關係破裂與侵權行為: 許多家庭糾紛源於關係破裂,而非一方自始的詐欺行為。法院通常會將重心放在判斷是否存在獨立的「不法行為」,而非僅僅是感情或關係的變質。

結語

「假收養」或「假結婚」的爭議,對當事人而言無疑是巨大的打擊。在法律上主張損害賠償,需要嚴謹的證據和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希望本文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權利,並為未來的行動做好準備。記住,每一步的證據收集和時效掌握,都將是您爭取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對方是「假收養」?

A: 證明「假收養」的關鍵在於證明對方「自始無真意」,即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真實收養關係的意圖。您需要收集客觀證據,例如:雙方在收養前後的通訊紀錄(訊息、信件)、錄音錄影、不合理的金錢往來證明、缺乏共同生活或履行親子義務的事實、以及其他能顯示其不正當目的的具體證據。單純的關係不睦或終止收養,並不足以證明對方自始無真意。

Q: 除了金錢損失,精神上的痛苦能求償嗎?

A: 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的規定,如果「假收養」或「假結婚」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您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但這需要證明其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Q: 我發現「假收養」已經好幾年了,還能提告嗎?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您必須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權利,且「自有侵權行為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0年。如果您發現得太晚,或沒有在時效內提起訴訟,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導致您的求償權利消滅。因此,一旦發現情況,應盡速採取法律行動。

Q: 如果對方只是後來變心,不是一開始就假的,還能告嗎?

A: 法院在判斷時會區分「自始無真意」與「關係破裂」。如果對方一開始是真心想建立收養關係,只是後來因為各種原因(如感情不睦、個性不合等)導致關係破裂、離婚或終止收養,這屬於家庭關係的變質,而非自始的詐欺行為,通常難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針對的是對方從一開始就抱持惡意或詐欺意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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