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生變?搞懂損害賠償權利,保障您的權益
收養,本應是基於愛與承諾建立的親密連結。然而,現實中難免遇到關係生變、甚至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時刻。當收養關係走向終點,或者一方的行為造成了另一方的損害,您是否知道自己可能擁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律點通」深知您在收養訴訟中的困惑與焦慮,特別為您整理了台灣法律關於收養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釐清權利義務,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不再茫然。
什麼情況下,收養關係中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在收養關係中,請求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法律基礎,它們的性質和適用情境截然不同:
1. 收養關係終止後的生活扶助
這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損害賠償」,而是法律對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入困難一方的特殊保障,性質上類似於離婚後的贍養費。
《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白話解釋:如果收養關係終止後,您因為這個終止而導致生活變得困難,您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合理的金額來幫助您度過難關。但法院會考量公平性,決定是否給付以及給付多少。
2. 因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這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收養關係中的一方,因為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導致對方受有損害,受害方就可以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做了不對的事,侵害了您的權利,讓您受傷或受損,他就必須賠償。在收養關係中,這可能包括:
- 惡意遺棄:例如養父母惡意拋棄養子女,導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或身心受創。
- 重大侮辱或虐待:例如對養子女或養父母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侮辱,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
- 詐欺收養:一方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心要建立收養關係,而是為了其他不法目的(如取得身分、財產)而假意收養,導致對方受損。
除了財產上的損失,如果您的「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受到嚴重侵害,您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如果您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您身為養親或養子女的地位、應有的親情連結、扶養權利等「身分法益」受到嚴重破壞,而且情節非常嚴重,即使沒有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上的賠償金。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請求損害賠償是有時間限制的!您必須在「知道自己受損害和誰要賠償」的兩年內提出,而且從「侵權行為發生」的那天算起,最長不能超過十年。錯過了這個時間,您的權利可能就消失了。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算不算?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當「假收養」遇上損害賠償:真心或假意?
林先生與張小姐結婚後,張小姐也收養了林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小明。幾年後,兩人感情生變,張小姐訴請離婚,小明也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林先生感到非常受傷,認為張小姐母子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心,是「假結婚、假收養」,目的是為了某些利益,因此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最終駁回了林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張小姐與林先生結婚近十年,期間也曾懷孕,這顯示張小姐當時確實有與林先生共同經營家庭的意願。而小明也是在收養關係成立五年後,才因為關係破裂等原因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指出,僅僅因為關係最終破裂並終止,並不能直接認定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心」或有「詐欺」的意圖。要證明「假收養」並請求損害賠償,必須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從頭到尾都沒有建立親子關係的真意,而只是為了不法利益。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要主張「假收養」並請求損害賠償,難度非常高。法院會仔細審查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互動和行為,單純的關係破裂或終止,不足以構成詐欺。
案例二:收養後,原生家庭的權利還在嗎?
小光從小被李先生夫婦收養,雖然如此,小光的生母王女士仍心繫兒子,並在私下持續照顧小光。不幸的是,小光在一次意外中過世。王女士悲痛欲絕,認為自己是小光的生母,依法律規定向造成小光死亡的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請求。法院認為,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小光)就取得了養父母(李先生夫婦)婚生子女的地位。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王女士)及其親屬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這表示在收養關係有效存續期間,法律上認定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父、母、子女」,是指養親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而不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因此,王女士無法基於生母身分來請求賠償。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釐清了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雖然血緣關係無法抹滅,但在法律上,原生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通常無法基於「身分法益」來主張權利。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收養訴訟中的損害賠償問題,以下是您必須知道的實務操作建議:
-
釐清請求基礎:首先,您要清楚自己是想依《民法》第1082條請求「生活扶助」,還是依《民法》第184條、195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兩者的構成要件、舉證方式和性質都不同。
-
證據蒐集是關鍵:
-
證明不法行為:如果您主張對方有虐待、遺棄、詐欺等行為,必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醫療證明、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書面協議、證人證詞等。
-
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財產損害需要提供單據、估價證明;精神損害則需要證明情節重大,可提供精神科診斷證明、心理諮詢紀錄、日記、親友證詞等,證明對方行為對您身心造成了嚴重影響。
-
證明「假收養」極難:如案例一所示,證明對方「自始無收養真意」非常困難。法院會審查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互動,若僅是關係破裂,難以構成詐欺。
-
注意時效限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民法》第197條)。務必在「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後的2年內,或「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權利可能喪失。
-
舉證責任:在訴訟中,主張自己權利的一方,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所說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您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訴訟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結論
收養關係中的損害賠償,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嚴謹的證據要求。無論您是請求生活扶助金,或是因對方不法行為而主張侵權賠償,理解相關法條、掌握證據蒐集要點,並注意時效限制,都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經歷收養訴訟的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讓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民法》第195條提到的「身分法益」?
A: 「身分法益」指的是個人基於特定親屬關係(如養父、養母、養子、養女關係)所享有的法律上權利和利益。這包括了親權的行使、親子間的情感連結、扶養義務的履行、繼承權等。當這些基於親屬關係的核心價值受到嚴重侵害時,法律允許受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Q: 收養關係終止後,一定都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A: 不一定。收養關係終止本身不必然產生損害賠償責任。您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 如果是因為收養關係終止導致您生活困難,您可以依《民法》第1082條請求「相當之金額」,這是一種生活扶助性質的給付。 2. 如果終止的原因是對方有虐待、遺棄、詐欺等不法行為,且這些行為造成了您的財產或精神損害,您才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單純的關係不睦或價值觀差異,通常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怎麼計算?
A: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其數額由法院依個案情節綜合裁量。法院會考量侵害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影響、雙方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因素來決定一個「相當」的金額。因此,充分舉證受到的精神痛苦和影響是關鍵。
Q: 如果對方只是口頭承諾收養,但後來反悔了,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A: 單純的口頭承諾反悔,通常難以請求損害賠償。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經過法院認可,並非單純的口頭約定。如果沒有完成合法的收養程序,則法律上的收養關係並未建立。若您因此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可能需要證明對方有「詐欺」的故意,即從一開始就沒有收養的真意,且讓您因此產生損失,這在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破局權益受損?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解析
協議簽訂後,若對方未能履行,您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協議違約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性質認定、損害數額舉證等關鍵概念。透過實務案例與操作建議,協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更清楚掌握自身權利,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協議不履行怎麼辦?強制執行程序與自保指南
簽了協議,對方卻不履行?這篇文章將詳細解析台灣協議糾紛的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的特別保障、金錢與非金錢義務的追討方式。透過實用案例與操作指引,協助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保障自身權益,讓協議不再是一紙空文。
協議破局別慌!法律教你如何爭取應得的損害賠償
您的協議被違反了嗎?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損害賠償的範圍、常見法條與實務案例,教您如何理解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提供實用的證據準備建議,助您在契約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