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同意,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身為親屬同意人,您可能面臨一個重要的決定:是否同意子女被收養。當您簽下那份同意書時,心中或許充滿了複雜的情緒。但您有沒有想過,如果未來情況有變,這份同意書是否就無法改變了呢?
其實,台灣的法律對於收養同意的效力,有著明確的階段性區分。在不同的時間點,您有不同的權利來「改變心意」。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詳細解析,如何保障您的親權權益。
法院認可前:您的同意可以「撤回」
收養關係的成立,並非簽了同意書就立刻生效。根據《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過兩個重要步驟:
- 書面契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父母)簽署書面收養契約。
- 法院認可:雙方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經法院裁定通過。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法院的認可,是收養關係「生效」的關鍵要件。在法院還沒正式認可之前,收養關係其實還沒真正成立。
此外,您的同意書也有其要求: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表示您的同意必須是書面的,而且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
【情境故事】小明的爸媽想撤回同意
小明的生父母因為經濟困難,在深思熟慮後,簽署了同意書,同意讓小明被遠親收養。但當收養申請送到法院審理時,小明的媽媽突然覺得非常不捨,也發現家庭經濟狀況有改善的契機,她向先生表達了反悔的意願。他們擔心,同意書都簽了,是不是就來不及了?
律點通解析: 其實,小明的爸媽在這個階段,是可以「撤回」他們對收養的同意的!
法院在審理收養案時,會確認所有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小明的爸媽在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前,明確向法院表示他們不再同意小明被收養,那麼即使他們之前簽了書面同意書,法院也會因為收養的「生效要件」不具備,而無法認可這份收養關係。這並不是法律上的「撤銷」,而是因為收養關係尚未生效,當事人改變了心意,導致收養無法成立。
法院認可後:符合條件才能「撤銷」
一旦法院的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就正式生效了。這時候,法律關係已經趨於穩定,如果想改變,就不能再簡單地「撤回」了,而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撤銷」收養關係。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呢?例如,收養沒有經過應得同意的人同意,或是夫妻一方未共同收養等情況。但請注意,撤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這在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悉事實後六個月內」,或是「法院認可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的請求,否則就喪失了撤銷的權利。
【情境故事】小華終止收養的同意問題
小華的養父母原本想終止與小華的收養關係,因為小華已經滿10歲,他們以為只要雙方同意就好,便簽署了終止收養的協議書,並獲得法院認可。但後來,小華的生父母(在終止收養後成為小華的法定代理人)發現,當初終止收養時,小華雖然同意了,但並沒有經過他們(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讓他們感到權益受損。
律點通解析: 雖然法律沒有直接明文規定終止收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撤銷,但實務上會類推適用收養的撤銷規定。因此,小華的生父母(作為終止收養後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悉此事實後的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終止收養後的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這份終止收養關係。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確保其身分關係的變動都經過合法程序。
實用建議給親屬同意人
- 簽署前務必深思熟慮:收養是重大的人生決定,請務必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充分考慮清楚,並確認您的意願是真實且穩定的。
- 確認同意書內容:確保同意書是書面形式,且沒有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 若有反悔,盡早向法院表達:如果在法院認可前改變心意,請務必及時向法院提出,這能最有效且直接地避免收養關係成立。
- 留意除斥期間:如果收養關係已經法院認可,而您發現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事由,請務必在法定的六個月或一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免權利喪失。
-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無論是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在審理時都會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任何決定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依歸。
結論
收養同意的簽署,是親權行使的重要環節。了解在法院認可前後,您的權利與救濟途徑有何不同,是保障您和子女權益的關鍵。在法院認可前,您有機會「撤回」同意;而在法院認可後,若符合特定法定事由並在期限內,則可請求「撤銷」。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收養同意的法律眉角,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簽了收養同意書,但收養方還沒向法院提出申請,我可以反悔嗎?
A: 可以的。在收養申請送交法院並獲得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前,收養關係尚未生效。此時,您隨時可以向收養方或其他相關方明確表示撤回您的收養同意,並告知您不再同意收養。若收養方仍向法院提出申請,您也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明確向法院表示撤回同意,法院將會因此不予認可該收養案。
Q: 如果法院已經認可收養了,我還能改變主意嗎?
A: 一旦法院的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就正式生效,此時不能再像法院認可前那樣簡單地「撤回」同意。如果您想改變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民法》第1079-5條等規定的「得撤銷」事由,例如收養未經應得同意,並在法定的除斥期間(知悉事實後六個月內,或法院認可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
Q: 收養同意書上寫了條件,例如「如果收養人經濟狀況變差就終止」,這樣有效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1條規定,收養子女的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因此,如果您在同意書上附加了任何條件或期限,法律上會認為該條件或期限是無效的,您的同意仍然會被視為是無條件、無期限的同意。這可能導致與您預期不符的結果,因此簽署前務必確認同意內容的單純性。
Q: 終止收養的同意,是不是也一樣可以撤回或撤銷?
A: 是的,原則上是相似的。終止收養關係同樣需要經過法院認可(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在法院認可終止收養前,當事人可以撤回其終止收養的意願。而一旦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若終止收養有特定瑕疵(例如未經應得同意),權利人也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終止收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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