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同意反悔:生父母的法律權益與選擇

收養同意反悔:生父母的法律權益與選擇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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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同意,生父母如何行使權利?

您好,生父母當事人。當您考慮將孩子交由他人收養,或已簽署相關文件時,心中或許會浮現許多疑問:「我簽了收養同意書,還能反悔嗎?」「如果法院已經認可了,還有機會改變嗎?」這些都是非常真實且重要的問題。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對孩子未來的關切,也明白這段過程中的掙扎與不確定。

今天,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同意的「撤回」與「撤銷」機制,幫助您釐清自己的權利與選擇。

收養的基礎:您的同意與法院的認可

收養孩子,在法律上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它不僅需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有共同建立親子關係的意願,更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才能正式生效。

根據 《民法》第1079條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即使您與收養方已簽訂書面契約,這份收養關係也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才能真正成立。法院在審查時,最重視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您的同意,更是收養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民法》第1076條之1明確指出: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您的同意是收養的必要條件,且這份同意必須是書面並經過公證,而且是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的。

關鍵時刻:法院認可前與後

理解「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掌握您權利的關鍵。

1. 在法院認可前:您可以「撤回」聲請

在法院尚未做出認可收養的裁定之前,如果您改變了心意,是可以撤回您對收養的同意,進而導致收養聲請被法院駁回的。這在法律上稱為「撤回聲請」,而非「撤銷」。

生活案例分享:

小美是一位年輕的單親媽媽,因經濟壓力決定將孩子小寶送養。她與收養家庭簽署了收養同意書,也向法院提出了收養認可聲請。但在法院審理期間,小美日夜思量,對自己的決定感到非常不捨,也發現自己有能力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於是,她鼓起勇氣,在法院裁定下來之前,向法院遞交了書面文件,表明她要「撤回」收養聲請。

法院在收到小美的撤回聲請後,發現收養雙方(包括小美作為生父母)的收養合意已不復存在,便依據法律裁定駁回了這份收養認可聲請。小寶最終回到了小美身邊。

律點通提醒: 像小美這樣的案例,在實務上並不少見。這說明了在法院正式裁定認可前,收養雙方的合意必須持續存在。只要任何一方(包括生父母)撤回了聲請,法院就會認為收養合意不再,從而駁回認可。

2. 法院認可後:特定情況下才能「撤銷」收養

一旦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且該裁定已經確定(通常是裁定送達後20天內未上訴),收養關係就正式、合法地成立了。此時,您就不能再像之前那樣簡單地「撤回」了。

然而,如果這份收養關係在成立時存在某些法律上規定的重大瑕疵,例如:

  • 收養人有配偶,但沒有與配偶共同收養(違反《民法》第1074條)。
  • 收養未經被收養人的父母(即生父母您)或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違反《民法》第1076條或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

在這些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了特定的人(例如收養者的配偶、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的權利。

但請務必注意,這個「撤銷權」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

《民法》第1079-5條:「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會消滅,即使收養有瑕疵也無法再主張撤銷。

終止收養的類推適用

除了收養的成立,收養關係的「終止」也可能涉及類似的同意問題。例如,如果收養關係因某些原因需要終止,而您的孩子是未成年人,那麼終止收養也可能需要相關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終止收養同意瑕疵的法律效果,但實務上會類推適用撤銷收養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終止收養的程序有瑕疵(例如未取得未成年養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關權利人也可以在特定的除斥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該終止收養。

結論:掌握權利,保障未來

作為生父母,您的同意在收養程序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在法院認可收養前,您有權利撤回聲請,這是一個重要的反悔機會。然而,一旦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即告成立,此時若要推翻,則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且受限於嚴格的除斥期間。

無論您處於收養程序的哪個階段,最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法律的核心始終是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您的決定也將深刻影響孩子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收養同意書上簽字了,但還沒向法院聲請認可,現在可以反悔嗎?

A: 可以的。在尚未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之前,您簽署的收養同意書僅代表您當時的意願。如果您改變心意,可以明確告知收養方您不再同意收養,並無需向法院提出任何聲請。此時收養關係尚未進入法院程序,自然無法成立。

Q: 簽了收養同意書並已向法院聲請認可,但法院還沒裁定,我能撤回同意嗎?

A: 可以的。即使收養聲請已送達法院,但在法院做出認可裁定確定之前,您仍然可以向法院具狀聲請「撤回認可收養之聲請」。一旦您撤回聲請,法院會因收養合意不再存在而駁回原收養認可聲請,收養關係便無法成立。

Q: 如果收養已經法院認可並確定了,我還能主張撤銷收養嗎?

A: 在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要撤銷收養就非常困難,必須符合《民法》第1079-5條所列的特定「瑕疵」情形,例如收養未經您(生父母)同意等。且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收養之訴」。一旦超過這些「除斥期間」,就無法再主張撤銷。

Q: 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審理所有收養及終止收養案件時,始終會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的考量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全面評估收養或終止收養是否真正有利於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穩定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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