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您的同意權與法律權益全解析

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您的同意權與法律權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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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您的同意權與法律權益全解析

當您的孩子面臨被收養的決定,作為親生父母,您心中或許充滿了疑問、擔憂,甚至是不捨。您是否知道,在台灣的法律中,您的「同意權」是收養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如果我不同意,法律又會怎麼處理呢?

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複雜心情。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當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時,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以及您應該知道的關鍵法律原則和應對方式。

法律怎麼說?親生父母同意權的原則與例外

在台灣,根據《民法》的規定,孩子被收養,原則上是需要親生父母同意的。這份同意不只是口頭說說,通常還需要書面並經過公證,或是直接在法院上表示並記錄下來。

然而,法律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即使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可。這就是《民法》第1076條之1的「例外」規定: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這條文的意思是:

  1.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如果親生父母長期沒有照顧、扶養孩子,或者其行為明顯對孩子的成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例如虐待、遺棄、長期失聯等),即便他們不同意收養,法院也可能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而認可收養。
  2.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這指的是親生父母因為某些客觀原因,無法表達同意或不同意,例如已經過世、失蹤、成為植物人,或因重度精神疾病無法表達意願等。

除了父母的同意權,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核心的考量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代表著,即使所有形式要件都符合,法院仍然會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高考量。這也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所強調的精神,即便父母意見不一致,只要收養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認可。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親生父母的同意權與子女最佳利益的:

案例一:親生父親堅決不同意,法院駁回收養聲請

小明的生父與生母離婚後,小明與生母同住,生母後來再婚。繼父希望收養小明,但小明的生父堅決不同意。雖然繼父與小明互動良好,社工訪視報告也呈現正面,但法院調查發現,小明的生父仍持續與小明見面,並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也沒有其他對小明顯然不利的情事。法院認為,生父與小明維持父子關係的意願強烈,且收養並無必要性和急迫性,因此駁回了繼父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顯示,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法院會非常尊重親生父母的同意權。

案例二:親生父親雖有困難,但仍有維繫意願,法院駁回收養聲請

小華的生母與繼父希望收養小華。小華的生父雖然曾失業,也有一段時間沒有支付扶養費,但當他得知收養聲請時,明確表示不同意,並表示如果生母有扶養困難,他願意接回小華照顧。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生父有未支付扶養費的情況,但不能就此認定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因為他仍有維繫親子關係的意願和能力。同時,小華目前的教養環境並無問題,小華自己也表達希望與生父維持親子關係。法院最終駁回收養聲請,強調收養是替代性的福利服務,而非僅僅為了追求「更好的」照顧,更要尊重孩子與親生父母維繫關係的意願。

當您不同意收養時,該怎麼做?

身為親生父母,如果您不同意子女被收養,您的聲音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1. 明確表達不同意意願
  • 如果收到法院的通知,務必在指定時間內,以書面或親自到庭的方式,明確向法院表示您不同意收養,並詳細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 如果您沒有收到通知,但得知有收養聲請,應主動向法院陳報您的意見。
  1. 證明您已盡保護教養義務
  • 提供證據證明您持續履行對孩子的保護教養義務,例如:
  • 扶養費證明:匯款單、收據等。
  • 探視記錄:照片、通聯記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詞等,證明您有定期探視或關心孩子。
  • 參與孩子生活:參與學校活動、醫療決策、日常照顧等證明。
  • 強調您有能力且有意願繼續扶養照顧孩子,並提出具體計畫。
  1. 證明收養不符子女最佳利益
  • 如果您認為這份收養對孩子並不好,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收養人有不良紀錄、經濟不穩定、對孩子有不當對待等,以證明收養並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1. 提起抗告
  • 如果法院最終裁定認可了收養,而您認為您的權利受到侵害,您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於10天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查並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結論:您的聲音,孩子的未來

收養是一個影響孩子一生的重大決定。作為親生父母,您的同意權受到法律的保障,您的意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請務必積極表達您的意願,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非常審慎地權衡所有因素,並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您的積極參與,不僅是維護自身權益,更是為孩子的未來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同意收養,法院會怎麼處理我的意見?

A: 法院會非常重視您的不同意意見。除非收養方能舉證證明您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的例外情形(例如您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無法表達意見),否則法院通常會尊重您的同意權,不予認可收養。因此,請務必明確且及時地向法院表達您的反對意見並說明理由。

Q: 什麼情況下,我的同意權會被法院認定為「非必要」?

A: 您的同意權會被認定為「非必要」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您對子女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未關心孩子生活等,或有其他明顯不利孩子成長的情事(如虐待、遺棄)。二是您因客觀原因(如死亡、失蹤、植物人狀態)事實上無法表達意願。法院會根據具體證據來判斷這些情況是否成立。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有盡到父母責任,以避免同意權被剝奪?

A: 您可以提供多方面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盡到父母責任,例如:定期支付扶養費的匯款紀錄、收據;探視孩子的照片、通聯記錄、訊息對話截圖;參與孩子學校活動或醫療照顧的證明;以及證明您有穩定工作、居住環境,並有能力且有意願繼續照顧孩子的相關資料。這些都能幫助法院了解您作為父母的親職功能。

Q: 如果法院最終還是認可了收養,我還有什麼辦法嗎?

A: 如果您對法院的認可裁定不服,您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的10天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查原裁定是否合法、妥當的法律程序。在抗告過程中,您可以再次提出您的不同意理由和相關證據,爭取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務必注意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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