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同意:生父母必知,孩子新生活的法律關鍵

收養同意:生父母必知,孩子新生活的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權行使
LINE

收養,是為孩子開啟新生活的重要決定,也是許多家庭愛與責任的延續。然而,對於孩子的生父母而言,面對收養同意的議題,往往充滿不捨與疑問。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心中的掙扎,因此特別整理這份指南,幫助您清楚了解台灣法律對生父母同意收養的相關規定,讓您在做出決定時,能更有方向。

孩子被收養,生父母的同意是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孩子被收養時,原則上必須取得其生父母的同意。這項規定旨在尊重父母對子女的親權,並確保收養關係的合法性與穩定性。您的同意,是孩子能否順利進入新家庭的關鍵一步。

《民法》第1076-1條:同意的原則與例外

這條法規是收養同意的核心,它明確指出何時需要同意,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例外: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原則: 孩子的生父母都必須同意收養。
  • 例外情況(無需同意):
  1.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子女: 如果生父母一方或雙方,長期沒有照顧或扶養孩子,或者有其他明顯對孩子不利的行為,卻拒絕同意收養,法院可以免除他們的同意。這通常涉及長期失聯、未支付扶養費,甚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
  2.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如果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因為客觀原因(例如:死亡、失蹤超過三年、成為植物人、重度精神疾病等)無法表達意願,法院也可以免除他們的同意。
  • 同意的形式: 最好以書面方式作成並經過公證,這是最嚴謹且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但如果已經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可以直接在法院以口頭表示同意,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同意的性質: 您的同意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必須是完全且無條件的。

其他相關法規

  • 《民法》第1076-2條: 這條規定主要說明,如果被收養的孩子還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生父母)的同意也很重要。如果生父母同時是法定代理人,且已經依此條規定代為意思表示或同意,那麼《民法》第1076-1條的同意就可以免除。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第1項: 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涉及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那麼收養的成立還需同時符合兩地的法律規定,程序會更為複雜。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生父母同意?

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會非常仔細地審視生父母的同意情況,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以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了解:

案例一:孩子長期未受照顧,法院免除生母同意

小晴的父母離異後,她一直由父親照顧。幾年過去了,小晴的生母從未探視或支付過任何扶養費用,與小晴完全沒有聯繫。當小晴的父親與現任配偶想要共同收養小晴時,生母卻拒絕提供同意書,甚至對法院的通知也不予理會。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生母顯然對孩子未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因此根據《民法》第1076-1條的例外規定,免除了生母的同意,並認可了這項收養,讓小晴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

這個案例顯示,當生父母長期缺席、未盡親職,即使他們拒絕同意,法院仍可能為了孩子的福祉,免除其同意權。

案例二:生父積極關心孩子,法院駁回收養聲請

小明的父母也離異了,他跟著母親生活。母親的現任配偶希望收養小明,而小明的生母也同意。然而,小明的生父雖然沒有與小明同住,卻一直持續與小明會面、保持聯繫,親子關係非常良好,也積極關心小明的成長。當法院詢問生父是否同意收養時,生父堅決表示不同意。法院在審理後,發現生父並沒有符合《民法》第1076-1條所列的任何例外情況(例如未盡義務或不能表達意思),且他與小明的關係良好。因此,法院駁回了這項收養聲請,尊重了生父的親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生父母有持續盡到親職責任,且並未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法院會高度尊重其親權,不會輕易免除其同意。

給收養同意當事人的實用提醒

  1. 優先選擇書面公證同意: 若您同意收養,最穩妥的方式是簽署書面同意書並辦理公證。這能確保同意的真實性與自願性,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 法院言詞同意也具效力: 如果您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可以直接在法院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這與公證書有同等效力。
  3. 了解「例外」的判斷標準: 如果您是收養人,且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情況,您需要盡力蒐集相關證據(如長期未支付扶養費的證明、失聯證明、社工訪視報告等),以利法院判斷。
  4. 孩子的最佳利益是核心: 無論最終的決定如何,法院都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收養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獲得更穩定、更有利的成長環境。

收養是一個涉及多方情感與法律的複雜過程。了解相關法規,能幫助您在做出重要決定時,更有信心與方向,共同為孩子的未來鋪設一條光明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生父母一定要同意才能收養嗎?

A: 不一定。原則上需要,但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法院可依據《民法》第1076-1條規定,免除其同意,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A: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生父母是否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未關心孩子生活,甚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判斷標準著重於事實上的行為,而非僅是口頭承諾。社工訪視報告、通聯記錄、學校老師證詞等都可能是法院判斷的依據。

Q: 如果生父母失聯,該怎麼辦?

A: 若生父母因客觀原因長期失聯且無法聯繫(例如失蹤逾三年,並有相關證明),可能符合《民法》第1076-1條「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例外情況,法院可免除其同意。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或警方協尋紀錄等。

Q: 收養同意書一定要公證嗎?

A: 原則上,收養同意書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這是最嚴謹且具法律證明力的方式,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然而,若您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可以直接在法院以言詞表示同意,並由書記官將其陳述記明筆錄,這也具有同等效力。

Q: 生父母的同意可以附帶條件嗎?

A: 不行。《民法》第1076-1條明確規定,收養同意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任何附帶條件或期限的同意均屬無效,以確保收養關係的穩定性與明確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