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同意:父母與監護人必知法律指南

收養同意:父母與監護人必知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權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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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養,您是關鍵的「同意」角色!

當您的孩子即將被收養,作為孩子的生父母或監護人,您肩負著一個至關重要的責任:給予收養的同意。這不僅是一個法律程序,更是為孩子未來幸福所做的重大決定。台灣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的收養同意有嚴謹規範,旨在確保孩子權益受最完善保障。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這些規定,讓您做出同意決定時更清晰、安心。

您的同意,因孩子年齡而異

根據孩子的年齡,法律對收養同意的方式有不同要求,這直接影響您作為法定代理人需要做出的行為:

孩子年齡您的角色(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據
未滿七歲應「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代表孩子簽署收養契約)《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
滿七歲以上應「同意」(對孩子自身意願的補足與確認)《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

小提醒: 若您同時是孩子的生父母和法定代理人,且已依上述規定代為意思表示或為同意,則可免除《民法》第1076條之1所規定的父母同意。

生父母的同意:原則與例外

法律特別強調生父母對於子女被收養的同意權。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這項同意權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何時可以免除父母同意?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生父母的同意可被免除:

  1.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子女: 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照顧責任,或有其他明顯不利孩子成長的情形,卻又拒絕同意收養。
  2.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例如,父母不詳、已死亡、長期失蹤,或因精神狀況等無法表達意願。

收養成功的核心:孩子的「最佳利益」

無論何種同意方式,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最高指導原則永遠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法院會全面評估收養家庭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親職能力、家庭環境,以及孩子本身的意願(若有表達能力)、身心適應狀況等,確保收養能為孩子帶來最有利的成長環境和福祉。

特殊情境解析:當同意遇上挑戰

父母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即使父母意見不一致,只要法院調查認為收養確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仍可予以認可。這避免孩子因父母分歧而錯失被良好照顧的機會。

監護人想收養受監護人:避免「自己代理」

如果您是孩子的監護人,同時也希望收養這個孩子,依《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原則,您不能直接代理孩子同意自己被收養,以避免利益衝突。法院通常會要求您聲請法院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由其代表孩子表達收養的同意。

法律實務小故事:從案例看懂同意的眉角

故事一:父母長期缺席,同意權還在嗎?

小萱(化名)的生父母長期對她不聞不問,不僅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親權也被法院停止。一對充滿愛心的夫妻希望收養小萱。儘管生父母未明確同意,法院仍依《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規定,免除其同意,並根據社福評估,認可收養,符合小萱的最佳利益。

故事二:監護人想給孩子一個家,卻遇到「自己代理」?

小傑(化名)父母雙亡後,由生母改嫁的張阿姨成為他的法定監護人。張阿姨希望正式收養小傑。然而,依「自己代理禁止」原則,張阿姨不能直接代理小傑同意自己收養他。法院因此要求聲請指定一位「特別代理人」獨立代表小傑的意願。最終,在特別代理人協助下,張阿姨的收養聲請獲得認可。

給收養同意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確認年齡,選擇正確同意方式: 依孩子是否滿七歲,確認您是「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僅需「同意」。
  2. 正式書面,確保法律效力: 同意應以書面為之,建議經公證。若已聲請法院認可,也可親自到法院以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
  3. 配合法院與社福機構訪視: 提供真實資訊,有助法院做出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判斷。
  4. 特殊情況,了解相關規定: 若遇父母意見不一致、監護人欲收養受監護人等複雜情況,務必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結語:為孩子點亮幸福的未來

作為收養同意當事人,您的同意是孩子邁向新家庭、新生活的關鍵一步。理解這些法律規範,不僅能讓您在程序上更加順暢,更能確保您的決定是真正為孩子的長遠幸福著想。願這份法律指引,能幫助您為孩子點亮幸福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和孩子的另一方生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收養還能進行嗎?

A: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即使生父母意見不一致,只要法院調查後認為收養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仍可予以認可。法院會深入調查原因,並透過社工訪視評估,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Q: 我的孩子已經10歲了,他需要自己同意收養嗎?我還需要同意嗎?

A: 您的孩子已滿七歲,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他雖已有部分意思能力,但被收養時仍應得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時,您與孩子的意願都應被考量,您的同意是對孩子自身意願的補足。

Q: 我是孩子的監護人,我想收養他,這樣會有問題嗎?

A: 是的,這會涉及到《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的原則。為避免利益衝突,您不能直接代理孩子同意自己被收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您聲請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由其獨立代表孩子的意願,確保其權益。

Q: 如果我長期沒有照顧孩子,法院還會要求我同意收養嗎?

A: 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若您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法院在審酌後,可能會免除您的同意。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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