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孩子要被收養,您的同意是關鍵
當一個孩子即將進入新的家庭,開始一段新的生活,這對孩子、收養人,以及孩子的原生家庭都是一個重大的決定。作為親屬,特別是孩子的生父母,您所簽署的「收養同意書」並非只是形式,它在法律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直接影響著收養關係是否能合法成立,甚至影響其未來是否可能產生爭議。
您是否曾擔心,簽下同意書後,如果發現其中有問題怎麼辦?或者,您的同意真的能確保收養的合法性嗎?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收養同意的法律奧秘,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
什麼是「收養同意」?為何如此重要?
在台灣,收養子女是一項嚴謹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的諸多規定。其中,孩子的生父母同意,是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孩子的權益,並尊重原生家庭的意願。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您的同意是必須的,而且必須是書面形式,最好經過公證。如果沒有公證,也可以在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親自到庭以言詞表示,並由法院記明筆錄。此外,您的同意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
您的同意,決定收養關係的效力:無效與得撤銷
當收養同意存在瑕疵時,其法律效果可能導致收養行為「無效」或「得撤銷」。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呢?
- 無效: 指的是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就像從未存在過一樣。對於收養同意而言,如果您的同意不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的規定(例如:根本沒有您的同意,或您的同意並非真實意願),那麼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4,該收養行為將會是無效的。
《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ㄧ、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請注意,雖然過去實務上曾有將某些同意瑕疵解釋為「得撤銷」的情況,但現行《民法》已明確將未依第1076條之1規定取得父母同意的收養行為,歸類為無效。
- 得撤銷: 指的是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為存在某些瑕疵,法律賦予特定人撤銷的權利。一旦撤銷,該法律行為會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例如,如果收養人夫妻未共同收養,其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收養(《民法》第1079條之5)。
簡單來說,對於「親屬同意人」而言,您最需要關注的是您的同意是否真實、合法。如果您的同意有重大瑕疵,例如根本沒有真實意願或未依規定書面公證/法院筆錄,那麼該收養關係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真實案例分享:別讓「同意」變「後悔」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理解收養同意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哪些面向:
案例一:簽了名,卻沒有「收養」的真心?
小美是一位孩子的生母,為了孩子的未來,她同意讓孩子被張先生收養。然而,在簽署收養契約書時,小美並沒有親自簽名,而是由他人代筆,且她本人也從未有過讓孩子被張先生收養的真實意願,更未曾與張先生共同生活或實際扶養孩子。儘管收養登記已經辦理完成,小美事後卻對這段收養關係提出質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收養是一種建立親子關係的契約行為,最核心的要件是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必須有真實的「收養合意」 。即使有書面契約和登記,如果當事人根本沒有真實的收養意願,那麼這段收養關係就不成立,也就是無效。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小美與張先生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簽名只是一個形式,內心的真實意願才是關鍵。如果您在簽署收養同意書時,並非出於自願,或者對收養的本質沒有真實的合意,那麼即使簽了名、辦了登記,這份同意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懵懂的同意,法院不認可
一位收養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配偶與前伴侶所生的孩子。在法院詢問被收養的孩子時,雖然孩子口頭上表示同意被收養,但當法官進一步詢問他對收養後權利義務關係的了解程度時,孩子卻回答「只了解百分之二十」。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法院指出,收養關係的成立,除了書面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必須有創設親子關係的「真實合意」 。如果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收養成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沒有充分的認識與理解,即使表面上簽了名,法院也難以認定他們有真實的收養意願。法院會確保收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充分理解和真實意願。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雖然是被收養人的狀況,但對親屬同意人也同樣重要。它強調了「同意」不僅是簽字,更是對其法律後果的充分理解。作為親屬同意人,您必須確保您在簽署同意書時,是完全明白收養的意義、您的權利義務,以及這將對孩子和您自己產生什麼影響。只有這樣,您的同意才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
確保您的同意萬無一失:實務建議
為了避免未來收養關係產生爭議,作為親屬同意人,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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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真實意願與充分理解: 在簽署任何文件前,請務必充分了解收養的法律意義、您和孩子在收養後的權利義務變化。您的同意必須是發自內心、完全自願的,沒有受到任何脅迫或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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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書面與公證要求: 依據《民法》規定,您的同意應作成書面,並建議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如果時間緊急或有特殊情況無法公證,務必在法院審理收養認可時,親自到庭向法官表示同意,並請法院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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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私下協議: 任何未經法院認可的私下收養協議,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收養關係必須經過法院認可,並辦理收養登記後才正式生效。切勿僅憑私下約定就將孩子交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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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例外情況: 雖然原則上需要生父母同意,但若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無法表達意願等情況,法院可能會依職權免除其同意。但這屬於例外,並非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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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救濟需透過訴訟: 即使收養行為存在無效原因(例如您的同意有重大瑕疵),在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不能自行主張無效。您必須透過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等法律途徑,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才能正式推翻該收養關係。
結語:給親屬同意人的叮嚀
收養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過程,而您的同意,是這段旅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作為親屬同意人,您的決定將深刻影響孩子的未來,以及您與孩子的法律關係。請務必謹慎對待每一個環節,確保您的同意是真實、合法且充分理解的。這不僅是為了保障收養關係的穩定,更是為了孩子能擁有一個明確且受法律保護的未來。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收養同意的法律細節,讓您在做出這個重要決定時,能夠更加安心與踏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簽了收養同意書,但後來反悔了,還可以撤回嗎?
A: 一旦您簽署的收養同意書已送交法院,且法院已開始審理收養認可程序,原則上該同意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是基於真實意願簽署,之後反悔通常難以單方面撤回。但如果您的同意本身存在瑕疵(例如:並非出於自願、被脅迫、或對收養的法律效果完全不了解),那麼您可以向法院主張該同意無效,進而請求法院不予認可收養,或在收養關係成立後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建議您盡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您的具體情況。
Q: 收養同意書一定要公證嗎?如果沒有公證會怎麼樣?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同意書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這是一個強烈的建議,因為公證能確保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與簽署人的意願。如果沒有公證,法律也允許在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由同意人親自到法院以言詞表示同意,並由法官記明筆錄。但如果既未公證,也未在法院為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且無其他例外情況,則該收養行為可能會因欠缺法定要件而歸於無效。
Q: 如果我被迫簽署收養同意書,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在被脅迫、詐欺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署收養同意書,這表示您的同意並非出自真實意願,其法律效力可能因此受到影響。這種情況下,該收養行為可能因欠缺真實合意而歸於無效。您應立即向法院說明情況,並尋求法律協助,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以保障您的權益及孩子的身分安定性。
Q: 我是未成年孩子的生父母,我的同意對收養關係有什麼影響?
A: 作為未成年孩子的生父母,您的同意對於收養關係的成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及第1079條之4,如果沒有您的有效同意(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您對孩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該收養行為將會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即使收養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也會因此不予認可;如果已經錯誤地被認可,該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仍不具效力,需要透過訴訟確認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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