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怎麼辦?消債條例更生聲請的四大關鍵資格
當您被卡債、信貸、循環利息壓得喘不過氣,每個月的薪水連最低應繳金額都快付不出來時,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法律為陷入經濟困境的消費者設計了一條重建之路,那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中的「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的目的,是讓您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六年),依據您的能力提出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但要啟動這條路,您必須先符合法院認定的幾項關鍵資格。
我們將深入解析更生聲請的四大核心要件,幫您判斷自己是否具備聲請資格。
一、形式要件:債務總額不能超過 1,200 萬元
首先,更生程序設有明確的「天花板」。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白話來說: 您的卡債、信貸、保證債務等「沒有抵押品」的債務,本金加利息總額,必須低於新臺幣 1,200 萬元。如果超過這個數字,就只能考慮「清算程序」了。
二、程序要件:必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
如果您欠的債務對象是金融機構(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嘗試與債權人溝通,這是聲請更生的必要步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您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且結果為不成立,或雖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才能憑此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
三、實質要件:證明「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是法院審理的核心。您必須證明自己的經濟狀況已經達到無法負擔債務的程度。法院並非單純看您資產多寡,而是採用「現金流量測試」來判斷。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法院會計算您每月的「可支配所得」。
如何計算您的清償能力?
法院的公式是:
每月收入 - 必要生活費用 - 依法應負擔的扶養費用 = 可支配所得
關鍵點:必要生活費用標準
法院在計算時,會依據《消債條例》第 64 條之 2 規定,以您居住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來計算您的必要生活開支。
- 如果計算結果為零或負數: 代表您連維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難,法院會直接認定您「不能清償債務」,符合更生資格。
- 如果計算結果有餘額: 法院會進一步審查,若您每月即使將所有餘額拿去還債,仍然需要**極長的時間(例如還到退休前都還不完)**才能清償完畢,也會被認定為「有不能清償之虞」,仍符合更生資格。
四、消極要件:誠實申報,履行「協力義務」
這是許多聲請人被駁回的主因。法院要求您必須展現清理債務的誠意,並積極配合調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6 條第 3 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重要提醒: 您必須據實且完整地陳報您的財產、收入、支出、銀行帳戶和債權人清冊。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或故意隱瞞、虛報,法院將會直接駁回您的更生聲請。
實務案例解析:如何證明「不能清償」?
法院的認定並非鐵板一塊,關鍵在於您能證明自己的還款能力確實微弱。
| 實務情境 | 狀況說明(匿名化) | 法院認定結果與依據 |
|---|---|---|
| 案例情境一:無餘額 | 小陳月收入 28,000 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8,000 元)及依法需扶養父母的費用(12,000 元)後,每月可支配所得為負數。 | 法院裁定准予更生。認定其經濟狀況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參考 TNDV_114_消債更_141) |
| 案例情境二:極長期清償 | 王姐無擔保債務總額 215 萬元,每月雖有微薄餘額可供清償,但經計算,她必須還款到退休年齡後仍無法還清所有債務。 | 法院裁定准予更生。認定以其清償能力,已符合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要件。(參考 TYDV_114_消債更_160) |
結論:啟動更生程序的三大行動要點
如果您符合上述四大資格,不要再拖延,請立即採取行動:
- 計算總額與前置: 確認無擔保債務總額在 1,200 萬元以下,並立即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或調解。
- 準備證明文件: 蒐集所有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清單)、支出單據,以及依法應扶養家人的證明,以利計算「可支配所得」。
- 誠實面對法院: 務必完整且真實地填寫所有財產清冊。即使是收入不穩定的職業,也應主動向法院說明其交易常態,並盡力提供可取得的資料,以展現清理債務的誠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我一定要先協商或調解?我可以直接聲請更生嗎?
A: 不行。根據《消債條例》第 151 條,如果您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前置協商或調解是強制性的「程序要件」。您必須取得協商不成立或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這是為了鼓勵債務人與債權人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先嘗試自行解決問題。
Q: 我名下有房子或土地等資產,還能聲請更生嗎?
A: 這取決於資產的價值和變現性。雖然更生主要看「現金流量測試」,但如果您的資產明顯大於您的債務總額,法院會傾向認定您有清償能力,可能會駁回聲請。但如果您的房產已經設定多重抵押,變現後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該資產難以在短期內變現,您仍有機會被認定符合『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要件。
Q: 必要生活費怎麼計算?我能把家人算進去嗎?
A: 必要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是依據您居住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您可以將『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對象』納入計算,例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等。將這些費用納入計算,能更精確地反映您實際可支配的還款金額。
Q: 我是繼承了家人的卡債,也能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嗎?
A: 可以。只要您符合《消債條例》定義的『消費者』資格(即非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無擔保債務總額未超過 1,200 萬元,不論您的負債是因自身消費產生,還是因繼承而來,您都有權利聲請更生程序。但同樣必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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