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專為正在進行或準備聲請更生程序的您所撰寫的實務指南。當您提出更生方案後,最擔心的是債權人不同意,導致方案失敗。別擔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賦予法院「職權認可」的權力,只要您的方案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法院就必須裁定認可。
本篇將帶您一步步拆解更生方案設計的兩大核心:如何計算「盡力清償」,以及如何通過「最低清償總額」的門檻。
您的更生方案如何獲得法院「逕行認可」?
根據《消債條例》的規定,即使您的債權人會議投票否決了您的方案,法院仍有權力依職權裁定認可。這項權力的核心依據就是您是否做到了「盡力清償」。
關鍵一:什麼是「盡力清償」?
「盡力清償」是法院判斷您是否誠實、積極面對債務的核心標準。它不是一種模糊的道德標準,而是一個嚴格的法定公式。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而「盡力清償」的具體標準,則由《消債條例》第64條之1明確定義:
| 您的財產狀況 | 盡力清償的比例要求 |
|---|---|
| 有 清算價值財產 (例如:有殘值的不動產、非禁止扣押的保單解約金) |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餘額的 逾十分之九 必須用於清償。 |
| 無 清算價值財產 (例如:僅有生活必需品、舊機車) |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餘額的 逾五分之四 必須用於清償。 |
【律點通提醒】 您的方案設計必須將每個月的清償金額,至少達到這個比例。這代表您必須將大部分的「可處分所得」都拿來還債。
關鍵二:必要生活費用怎麼算?
在計算您每個月能夠「可處分所得」之前,法院會先幫您扣除必要的家庭開支,這就是「必要生活費用」。
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標準非常明確: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1.2倍的標準,不僅適用於您自己,也適用於您依法應受扶養的家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
- 扶養費的計算: 您的扶養義務必須是依法定比例計算,且法院會審核受扶養人是否真的沒有資力。若您扶養三位女兒,法院會將您應負擔的扶養費,按1.2倍標準計算後,從您的收入中扣除。
更生方案必須通過的兩道「最低清償」門檻
除了每個月必須達到「盡力清償」的比例外,您的總清償金額也必須滿足兩個最低門檻,否則法院將不得認可您的方案。
這是《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消極事由:
門檻一:總清償金額必須高於「清算價值」
您的方案總清償金額,必須顯著高於「如果現在轉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可以拿到的總額」(即清算價值)。
- 清算價值是什麼? 指的是您名下所有可以變賣的財產價值。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
- 保單解約金: 並非所有保單解約金都會被計入。若解約金未超過《強制執行法》規定的三個月生活必需數額,且您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具清算價值(如桃園地院的實務裁定)。
- 舊資產: 像已使用多年、無殘值的舊機車等,通常也不會被認定有清算價值。
門檻二:總清償金額必須高於「聲請前兩年餘額」
您的總清償金額,還必須高於您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總餘額。
【實務操作建議】 法院會將您這兩年的收支狀況攤開來看。如果您在聲請前兩年有較高的收入餘額,您在更生方案中的總清償金額就必須跨過這個門檻。
實務案例解析:低清償成數也能成功翻身
許多聲請人擔心,我的清償成數(例如只還總債務的5%)這麼低,法院會認可嗎?答案是:只要符合「盡力清償」的法定公式,法院就應認可。
案例情境:廖先生的9/10清償方案
廖先生雖然欠了數十萬債務,但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只剩下4,499元。他名下還有一些保單解約金等清算價值,換算下來,他每月最低必須清償9,183元。
廖先生的方案最終提出每月清償8,265元。雖然債權人全部反對,但法院計算後發現:廖先生的清償金額已超過法定標準(9,183元的9/10),且總清償金額高於清算價值及前兩年餘額。
法院裁定認可!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看的是您是否「盡力」將收入餘額拿出來清償,而不是清償成數的高低。只要您誠實申報,並依循法定公式計算,即使清償成數極低,法院也會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逕行認可,開啟新的生活篇章。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精準計算您的清償底線: 務必以「1.2倍最低生活費」為標準,計算出您與家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接著,將您的穩定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再將餘額乘以9/10或4/5,作為您方案的最低清償金額。
- 誠實且精確地列報財產: 不要隱匿財產,但要懂得區分「有清算價值」和「無清算價值」的資產。若您的保單解約金未超過三個月生活必需數額,請在方案中說明,爭取不納入清算總額。
- 準備好生活限制: 方案一旦認可,法院通常會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對您的生活程度施加限制,例如禁止高消費、投機或賭博。請務必遵守這些限制,這是確保方案履行的關鍵。
重要提醒: 更生方案認可後,您必須嚴格遵守。若非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突發重病或失業)而無法履行,您將無法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果嚴重。
結論:掌握公式,成功更生
更生程序的設計目的,就是給予誠實且不幸負債的國民一個重生的機會。只要您確實掌握了《消債條例》中「盡力清償」的公式,並確保您的總清償金額超過法定最低門檻,即使債權人反對,您也能順利獲得法院的認可裁定,開啟新的生活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盡力清償」的法定比例(9/10或4/5)是怎麼區分的?
A: 這取決於您名下是否有「清算價值」的財產。如果您有可變價的財產(如房產、高價值保單解約金等),您必須將可處分所得餘額的『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如果您的財產都是低價值或生活必需品,無清算價值,則只需將餘額的『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提供了這個明確的判斷標準。
Q: 我的必要生活費用可以列報比1.2倍最低生活費更高嗎?
A: 原則上,法院會嚴格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的1.2倍標準計算。但若您有特殊且必要的支出,例如因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導致的長期醫療費用,且能提出確切的醫療證明,法院仍可能在個案中彈性考量,但這需要充分且有力的證據支持。
Q: 我的保單解約金會被視為「清算價值」而必須全部清償嗎?
A: 不一定。實務上,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來判斷。如果您的保單預估解約金總額,未超過您所在地區公告的三個月生活必需數額,且您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該保單解約金可能被視為禁止扣押財產,不計入清算價值,您就不必將其納入清償總額。
Q: 如果我的更生方案已經被法院認可,但後來因為生病失業導致無法繳款,該怎麼辦?
A: 如果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如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天災等),導致您無法依約履行方案,您應立即依《消債條例》第75條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二年),或視情況轉入清算程序。但若只是因為奢侈浪費或投資失敗等原因,則法院不會給予寬容,方案將會被視為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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