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履行中失業怎麼辦?消債條例第75條教你自救三招
寫給正在努力重生的您:失業不是世界末日
正在努力履行法院裁定的更生方案,卻突然面臨公司裁員、意外資遣或重病失能?當收入來源中斷,每個月的清償壓力瞬間變成了難以承受的巨石。您或許擔心,一旦無法按時繳款,過去的努力是不是就白費了?債權人會不會馬上來查封財產?
律點通要告訴您:請深呼吸,不要慌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 早就預見了這種「不可預期的變故」,並在 第75條 中為您準備了三條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關鍵在於,您必須立即行動!
突發失業,法律如何保護您?
在法律上,意外失業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意味著,您不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無法履行債務,法院會給予您合理的救濟。
「不可歸責」的認定標準
為了減輕您的舉證責任,消債條例設有明確的「推定」標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簡單來說,只要您能證明,在扣除您和家人所需的必要生活費用後,連續三個月可用的錢都不足以支付更生方案中規定的清償金額,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
必要生活費用是依據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這保障了您在還債期間的基本生存權利。
履行更生方案中斷?您有三條法律出路
當您因失業導致履行困難時,您可以根據您的狀況和已清償的進度,向法院聲請以下三種救濟方案:
出路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兩年)
這是最常見的第一步。如果您預期在短期內可以找到新工作,只是需要一段時間緩衝,您應立即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
- 適用條件: 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失業),導致履行顯有困難。
- 限制: 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出路二:爭取免責裁定(已清償2/3者適用)
如果您的失業或疾病是長期且難以改善(例如重病、永久性失能),且您已經非常努力地清償了大部分債務,您可以直接聲請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且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請注意兩個關鍵門檻:
- 清償額達2/3: 您對各債權人的清償金額必須達到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
- 優於清算: 您的債權人受償總額,必須比您如果現在轉入清算程序,他們能拿到的錢還要多。
出路三:轉入清算程序
如果您評估自己短時間內無法恢復穩定收入,且不符合上述免責的嚴苛條件,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主動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雖然清算意味著您名下所有財產(除豁免財產外)會被變現分配,但這能讓您儘早結束漫長的更生程序,重新開始。
實務案例提醒:行動越快,風險越低
案例情境:阿明的失業危機與即時救援
阿明原本按時繳交更生款項,但在履行第18個月時,公司因景氣不佳大規模裁員,阿明被資遣失業。他擔心一旦停止繳款,債權人會立刻對他名下僅有的存款聲請強制執行。
阿明立刻向法院提出「延長履行期限」的聲請,並附上非自願離職證明和失業給付申請文件。法院審核後,認定阿明確實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兩年。這兩年給予阿明充分的時間去尋找新工作,避免了強制執行。
重要提醒: 如果您因失業停止履行,但未及時聲請延長或清算,債權人可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直接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發現履行困難時,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執行:
- 立即準備證明文件: 收集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勞保退保資料、銀行帳戶明細(證明收入銳減)。
- 儘速向法院提出聲請: 填寫「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詳細說明失業原因、發生時間,並附上證明文件。
- 注意「無溯及力」的風險: 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原則上是自您聲請時起向後生效。這意味著,對於您在聲請前就已經「到期未繳」的款項,債權人仍有權利進行強制執行。因此,越早提出聲請,越能保護您的財產不被查封。
結論
失業的壓力已經夠大了,別讓債務的恐懼擊垮您。消債條例是為幫助您重生而設計的法律工具。只要您誠實面對、積極準備文件,並在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律一定會給予您合理的救濟與喘息空間。請記住,您的權益不會因為失業而消失,但需要您主動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果我是自願離職可以聲請嗎?
A: 這是指非因您的故意或過失所導致的履行困難,例如意外失業、重大傷病、天災等。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通常會認為屬於可歸責於己,但若自願離職是基於合理的重大原因(如家庭照護、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受創),仍有爭取空間,但舉證責任會更高。建議以「非自願」失業證明為主要依據。
Q: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後,我需要立刻開始繳款嗎?
A: 法院裁定延長後,您在延長期間內(最長兩年)可以暫停或減少繳款,直到延長期限結束。但您必須在延長期間內積極尋找工作,並在期限屆滿前恢復履行能力。
Q: 如果我已經繳了兩年,但距離2/3的門檻還差一點,該怎麼辦?
A: 聲請免責裁定(第75條第3項)的「清償達2/3」是對各債權人的嚴格要求。若未達標,且延長期限已用盡或顯有重大困難,您可能需要考慮轉入「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能讓您更快獲得免責(若無隱匿財產),但會失去現有財產。
Q: 我失業已經五個月了,現在才聲請延長會不會太晚?
A: 雖然越早聲請越好,但現在聲請仍然有效。法院的延長裁定對您聲請之後的應繳款項有效。但對於過去五個月內已經到期且未繳的款項,債權人隨時可以依《消債條例》第74條對您進行強制執行。因此,您必須立刻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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