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債務陰霾:法院裁定「更生開始」的關鍵秘密
面對沉重的卡債或信貸壓力,您可能已經聽說過「債務更生」是解決之道。但更生程序並非一聲請就自動啟動,法院需要先審核您的資格,並做出「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這份裁定,是您擺脫追討、擬定還款計畫的起點。律點通將深入解析法院在審查時的核心標準,讓您知道該如何準備,才能順利通過第一關。
1. 聲請更生,您必須跨過的三大門檻
法院是否裁定更生開始,主要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的規定,審查以下三大要件:
門檻一:債務總額限制(《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
這是最直接的數字限制。您所積欠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若您的債務主要為無擔保的卡債、信貸,且未超過此上限,則符合此門檻。
門檻二:完成前置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
在向法院聲請更生前,若您的債務來自金融機構(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您必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簡單來說,您必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且取得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文件,才能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
門檻三:具備實質困境(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是法院審查的核心實質要件。法院必須確認您確實陷於經濟困境,無法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未來可能無法清償)。
2. 法院如何認定您「不能清償之虞」?
法院不是只看您有沒有工作,而是會進行精確的收支計算,來判斷您是否有能力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債務。
關鍵計算公式:可供清償餘額
法院會依據以下公式計算您每個月實際能拿來還債的金額:
每月收入 - (必要生活費用 + 依法應負擔之扶養費用) = 可供清償餘額
什麼是「必要生活費用」?
根據《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採用的必要生活費用標準,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定之。這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機制,確保您在還債期間,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水準。
實務判斷標準:不合理的清償年限
即使您每月仍有微薄餘額可供清償,若法院認定以下兩種情況,即符合「有不能清償之虞」:
- 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利息: 您的剩餘金額連支付每月利息都不夠,債務只會越滾越大。
- 清償期過長,不合理: 實務上,若計算下來,您需要耗費極長年限(例如超過16年、20年甚至更久),才能清償完畢,法院也會認為您符合更生要件。因為這顯然無法讓您在可預見的未來重建經濟生活。
3. 實務案例解析:收入尚可,但仍獲准更生
許多卡債當事人以為,只要有工作收入,就一定無法聲請更生。但實務上,法院更重視清償期與債務總額的比例:
案例情境:小陳的漫長還債路
小陳總共積欠了177萬元的無擔保債務。他每個月收入扣除自己及家人的必要生活開銷後,雖然還剩下約6,300元的餘額可以還債。但法院計算後發現,如果只靠這6,300元,小陳需要花費大約23年才能還清本金,而且這還不計入持續累積的利息和違約金。
法院裁定: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指導意義: 法院認為,讓一個人花費超過20年的時間,將人生中最精華的時期都用於償還舊債,顯然不符合《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的立法目的。因此,即使每月有餘額,若清償期過長,仍會被認定為「有不能清償之虞」。
重要提醒: 法院在審查是否「開始」更生程序時,不會預先判斷您未來提出的更生方案是否可行或是否會被債權人同意。只要您符合資格和程序要件,並證明經濟困境,法院就會裁定開始。
4.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提高更生開始成功率?
- 詳實準備文件: 準確提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所有收支狀況務必誠實、詳盡,並附上證明文件。
- 精確計算必要支出: 依據您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準確計算您本人及依法應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
- 證明清償困難: 在聲請狀中,應具體釋明您每月可供清償的餘額,與您的債務總額相比,清償期將會過長,或餘額不足以支付利息,以強化您實質困境的證明。
結論:更生是重建人生的機會
更生程序是法律賦予經濟弱勢者重新站起來的機會。關鍵在於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門檻,並能誠實、完整地向法院釋明您的經濟困境。只要準備充分,並完成前置程序,您就能順利獲得「更生開始裁定」,啟動債務清理的正式流程。
請記住,這不是終點,而是您邁向新生活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更生時,法院如何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用」?
A: 法院會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採用您居住地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計算標準。這個標準會用於計算您每月收入中,必須保留下來維持基本生活的金額,確保您不會因為還債而陷入過度貧困。
Q: 如果我的收入還算穩定,但債務總額很高,法院還會讓我開始更生程序嗎?
A: 會。法院判斷的重點不在於您是否有收入,而在於您的清償能力與債務總額的比例。如果您的每月餘額,需要花費超過16到20年的不合理長度才能還清,法院通常會認定您符合「有不能清償之虞」的實質要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讓您有機會透過更生方案在合理期限內解決債務。
Q: 聲請更生前,我一定要先跟銀行協商嗎?如果協商失敗怎麼辦?
A: 是的,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您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您就可以憑藉「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證明了您已盡力與債權人溝通。
Q: 如果我之前聲請更生失敗過,現在可以再次聲請嗎?
A: 實務上採「區分原則」。如果前一次失敗是因為您未依規定履行更生方案,且有可歸責於您自身的事由(例如故意隱匿財產),法院可能會依《消債條例》第46條駁回再次聲請。但如果您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失敗,或者您有「新生債務」,則仍非不得再次聲請更生,但法院會嚴格審查您是否有濫用程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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