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更生程序指南: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如何申請重獲新生?
擺脫債務深淵:消費者更生程序全攻略
面對沉重的債務,許多人感到無助與絕望。然而,臺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提供了「更生」與「清算」兩種法律途徑,讓符合資格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法律程序,在一定期間內清償部分債務後,免除其餘債務,以重建經濟生活。
更生程序就像是給債務人一個「還款計畫」,只要您展現誠意並盡力清償,法院就會協助您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但要成功聲請,您必須先了解以下幾個關鍵門檻。
1. 誰可以聲請更生?三大資格門檻
聲請更生程序並非毫無限制,您必須先確認自己符合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一) 經濟狀況符合「不能清償」
根據《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必須處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態。這意味著:
- 不能清償: 您對已到期的債務,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全盤清償。
- 有不能清償之虞: 即使您現在還能勉強還款,但若考量您的年齡、收入、債務總額,可預見在您退休前,仍無法清償所有債務,法院也會認定您符合此要件。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來判斷,不單只看您手頭上還有沒有錢。
(二) 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這是聲請更生程序最硬性的門檻。依據《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律點通提醒】 這裡計算的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例如,房屋貸款(有抵押權)通常不計入此上限,但信用卡債、信用貸款等則必須計入。若您的無擔保債務超過1,200萬元,則只能聲請清算程序。
(三) 必須先完成「前置程序」
在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您必須先履行強制性的「前置程序」。
根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如果您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您才能聲請更生。
- 如果協商或調解已成立,原則上您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您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等)導致無法履行,則為例外,仍可聲請更生。
2.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關鍵:『盡力清償』
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您必須在收到債權表後的10日內提出具體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
法院是否會認可您的更生方案,核心標準就是「盡力清償」。這不是說您要還到一毛不剩,而是要證明您已用最大誠意,將可處分的收入用於還債。
「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基準
為了確保您能維持基本生活,《消債條例》特別規定了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標準: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定之。
法院在審核時,會先扣除這筆必要生活費用,剩餘的金額才視為您每月可供清償的所得。
實務案例:收入剛好打平,符合更生資格
情境故事: 假設阿宏每月收入為29,000元。法院審核後發現,他每月必須支出當地的必要生活費(約20,122元)和扶養費(10,000元)。
法院判斷: 29,000元收入扣除必要支出30,122元後,阿宏的收支已經呈現負數,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法院因此認定阿宏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的程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這證明了只要您收入僅能支應基本生活所需,就符合聲請要件。
3. 實務操作指引:避免程序被駁回
| 項目 | 法律依據 | 實務操作重點 |
|---|---|---|
| 清償期限 | 第53條 | 原則不得超過六年,例外可延長至八年。 |
| 文件準備 | 第3條、第42條 | 據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不可隱匿財產。 |
| 協商毀諾 | 第151條第7項 | 若曾協商成立後毀諾,必須準備充分證據證明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重大疾病、非自願性失業)。 |
嚴重風險提醒:協商毀諾的舉證責任
如果您曾與銀行達成協商,但事後毀約,您必須對毀約原因負起具體釋明及舉證責任。實務上,曾有債務人主張因前夫騷擾而離職,但未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最終法院以不符「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由,駁回了更生聲請。
務必確保您提供的毀諾原因,是客觀上無法避免或控制的,否則法院將認定您是濫用程序,將會直接駁回您的聲請。
更生程序是您重生的機會,但前提是您必須誠實、積極地配合法院,並展現最大的清償誠意。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將是您成功擺脫債務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方案的還款期限是多久?可以延長嗎?
A: 根據《消債條例》第53條規定,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從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但若有特殊情事(例如債務人有扶養義務、債務金額較高等),經法院認可,最長可以延長到八年。
Q: 如果我的更生方案沒有被債權人會議通過,會發生什麼事?
A: 如果更生方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可決,或者法院認為您的方案不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而未裁定認可,法院將會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通常會處分您的財產,對債務人來說是較不利的結果,因此建議一開始就要提出有誠意的方案。
Q: 聲請更生後,我可以請法院停止對我的薪水強制執行嗎?
A: 可以。根據《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或保全處分。但法院會審酌其必要性,且這類保全處分有60日的期限限制,目的是給予債務人喘息的空間來準備更生方案。
Q: 如果我已經申請過清算程序,且被法院裁定『不免責』,我還能再次聲請更生嗎?
A: 實務上對此持嚴格態度。如果您在清算程序中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被裁定不免責確定,嗣後又以相同的債務和事由再次聲請更生,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是濫用程序,缺乏權利保護的必要性,進而駁回您的聲請。除非您有新增債務或情事發生重大變更,否則難以再次啟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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