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您!更生方案清償完畢,您的債務已經自動消滅
經歷數年的努力和節儉,您終於將更生方案的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這絕對是人生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對於更生債務人來說,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我清償完了,舊的債務真的就此一筆勾銷了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台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一旦您依約定完成清償,法律將自動賦予您「免責」的效力,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當然免責主義」。
什麼是更生程序的「當然免責主義」?
在更生程序中,當您完成所有清償義務後,您的債務免除是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不需要經過法院再下達一份「免責裁定」來確認。
法律依據: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
這是保障您重獲新生的核心法條。條文內容如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白話文解析:
- 已清償部分: 您已經支付給債權人的款項,當然結清。
- 未清償部分: 即使您只清償了部分成數(例如三成),剩下的七成債務,法律也視為「消滅」,您無須再負擔。
- 未申報債權: 只要債權人有機會申報卻未申報,該債權也視為消滅。
總結來說: 只要您完成清償,大部分債務都會自動消失,您已經成功「脫債」了!
實務操作指引:清償完畢後,您該做什麼?
1. 無需聲請「免責裁定」
既然更生程序採「當然免責主義」,您就不需要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免責的動作。實務上,法院對於這類聲請通常會以「核無必要」或「核屬無據」為由予以駁回。
重點提醒: 法院裁定駁回您的免責聲請,不代表您沒有免責!而是因為您已經自動免責了。
2. 妥善保存清償證明
雖然免責是自動的,但您必須有證據證明您確實完成了清償。請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 法院核發的清償證明。
- 所有繳款收據或轉帳紀錄。
- 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影本。
這些文件是您未來對抗任何舊債權人追討的最強力盾牌。
更生程序中唯一的「不免責例外」:但書債權
雖然大部分債務都消滅了,但《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了一種特殊情況,您必須特別留意:
「但書債權」 指的是: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且其未申報是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例如債務人申報地址錯誤,導致債權人完全不知道有更生程序)。
案例情境:小明的困境
假設小明完成了更生方案。但有一位舊債權人A先生,因為小明在更生程序中填寫的地址是舊家地址,導致A先生從頭到尾都沒收到法院通知。A先生因此主張他的債權是「但書債權」。
- 法律結果: A先生的債權「並非完全不免責」。小明仍然只須依照更生方案所定的清償成數來負擔責任。如果更生方案是清償三成,小明就只需對A先生清償三成,而不是全額。
- 重要時點限制: 根據實務見解,A先生不能在小明履行更生方案的期間內對小明聲請強制執行。A先生必須等到小明的更生方案清償期間屆滿後,才能向小明請求履行該三成的責任,且應為一次清償。
重要提醒: 債權人若想主張這是「但書債權」,必須舉證證明他們未申報是「不可歸責」於他們自己的事由。如果只是因為自己疏忽未申報,則該債權仍自動消滅。
應對「但書債權」的策略
若有債權人主張自己屬於此類但書債權,您應準備好:
- 核對清償成數: 只依據您更生方案的比例清償。
- 確認時點: 提醒對方,他們只能在您的更生方案清償期間屆滿後才能請求。
- 一次清償: 您沒有義務再與對方進行分期協商,應要求一次結清該成數的款項。
透過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您就能堅定地保障自己清償完畢後的權益,徹底擺脫債務的陰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當然免責主義」?為什麼我不用聲請免責裁定?
A: 「當然免責主義」是指,根據《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一旦債務人將法院裁定認可的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其債務(包括已申報未清償部分及大部分未申報債權)的消滅是法律「當然發生」的效果。因此,您無需再向法院提出額外的免責聲請,因為免責效力已經自動發生了。
Q: 如果我在清償完畢後,債權人來追討一筆他「未申報」的債務,我該如何處理?
A: 首先,您應確認該債權是否屬於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未申報的債權。如果不是,該債務已消滅,您可以拒絕清償。如果是,您仍須負擔清償責任,但僅限於更生方案所定的清償成數,且債權人必須等到您的更生方案清償期間屆滿後才能向您請求,並且您只需一次清償該成數即可。
Q: 如果我在履行更生方案期間,被聲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即使是屬於第73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債權,債權人也不得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對您聲請強制執行。若發生此情況,您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例如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該債權的行使權利尚未屆至,以保護您的更生方案順利完成。
Q: 如果我有「但書債權」需要履行,但清償有困難,可以怎麼辦?
A: 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對於但書債權的履行確實有困難,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及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2年。這是法律給予您緩衝時間的保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