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更生方案時失業了,該怎麼辦?
您可能已經經歷了漫長且艱辛的更生程序,好不容易獲得法院認可,正努力朝向經濟更生的目標邁進。然而,人生難免遇到突發狀況——突如其來的失業、重大傷病,或是家庭扶養負擔大幅增加,都可能讓原本的清償計畫面臨中斷的危機。
如果你正面臨這種「履行困難」,請務必知道:法律為你預留了後路。面對困境,切勿逃避,積極尋求法律救濟才是上策。
釐清迷思:更生方案能直接「降價」嗎?
許多債務人會問:「我失業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把清償成數降低嗎?」
答案是:不行。
實務上,法院一旦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方案內容就具有法律安定性。債務人或債權人均無法以情事變更為由,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提高或降低)原已認可的清償成數。
但是,雖然無法直接「變更成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提供了兩種重要的救濟途徑,專門處理履行困難:延長履行期限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律救命丹:消債條例第75條的兩大救濟
當您因不可預期的變故導致履行困難時,應優先考慮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1. 優先選擇: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這是最優先、最溫和的救濟方式。根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這必須是您無法控制的客觀變故。實務上常見的不可歸責事由包括:
- 非自願性失業或收入驟減。
- 罹患重大傷病或發生意外。
- 扶養負擔大幅增加(如再婚、育有子女、需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
如何證明我有履行困難?(關鍵的「推定」條款)
《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設立了推定條款,大幅減輕你的舉證責任。只要你能證明以下要件,法院就會推定你符合不可歸責事由:
- 你的「可處分所得」連續三個月低於原方案應清償的金額。
這個「可處分所得」是怎麼算的呢?它指的是: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的「生活費用」後的餘額。
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標準:
法院會依據《消債條例》第64-2條規定,以當地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您的必要生活費用基準。
2. 最後手段: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如果延長兩年仍無法解決履行困難,或者您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到無法繼續維持生活,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重要提醒: 轉入清算程序是最後手段,將導致您名下所有財產(除了免受執行的部分)被變賣清償。後續您仍需面對法院是否裁定「免責」的審查,若不免責,債務並不會完全消失。
實務案例解析:失業與家庭變故的救濟
以「小美」的案例為例。小美原本每月需清償17,000元。在履行期間,她因公司營運不佳而遭資遣失業,雖然後來找到新工作,但月薪大幅減少。法院審理時,計算小美每月收入扣除個人「最低生活費1.2倍」後,每月餘額只剩下約13,000元,顯然不足以支付原方案金額。
法院認定,收入減少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其可處分所得連續多月低於應清償金額,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的推定要件。最終,法院裁定允許她轉入清算程序,給予她重新開始的機會。
律點通給失業債務人的操作指引
面對履行困難,請依循以下步驟準備聲請:
- 收集變故證據: 備妥離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薪資單、診斷證明書、或新增受扶養人的戶籍謄本等,證明變故是「不可歸責」的。
- 計算償債能力: 精確計算您連續三個月的每月收入,並扣除依《消債條例》第64-2條計算的必要生活費用(最低生活費1.2倍),確認餘額是否低於應清償金額。
- 向法院提出聲請: 填寫書狀,向原認可更生方案的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 誠實申報: 無論是聲請延長或轉清算,都必須向法院誠實申報您最新的收入、財產及支出狀況。
法律風險提醒: 整個消債程序的核心在於債務人的「誠信」。如果你在聲請前有惡意脫產、隱匿財產或虛報收入的行為,法院將會直接駁回你的聲請,甚至可能裁定「不免責」。
結論:積極面對,尋求喘息空間
失業的壓力已經夠大了,不應再讓債務壓垮您的生活。請記住,法律不是懲罰你,而是希望幫助你重獲新生。《消債條例》第75條正是為你這樣的困境而設計的。只要你積極面對、備齊文件,並誠實向法院說明狀況,你就有機會獲得喘息的空間,繼續邁向經濟更生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必要生活費用」,這個費用會如何影響我的更生方案?
A: 必要生活費用是指維持您與受扶養人基本生活所需的開支。根據《消債條例》第64-2條,計算基準是當地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這個金額會從您的每月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法院認定您可用於清償債務的『可處分所得』。如果您的可處分所得連續三個月不足以支付更生款項,即可推定您符合聲請延長期限的要件。
Q: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延多久?如果延期後還是無法履行怎麼辦?
A: 根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法院裁定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延長兩年後,您仍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履行,您可以依據同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注意,轉入清算程序是最後手段,會啟動財產變現程序。
Q: 如果我在延長履行期限後找到高薪工作,債權人可以要求我提高清償成數嗎?
A: 目前實務通說採『否定說』。更生方案一旦經法院認可確定,即應維持其安定性。立法者僅賦予債務人於履行困難時有延長期限的救濟權,並未賦予債權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提高清償成數。因此,原則上債權人無法因您收入增加而要求提高清償比例。
Q: 聲請轉清算後,債務就一定會一筆勾銷(免責)嗎?
A: 不一定。轉入清算程序後,法院會變賣您的財產清償債務,並審查您是否有『不免責事由』。例如,若您有奢侈浪費、隱匿財產、或未誠實配合法院調查等行為,法院可能會裁定『不免責』。若裁定不免責,您在清算程序結束後,對剩餘債務仍需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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