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三招法律自救術
當您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消債條例)成功獲得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後,本以為生活將步入正軌,卻不幸遇到非自願性失業或**重大傷病,導致原本規劃好的還款計畫徹底被打亂。這時候,您可能會擔心:會不會前功盡棄?債權人會不會馬上強制執行?
請放心,法律已經為您的困境預留了出路。只要您是「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消債條例提供了三種主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您的法律救命稻草:《消債條例》第75條
當您面臨更生方案無法履行時,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這條規定提供了從輕到重的三階段解決方案:
階段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二年)
這是您應採取的首要步驟。如果您因為失業、生病或家庭變故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不得逾二年。
【失業的法律優勢:推定不可歸責】
法律為了減輕您的舉證負擔,特別設立了「推定」機制。如果您連續三個月的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剩下的錢),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的金額,法院就會推定您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大大提高延長成功的機率。
什麼是「必要生活費用」?
這指的是您和依法應受您扶養的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計算標準是以您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認定,並非您實際支出的所有費用。
階段二:聲請「免責裁定」(已清償達三分之二)
如果您已經努力清償了一大部分債務,且符合特定條件,您可以直接聲請免除剩餘的債務,也就是直接獲得「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 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這代表您已完成了大部分的責任,法院會考慮讓您提前擺脫債務的束縛。
階段三:聲請「轉換清算程序」(最終手段)
如果延長期限後,您依然失業或情況沒有好轉,履行更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雖然是最後的手段,但能讓您從無法履行的更生方案中解脫,統一清理所有債務。
二、真實案例:失業後如何轉換清算?
【情境故事:阿德的困境】
阿德原本每月按時繳納更生方案中的14,000元。但不幸在履行期間遭到公司資遣,收入大幅減少,雖然他努力找了兼職,但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和家人的必要生活費後)只剩下不到9,000元,遠低於應繳金額,且這種情況已經持續超過三個月。
阿德曾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但期限到了,他仍找不到穩定的工作,履行依然無望。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德因失業導致收入不足,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的「推定不可歸責」要件,故依據第75條第5項,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證明,當您因失業導致收入連續三個月不足以支付更生金額時,法律會站在您這邊,即使延長期限無效,轉換清算也是可行的救濟途徑。
三、失業債務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發現收入無法支應更生方案時,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步驟一:立即保全證據
- 失業證明: 收集資遣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紀錄。
- 收入證明: 收集近三個月的薪資明細、銀行存摺紀錄,證明收入銳減。
- 支出變動: 若是因重大傷病或扶養義務增加(如家中長輩重病),請準備診斷證明、戶籍謄本等。
步驟二:計算與聲請
計算您的「可處分所得」是否已連續三個月低於應清償金額。一旦符合,應儘速向原審理更生案件的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重要提醒:延長裁定不具溯及效力
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是從您聲請的時間點開始向後生效。對於您在聲請前已經逾期未繳的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利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越早聲請,對您越有利!
步驟三:應對債權人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因為您未依約履行,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時,您不必慌張。根據《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這反而是您聲請轉換清算程序的機會。
此時,您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將所有債務納入統一清理,停止個別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失業或收入減少,要怎麼證明是「不可歸責」?
A: 您需要提出客觀證據,例如資遣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或重大疾病診斷書。最有效的方式是利用《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的推定機制:只要您的「可處分所得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法院就會推定您是不可歸責的,這能大大減輕您的舉證責任。
Q: 延長期限後還是繳不出來怎麼辦?
A: 如果法院已裁定延長最長二年,但您的經濟狀況仍無改善,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是您在更生失敗後的最終法律救濟途徑,目的是將您的債務統一清理,重新開始。
Q: 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聲請「免責」?
A: 若您符合以下兩個嚴格條件,可以聲請免責裁定: 1. 對各債權人清償額已達到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 2.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超過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的總額。 兩者必須同時滿足,法院才會考慮讓您免除剩餘的債務。
Q: 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有什麼限制嗎?
A: 主要有兩項限制: 1. 期限限制: 最長只能延長二年。 2. 非溯及既往: 延長裁定不具溯及效力。對於您在聲請前已經到期而未繳納的債務,債權人仍可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因此,發現困難時務必及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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