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變動債務人必看:更生期間失業的法律應對策略
許多收入不穩定的朋友好不容易通過了更生方案,正努力償還債務,卻可能因為突發的失業、公司資遣或重大傷病,導致每月收入驟降,難以繼續履行更生方案。這時候,您是否會擔心過去的努力付諸東流,甚至面臨債權人強制執行的風險?
別慌!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早已為您考慮到這種情況。只要您是「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導致履行困難,法律上仍有補救措施。
您的法律救生圈:消債條例第75條
當您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遭遇收入變故,應立即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的保護。這條規定是專門為保障債務人,避免因突發狀況而功虧一簣。
延長履行期限的條件與限制
根據消債條例第75條的規定,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重點解析:
- 核心要件: 必須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通常指非自願性失業(如公司資遣、經濟不景氣)、重大傷病或疫情影響等。
- 時限: 法院最多只能裁定延長二年。
如何證明「不可歸責於己」?(失業的法律推定)
法院不會要求您證明自己已經窮途末路,而是提供了一個客觀的推定標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白話來說,只要您的淨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連續三個月都無法支付更生方案的月付款項,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困難。
實務情境:延長 vs. 轉清算
當失業發生時,您有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可選擇:
| 法律途徑 | 適用情境 | 實務指導意義 |
|---|---|---|
|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最長二年) | 預期失業是暫時性,短期內(兩年內)可望重返職場,恢復清償能力。 | 這是優先選項,可維持更生方案的效力,避免進入清算程序。 |
| 聲請開始清算程序 | 失業狀況嚴重,短期內難以改善,或延長二年仍無實益,無法負擔任何款項。 | 這是最終選項。一旦進入清算,所有財產將由法院處分,但之後可聲請免責。 |
案例借鏡:資遣導致無力清償
小陳在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公司業務緊縮被資遣,且因經濟大環境不佳,數月來難以找到固定工作,完全沒有收入來源。他評估即使延長二年,也無法累積足夠的資金履行方案。
- 法院裁定: 法院認定小陳遭資遣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履行困難已達難以挽回的程度,因此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指導意義: 當您確定延長期限也無法解決問題時,應果斷選擇轉入清算,以求快速獲得免責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立即行動,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
這是最關鍵的法律細節,許多債務人常忽略:
重要提醒:延長裁定,沒有「溯及效力」!
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原則上是自您聲請時起向後生效。這代表對於您在聲請前已經積欠、到期的更生期款,債權人仍有權依《消債條例》第74條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履行困難發生的當下,您就必須立即向法院提出聲請。不要等到積欠過多期款項後才行動。
準備文件清單(證明不可歸責)
為了加速法院審理,請務必準備以下文件: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資遣證明。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證明退保日期)。
-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證明。
- 若為傷病,則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結論:更生路上的變數,法律提供保障
收入變動是更生路上的最大變數,但消債條例第75條就是為此而設的法律保障。請記住,一旦發生失業或收入劇減,時間就是您的最大敵人。立即整理證據,向原受理法院提出聲請,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權益,繼續朝向債務解脫的目標邁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延長了兩年,但兩年後還是找不到工作怎麼辦?
A: 如果延長兩年後仍無法恢復清償能力,您應考慮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結束後,您仍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這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最終保障。
Q: 我失業後已經積欠了五期,現在才聲請延長,法院會幫我把前面五期的債務也延長嗎?
A: 不會。這是實務上最重要的風險點:法院的延長裁定原則上不具溯及效力,只對您聲請之後的期款有效。對於聲請前已到期的五期債務,債權人仍可主張強制執行。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強調必須「立即」聲請。
Q: 聲請延長期限會影響我最終獲得免責的機會嗎?
A: 不會。延長履行期限是法律賦予債務人在遭遇不可抗力時的權利,目的是讓您能順利完成更生方案。只要您最終能履行完畢,並不影響您免責的資格。
Q: 我是自己主動辭職去轉換跑道,這算「不可歸責於己」嗎?
A: 實務上,法院通常將「自願性離職」認定為「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除非您能證明該轉換跑道是為了治療重大疾病或有其他極度正當且無法避免的理由。若您是自願離職,建議您先找到新工作並確認收入穩定後,再提出聲請,以避免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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