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不再遙遠:法院審核開始裁定的五大關鍵
身為消費債務人,面對龐大的債務壓力,您可能已經知道「更生」是讓您重新開始的重要機會。然而,聲請更生並非自動通過,法院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進行嚴格審查,才能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今天就為您深入解析,法院在審核您的更生聲請時,究竟看重哪些要件,以及哪些行為是絕對不能踩的紅線。
1. 聲請更生的基本門檻:您是否符合資格?
首先,您必須確認自己符合消債條例的基本實體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聲請。
(1) 身份與債務上限
您必須是符合「消費者」身份的自然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更重要的是,您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必須符合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目前,此類債務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若超過此上限,您可能需考慮直接聲請清算。
(2) 債務狀態
您必須證明自己已經處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態。這表示您的收入、資產,客觀上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可預見未來將無法負擔。
2. 法院最重視的「三不原則」:程序駁回地雷
即使您符合基本門檻,若在程序中犯下錯誤,法院仍會依據《消債條例》第46條裁定駁回您的聲請。這是債務人最常忽略,也是最致命的錯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簡單來說,法院要求您做到「三不」:不隱匿、不拒絕、不缺席。
- 不隱匿: 誠實申報所有財產、收入及債務狀況。
- 不拒絕: 收到法院要求補正文件或報告時,必須在期限內完成。
- 不缺席: 收到法院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或調查時,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實務上,許多聲請案就是因為債務人逾期未補正文件或無故未到場,而被法院依據第46條第3款裁定駁回,功虧一簣。
3. 協商或調解毀諾後,如何再聲請更生?
如果您先前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或調解方案,原則上不能再聲請更生。但法律給了您一個機會,只要證明是「非戰之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生活案例:非自身過錯導致的履行困難
陳先生先前與銀行成立了債務協商,但後來因故捲入訴訟,遭到羈押,導致他無法按時工作賺取收入,自然也無法履行協商條件。陳先生的協商因此毀諾,他隨即聲請更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雖然是因個人事件導致無法履行,但遭羈押屬於客觀上導致他喪失收入來源,使得履行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指導意義: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認定是寬鬆的,不限於生病或非自願失業。只要是非因您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且客觀上導致履行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您就應充分舉證。
4. 實務提醒:非免責債務與程序停止範圍
(1) 哪些債務無法被更生減免?
並非所有債務都能透過更生程序獲得減免。例如: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以及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依法不得減免(消債條例第55條)。
(2) 薪水會被扣押嗎?
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對於您的無擔保債權,所有強制執行程序會當然停止(消債條例第48條)。這意味著,銀行不能再針對您的薪資進行扣押。但請注意:
- 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房貸、車貸),其強制執行程序不停止。
- 對於前述的非免責債務(如故意侵權賠償),債權人仍有權繼續訴訟程序來確定債權。
結論:掌握程序,邁向重生
更生程序是法律賦予消費債務人重生的機會。想要順利通過法院審核,關鍵在於誠實、配合、以及充分舉證。務必嚴格遵守法院通知的補正期限和到庭義務,並在協商毀諾時,準備好證明自己「非戰之罪」的證據,才能成功開啟您的債務清理之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是不是就不能聲請更生了?
A: 是的,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及第63條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者,就不能聲請更生程序。您應考慮直接聲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雖然會影響您的信用及生活,但同樣是法律提供的債務清理方式。
Q: 我曾聲請清算,但被法院裁定『不免責』確定,現在可以再聲請更生嗎?
A: 實務上,如果您的清算程序已被裁定不免責確定,且您沒有新增的債務或重大的情事變更,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而駁回更生聲請。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濫用程序,規避清算後應負的清償義務。
Q: 我之前與銀行協商毀諾,是因為我生了一場重病,這算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嗎?我該如何證明?
A: 生重病導致無法工作或支付協商款項,通常會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兩點:一是疾病的嚴重性(如診斷證明、住院紀錄);二是疾病與您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重大性』(如醫療費用支出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Q: 如果我聲請更生後,發現我有故意隱匿部分財產,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A: 故意隱匿財產屬於不誠實行為,將直接導致更生聲請被法院依據《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駁回。即使更生方案被認可,若事後發現您有隱匿財產,法院可能撤銷更生裁定,甚至可能涉及刑責,並將來影響您清算程序時的免責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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