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繳不出來?消債條例第75條教你延長期限與困難免責
律點通 專業解析:履行中債務人的自救指南
恭喜您已通過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正朝向經濟重建的道路邁進。然而,人生難免遇到突發狀況,也許是突如其來的失業、一場重病,或是突增的家庭支出,讓原本規劃好的更生方案履行起來倍感壓力。
當您面臨「繳不出來」的困境時,請務必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早已為您預留了三條重要的「救命索」,核心就在於消債條例第75條。這不是要您放棄,而是讓您在不可抗力之下,依然有機會調整腳步,甚至提前獲得免責。
1. 履行困難的三大救濟管道:消債條例第75條解析
當更生方案確定後,如果您發現履行有困難,法院提供以下三種主要途徑來協助您:
1.1 管道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不得逾二年)
這是最常見的調整方式。如果您遇到的困難是暫時性的,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繳款期限。
關鍵構成要件:
- 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是您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 導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
- 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5 條 第 1 項: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不得逾二年。
1.2 管道二:聲請困難免責(提前縮短更生期間)
這條路徑是許多債務人夢寐以求的,也就是在更生期間尚未走完時,提前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但要達到這個目標,門檻相對較高。
關鍵構成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 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延長兩年也無法解決問題)。
- 對各債權人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超過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即清償額已超過「清算價值」)。
1.3 管道三:聲請轉入清算程序
如果您的經濟狀況惡化到無法透過延長來解決,或者您認為清算程序對您的經濟重建更有利,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主動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 如何證明「不可歸責」?連續三個月收入不足是關鍵
法院在審理延長或轉清算的聲請時,最核心的就是判斷「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2.1 實務認定的「不可歸責事由」
通常指的是更生方案確定後發生的偶發事件,例如:
- 因公司縮編或倒閉而非自願性失業。
- 發生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暴增或收入能力下降。
- 家庭成員發生變故,導致必要生活支出大幅增加。
重要提醒: 如果履行困難是因為您自身違反法院限制生活程度的裁定(例如過度消費或賭博),則會被認定為「可歸責於己」,法院將不予准許。
2.2 連續三個月不足,法院推定是您的救星!
為了減輕債務人的舉證負擔,消債條例設有推定條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5 條 第 2 項: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白話解釋: 只要您連續三個月,扣除掉「必要生活費用」(通常是以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後,剩下的錢仍然不足以支付更生方案規定的月繳金額,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困難。
實務案例情境:小陳的失業風暴
小陳原本每月需繳交更生款項15,000元。不幸在去年底被公司資遣,他努力找工作,但收入銳減。
- 法院計算小陳當地的「必要生活費用」約20,000元。
- 小陳失業後,每月僅靠打零工收入約25,000元。
- 可處分所得餘額 = 25,000元 (收入) - 20,000元 (必要生活費) = 5,000元。
- 5,000元連續三個月都遠低於應清償的15,000元。
- 結果: 法院依據第75條第2項,推定小陳有履行困難,並裁定允許他轉入清算程序(或延長期限),讓他得以重新開始。
3. 實務操作指引:把握時機,立即聲請!
重要提醒:延長裁定沒有「溯及效力」!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是自聲請時起向後生效。這代表如果您延遲聲請,在裁定生效前已經到期的更生款項,債權人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一旦發現自己連續兩個月收入不足,請立即準備以下文件,並在第三個月不足時,向法院提出聲請:
| 聲請事項 | 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 |
|---|---|
| 延長履行期限 | 1. 聲請狀(載明延長理由)。\n2. 收入證明(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轉證明)。\n3. 必要支出證明(醫療單據、扶養證明等)。\n4. 證明連續三個月可處分所得不足的計算表。 |
| 困難免責 | 1. 證明已清償金額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的證明文件。\n2. 證明延長期限仍顯有重大困難的證據(如永久性失能證明)。\n3. 評估清算價值的文件。 |
總而言之,消債條例的精神是給予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重生的機會。面對履行困難,請務必主動掌握自己的權益,及時向法院提出聲請,避免錯失調整的黃金時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延長期限的理由,一定要是更生方案確定後才發生的事嗎?
A: 實務上對此採較寬鬆認定。即使導致履行困難的事由發生在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後、但尚未確定前,您仍可以在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延長,以保障您的救濟權益。
Q: 困難免責的「三分之二」清償額,是否包含那些當初沒有申報的債權?
A: 不包含。法院在計算困難免責(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的「三分之二」門檻時,只計算已申報且依更生方案應受清償的債權。但請注意,一旦法院裁定您免責確定,未申報債權的清償額也會依比例縮減,原則上不能再要求您全額清償。
Q: 我剛領到一筆年終獎金,但接下來幾個月收入會很低,計算「連續三個月不足」時,會把年終獎金平均攤提嗎?
A: 實務上,適用第75條第2項的「連續三個月不足」推定時,應以當月實際收入為準。年終獎金等非按月發放的收入,不應平均分攤到每個月計算。如果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您連續三個月的實際月收入餘額確實不足,即符合推定要件。
Q: 如果我聲請延長期限,但法院不准,我還有其他補救方法嗎?
A: 如果法院不准許延長,您仍可考慮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主動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是另一種債務清理方式,適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