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努力面對債務,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更生,卻收到「駁回」的裁定書嗎?這無疑是沉重的打擊。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更生程序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法院審查的三大核心關鍵,就能大幅提高成功的機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中,導致聲請被駁回的最常見原因,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指引。
一、程序上的致命傷:未配合法院要求
更生程序的第一步,是程序要件的完備。許多聲請人因為忙碌或疏忽,忽略了法院的通知,導致聲請在實質審查前就被駁回。
1. 未依限補正文件或繳費(消債條例第8條)
法院在收到您的聲請後,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例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若有缺漏,法院會發函要求您在特定期限內「補正」或繳納聲請費、郵務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實務提醒: 收到法院的補正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完整且準確地遞交所有文件。如果真的無法準時完成,請主動具狀向法院聲請展延,切勿置之不理。
2. 無故不到場或拒絕陳述(消債條例第46條)
法院通常會傳喚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這是法院了解您債務狀況和更生誠意的關鍵時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三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重點: 只要收到開庭通知,請務必準時到場,並誠實陳報您的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無故缺席會讓法院認定您缺乏配合意願,直接駁回聲請。
二、曾協商毀諾: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如果您在聲請更生前,曾與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並成立,但後來因故毀諾,此時想聲請更生,就必須跨過一個高門檻:證明毀諾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如何證明? 法院會審查您毀諾的原因與履行困難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
- 非自願性失業: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重大傷病: 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醫療收據。
- 家庭變故: 需長期照顧家人的證明,導致收入減少或支出暴增。
實務趨勢: 雖然舉證責任在您身上,但目前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事由」的認定是偏向寬認的,不要求該事由必須是「不可預見」的,只要在法院裁定時確實存在,且導致您難以履行協商方案,就有機會被採納。
三、實質清償能力足夠:不符更生前提
這是許多聲請人最容易被駁回,卻也最難理解的原因。法院會依據《消債條例》第3條,審查您是否真的達到「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1. 法院如何計算您的清償能力?
法院的計算方式是: 每月可處分所得 = 您的月收入 - 必要生活費用
如果算出來的「每月可處分所得」仍足以在合理期間內清償債務,或高於您原協商方案的月繳金額,法院就會認定您不符合更生的實質要件,應予駁回。
2. 案例解析:扶養義務的嚴格審查
在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時,扶養義務的認列是最大的爭議點。
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您的必要生活費用是依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您主張扶養父母或成年子女,法院會依職權調查受扶養人的財產與收入狀況。
情境故事:小陳的扶養費難題 小陳月收入約29,000元,主張需扶養父母,每月支出約12,000元。但法院調查發現,小陳的父母名下有房產、土地及穩定收入,難以認定他們達到「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程度。
法院因此不認列這筆12,000元的扶養費。結果,小陳的可處分所得(月收入減去必要生活費,不含扶養費)提高,法院認定他仍有能力清償債務,最終駁回了更生聲請。
重要提醒: 若要主張扶養費,您必須主動提供受扶養人確實無資力的積極證明(如無財產、無工作、嚴重疾病等),法院才會認列。
四、實務操作指引:提高更生成功率
| 駁回原因 | 法律依據 (消債條例) | 實務操作建議 |
|---|---|---|
| 程序不備(文件、費用) | 第8條 | 收到補正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完成,或具狀聲請展延。 |
| 未到庭陳述或不誠實 | 第46條第3款 | 務必準時到庭,誠實陳報所有財產與收入,不要隱匿。 |
| 曾毀諾協商 | 第151條第7項 | 準備好毀諾當時導致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的證明文件。 |
| 清償能力足夠 | 第3條、第64條之2 | 準備受扶養人無資力的證明,避免扶養費被剔除。 |
更生程序是您重生的機會。請務必仔細檢視您的聲請書與證據資料,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才能順利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上次沒有去法院開庭,導致更生聲請被駁回,我還有機會補救嗎?
A: 若您因無故不到場(違反《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而被駁回,這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您必須在收到裁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告,並具體說明當時缺席的『正當理由』,且證明您現在願意配合程序。如果抗告失敗,您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或狀況改變後,才能再次聲請更生。
Q: 法院如何認定我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有效的?
A: 法院會審查該事由是否與您的協商毀諾有『因果關係』。例如,您主張因車禍骨折而無法工作導致毀諾,您就必須提供車禍發生時間、診斷證明、休養期間等文件,證明在您毀諾的時點,確實因為傷病而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事由必須是客觀且可證明的。
Q: 我主張扶養父母的費用,但他們名下有房產,是否一定會被法院駁回?
A: 不一定會被駁回,但難度極高。法院主要依據《民法》和《消債條例》審查受扶養人是否『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若父母有房產或土地,法院會推定他們有資力。您必須進一步證明這些房產是無法變現的(例如被查封、或只有居住價值),或證明父母因重病、高齡等原因,資產雖在但無法產生收入,確實需要您的扶養才能生存,才能說服法院認列該筆支出。
Q: 我的債務總額不高,但收入也不高,這樣會被認定『仍有清償能力』嗎?
A: 是的,法院會計算您的『可處分所得』。如果您的債務總額相對較低,即使收入不高,但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後,剩餘的金額若能在短時間內(例如3年內)清償大部分債務,法院會認定您不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不能清償之虞』的要件,進而駁回聲請。更生程序是為真正無力清償者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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