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失敗後的下一步:您不能錯過的更生程序
當您與銀行或債權人的債務協商(例如前置協商)不幸破局,挫折感在所難免。但請放心,這絕非終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正是為了解決協商失敗後的困境而設計的法律安全網。對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個人,聲請「更生程序」是您重啟人生的重要機會。
更生程序的核心精神是:透過法院監督,在一定期限內(原則上六年,最長八年)提出一個可行的清償方案,由您定期還款,清償完畢後,剩餘的債務就一筆勾銷。
一、聲請更生:從準備文件開始
更生程序的第一步,是向法院提出聲請。這一步的關鍵在於「誠實」與「完整」。根據《消債條例》規定,您必須提供詳盡的資訊,讓法院和債權人了解您的財務狀況。
聲請應備文件(消債條例第43條)
您必須誠實且完整地陳報所有財產、收入、支出狀況,以及所有債權人清冊。任何隱匿或虛報都可能導致更生方案被法院駁回,甚至被視為惡意行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更生方案的兩大核心門檻
聲請後,法院會要求您在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具體的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53條)。方案的內容不僅要滿足清償期限(原則六年),更必須通過法院的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重點,就是以下兩大原則:
1. 盡力清償原則(針對有固定收入者)
如果您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會嚴格檢視您的方案是否符合「盡力清償」原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
實務認定標準: 法院會計算您的『可處分所得』。這指的是您的每月收入,扣除您自己及依法應受您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如果您的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低於這個可處分所得,或者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您根本無餘額可供履行,方案就會被認定為『無履行可能』而遭駁回。
2. 清算價值保障與最低清償總額
您的清償總額必須滿足兩項最低要求(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
- 清算價值保障: 您的方案中,無擔保債權人受償的總額,不得顯著低於如果現在開始清算程序,他們可以拿到的金額。
- 最低清償總額: 您的受償總額,不得低於您聲請前兩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數額。
三、實務警訊:收入不足的陷阱
許多協商失敗的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時常犯一個錯誤:提出的方案金額與實際收入嚴重脫節,導致法院認定「無履行可能」。
【情境案例:小陳的困境】
假設小陳每月固定薪資22,000元,但他必須扶養年邁的父母,加上房租、水電等必要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經計算後達23,000元。小陳雖然提出每月清償2,000元的更生方案,但法院審理後發現:
收入(22,000元)- 必要支出(23,000元)= 負1,000元
法院會認為,小陳在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已無任何餘額,根本無法負擔方案中承諾的2,000元清償金。因此,法院將依據實務見解,裁定該方案『無履行可能』,不予認可,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
重要提醒: 更生方案的清償金額,必須以您每月實際可支配的『可處分所得』為基礎,切勿『打腫臉充胖子』,否則將前功盡棄。
四、更生失敗的後果:直接轉換清算
如果您的更生方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可決』(人數與金額雙重多數決,消債條例第60條),或者法院認定您的方案不符合上述的『盡力清償』等實質要件而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65條),那麼法院將會直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65條)。
清算程序與更生程序不同,它要求變賣您名下所有財產(除免除執行財產外),分配給債權人。因此,在聲請更生時,務必提出一個具備可行性且符合法律要求的方案,以避免進入清算程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失敗後,我應該立即聲請更生嗎?
A: 是的,協商失敗後,債權人可能立即恢復強制執行程序。建議您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更生,並可依《消債條例》第19條,同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保全處分,以維護您及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爭取時間準備更生方案。
Q: 如果我的收入不固定,更生方案要怎麼設計才能通過?
A: 如果您的收入不固定,法院在審查時會更著重於方案的『公允性』。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若無固定收入,您的更生方案必須有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且法院認為其清償條件公允,才有可能認可。若無這些條件,建議您必須證明清償金額已盡力,且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Q: 法院如何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用』?
A: 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數額的1.2倍作為標準,來認定您自己及依法應受您扶養者所必要的生活費用。這個計算結果會影響您的『可處分所得』,進而決定您更生方案的最低清償能力。
Q: 如果我的更生方案已經通過並開始履行,但後來因為生病或失業無法繼續繳款怎麼辦?
A: 若因非可歸責於您的事由(如重大疾病、失業)導致履行困難,您不應自行停止繳款。您應該依《消債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二年。如果延長後仍無法履行,法院可能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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