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失敗別慌!延長、免責或轉清算程序自救指南
您好,我是律點通。我知道,當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因為突發狀況而無法繼續履行時,那種壓力與焦慮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擔心會被追討所有債務,甚至面臨強制執行。但請放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充分考慮了這種「誠實但不幸」的情況,為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退場與救濟機制。
更生方案並非一條死路,當您履行困難時,關鍵在於「主動」採取行動,利用法條賦予的權利。
1. 判斷履行困難的關鍵:是否「不可歸責」於您?
當您無法按照更生方案約定繳款時,首先要判斷困難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是您啟動所有救濟程序的法律基礎,主要依據是《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什麼是「不可歸責事由」?
實務上採廣義認定,只要不是您惡意、浪費或不當行為所致,都可能被接受。常見的狀況包括:
- 健康因素: 發生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
- 非自願失業: 被公司資遣或非自願性離職。
- 經濟環境劇變: 疫情等不可預測的外部因素,導致收入銳減。
更重要的是,法條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推定標準」,大幅減輕您的舉證責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實務建議: 只要您連續三個月的實際可處分所得餘額,低於您應繳的更生款項,法律上就推定您有履行困難,您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救濟。
2. 三種法律退場機制:延長、免責與轉清算
當您確認履行困難是不可歸責於己後,您有三條主要的法律途徑可以選擇:
途徑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優先選項)
這是最溫和且優先的選項。如果您的困難是暫時性的(例如短期失業),應立即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兩年。
途徑二:聲請免責裁定(高門檻的終極目標)
如果延長期限對您來說仍是「顯有重大困難」(例如因重病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且您已經實質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可以考慮聲請免責。
但這個門檻非常高,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 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
- 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白話:您清償的金額已超過您如果當初直接清算能還的錢)。
實務案例:重病者獲准免責
新北地方法院曾有一案例,債務人因腦溢血導致肢體無力,領有重度身障證明,已無工作能力。雖然更生方案尚未完全履行,但法院查核發現其已清償金額達方案總額的2/3以上,且名下已無清算價值。法院認定其符合第75條第3項要件,裁定准予免責,讓這位債務人得以解脫。
途徑三:主動轉入清算程序
如果您確定無法繼續履行,且知道即使延長兩年也無濟於事,應主動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為什麼要主動轉清算? 這是為了避免債權人因您毀諾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讓您陷入被動。主動轉入清算,可以確保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並為您爭取後續的清算程序免責機會。
3. 債權人強制執行時的應對策略
如果您沒有主動聲請變更程序,而債權人已經開始對您的薪資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您仍有權利聲請轉入清算程序。
依據《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重要提醒: 實務上,即使債權人是拿更生方案認可前的舊判決(原執行名義)來執行,您依然有權利依此條文聲請轉入清算,法院通常會採納此擴張解釋,以保障您的權益。
4. 實務操作指引:準備文件與風險提醒
| 聲請類別 | 應備文件重點 | 優先順序與時機 |
|---|---|---|
| 延長期限 (75條1項) | 診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近三個月收入銳減證明。 | 發現履行困難時立即聲請,這是第一步。 |
| 免責裁定 (75條3項) | 證明已達2/3清償額的繳款明細、最新財產清單(證明清算價值極低或為零)。 | 僅適用於已接近完成,但因重大困難無法繼續者。 |
| 轉入清算 (75條5項) | 證明履行困難的文件(同上),以及最新的財產及債務清冊。 | 確定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時,應主動提出,避免被動。 |
風險提醒: 無論是更生還是清算程序,法院都要求債務人必須「誠實」。若您先前有隱匿財產,特別是保單解約金,或在聲請前兩年內有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更生方案不被認可,後續清算程序的免責裁定也可能因此被駁回。
結論
更生方案的失敗並非法律的終點。當履行發生困難時,請務必掌握《消債條例》第75條和第74條賦予您的權利。主動評估您的狀況,是聲請延長期限、爭取免責,還是果斷轉換至清算程序,都是您重新開始的機會。請立即整理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為自己爭取下一個階段的債務解套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延長過一次更生期限,現在又遇到困難該怎麼辦?
A: 《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延長期限不得逾二年。如果您已經延長過且期限已滿,就無法再次聲請延長。此時您應評估是否符合第75條第3項的『2/3清償』高門檻,聲請免責;若不符合,則應主動依第75條第5項聲請轉換為清算程序,以尋求清算後的免責機會。
Q: 我聲請轉入清算程序後,是不是就一定能獲得免責?
A: 不一定。轉入清算程序後,您必須誠實申報所有財產,並配合法院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結束後,法院會審查您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如隱匿、浪費、奢侈消費等)。若無不免責事由,法院才會裁定免責。清算程序是您解套的最後機會,務必誠實以對。
Q: 我因投資失敗導致收入不足,這算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嗎?
A: 實務上,單純的『投資失敗』通常較難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但如果您的『可處分所得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應清償金額』,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法院會推定您有履行困難。重點在於證明您當前的收入狀況確實無法負擔,而非追究當初導致債務的原因。
Q: 如果我主動聲請轉入清算,債權人可以反對嗎?
A: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主動聲請轉入清算,只要法院認定您確實有第75條第1項的履行困難事由(不可歸責),法院通常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對此裁定可以提出抗告,但若債務人證明充分,法院仍會依照法律規定准許轉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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