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如何讓法院相信您值得重新開始?
面對卡債壓力,許多朋友選擇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希望藉由法律程序重新站起來。然而,聲請更生並非只是遞交一份申請書那麼簡單,法院對於文件準備和當事人的「誠實度」審查極為嚴格。
根據實務經驗,許多更生案件最終被駁回,往往不是因為債務太多,而是因為文件不齊全或未誠實陳報。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更生聲請的必備文件清單,以及最重要的法律風險——「協力義務」與「誠實陳述」。
一、聲請更生的兩大法律基礎與風險
當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時,首先會面對兩個關鍵法條:
1. 補正機會:別錯過法院的提醒
如果您的文件一開始不齊全或格式不符,法院不會馬上駁回您,而是會給予補救的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律點通提醒: 法院發出的「補正裁定」會明確告訴您缺少哪些資料,並給予一個明確的期限。您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完整補齊。如果錯過期限或補正仍不完整,法院將會直接駁回您的聲請。
2. 核心義務:據實陳報所有財產
聲請更生的核心是讓法院了解您的財務全貌。《消債條例》第43條要求您必須提出: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詳列財產目錄、近五年收入支出、營業活動等。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重點: 這些陳述都必須附上證明文件,例如收入證明、繳稅紀錄、銀行存摺等。
二、法院審核的最高標準:協力義務與誠信原則
法院在審理更生案件時,最重視的是債務人是否具備清理債務的「誠意」。這在法律上被稱為「協力義務」(Duty to Cooperate)。
如果您違反了這項義務,將面臨最嚴重的後果——聲請被駁回。駁回的法律依據是《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白話來說,只要您有下列行為之一,法院就可以裁定駁回:
- 說謊: 故意隱瞞或虛報財務狀況。
- 不配合: 法院要求提供文件(如存摺明細、保險資料)時,無故拒絕或消極不理會。
三、實務案例警示:為什麼誠實這麼重要?
法院對於文件細節的審查非常嚴苛,任何籠統或不完整的陳述,都可能被視為「未盡協力義務」。
案例一:模糊的支出,導致誠信破產
陳先生聲請更生時,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對於水電瓦斯、交通等費用,僅以一個概括的數字陳報「其他生活支出」,卻完全沒有附上任何繳費證明或收據。同時,他主張的扶養費用,也沒有提供母親的收入狀況或其他扶養義務人的資訊。
法院裁定: 駁回更生聲請。法院認為陳先生對關鍵支出僅「泛稱」而未提出具體證明,屬於「消極不為陳述」,無法讓法院審核其清償能力,因此認定他欠缺清理債務的誠意。
案例二:隱匿境外資產與資金流向
李小姐長年旅居國外,聲請更生時,雖然提出了國外的報稅紀錄,但該紀錄顯示的收入遠低於當地的貧窮線,且未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真實性存疑。此外,李小姐曾有一筆大額的「保險解約金」,轉帳給了母親,但她無法清楚說明這筆錢的用途和性質。
法院裁定: 駁回更生聲請。法院認定李小姐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特別是對於境外資產和資金流向的交代不清,構成違反協力義務。
重要提醒: 所有的財務變動,特別是聲請前兩年內的大筆資金轉移、保險解約或財產處分,必須清楚說明去向,並附上證明。
四、律點通的實戰建議:文件準備清單
為了避免聲請被駁回,請務必按照以下清單,鉅細靡遺地準備資料:
1. 金融帳戶資料:完整揭露
- 所有存摺影本: 包含銀行、郵局、證券、集保等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摺(封面及內頁)。
- 更新至最新: 存摺必須補登至法院裁定送達日之後,確保法院看到最新的交易紀錄。
- 交易明細: 準備最近2年的存提款明細(若存摺內頁無法完整呈現)。
2. 財產及變動報告:誠實交代
- 財產稅清單: 最近三年的所得稅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兩年內變動說明: 針對聲請前兩年內所有大額資金流向、不動產處分、保單借款或解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交易原因、金額、用途及去向。
3. 保險及支出證明:細節決定成敗
- 所有保險契約資料: 包含人壽、醫療、意外等所有商業保險的契約、繳費證明,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資料。
- 必要支出證明: 對於主張的房租、扶養費、學費等必要開銷,請提供租約、收據、轉帳紀錄等具體證據,切勿僅以概括名詞陳報。
結語
聲請更生是您重獲新生的重要機會。法院的嚴格要求,是為了確保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只要您秉持誠實與完整的原則,主動且積極地配合法院的調查,盡到您的「協力義務」,就能大幅提高更生聲請成功的機率,早日擺脫債務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力義務」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法院這麼重視?
A: 協力義務是消債程序的核心精神。因為只有您自己最清楚財務狀況,法院需要您「據實、完整」地提供所有財產、收入和支出證明。這證明您有清理債務的誠意,也是法院判斷您清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的依據。如果您未盡協力義務,法院會認為您缺乏誠意,可能直接依《消債條例》第46條駁回聲請。
Q: 聲請更生時,我的所有銀行存摺都需要提供嗎?連很久沒用的也要嗎?
A: 是的,必須提供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證券戶)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法院要求您補登至「法院裁定送達日之後」,以確保財務狀況是即時且完整的。即使是零餘額或久未使用的帳戶,也必須列入清單,並在說明書中註明該帳戶的使用狀況。
Q: 我在聲請前兩年內賣掉了一塊小土地,這需要報告嗎?
A: 絕對需要。根據《消債條例》第44條,法院會要求您報告聲請前兩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您必須誠實說明土地處分的細節、所得金額,以及這筆資金的「用途與去向」,並附上相關的交易證明或資金流向證明。隱瞞任何資產變動都會被視為不誠實,是駁回聲請的最大風險。
Q: 我的必要生活開銷(例如餐費、交通費)很難有收據,法院會接受嗎?
A: 實務上,法院理解部分支出難以取得單據,但對於「必要支出」的陳述不能過於籠統。對於房租、水電瓦斯、電話費等固定支出,應提供繳費單或轉帳證明。對於無法提供收據的項目,您應主動在說明書中詳細解釋計算依據,並確保整體支出水準符合您的收入和家庭狀況,避免與常理顯著不符。籠統的陳報會被視為未盡協力義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