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債務陰霾:更生方案設計的黃金法則
您正在面對沉重的債務壓力,並決定透過「更生程序」尋求重生嗎?更生方案的成功,不在於您能還多少,而在於您是否證明了「盡力清償」。
「盡力清償」是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靈魂核心。如果您的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仍可依職權裁定認可,前提就是您必須達到法定的「盡力清償」標準。
我們將深入解析這套標準,讓您清楚知道法院在看什麼、在算什麼,並協助您設計出一個無懈可擊的更生方案。
1. 盡力清償的黃金標準:80%與90%法則
法院判斷您是否「盡力清償」,並非憑感覺,而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的具體計算公式。這個公式的重點是:您必須將「可處分所得」與「清算價值財產」的絕大部分用於清償。
關鍵法條引用:盡力清償的計算基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白話文解釋:
- 有清算價值財產者: 您的還款總額必須達到「可處分所得」與「清算財產總值」加總的 90% 以上。
- 無清算價值財產者: 您的還款總額必須達到「可處分所得」的 80% 以上。
這代表您必須將幾乎所有能動用的資源都拿出來還債,才能滿足法院的要求。
2. 您的錢要怎麼算?可處分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
要計算出您應清償的最低金額,首先必須確定兩大要素:
### (1) 必要生活費用的認定
法院在計算您每個月能還多少錢時,會先保障您和您依法應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這個標準是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
- 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定之。
- 受扶養者的費用也準用此標準,但會審酌親屬的實際收入來計算您應負擔的比例。
計算範例: 假設您居住地區的最低生活費為14,000元,則您個人的必要生活費用為 14,000元 $\times$ 1.2 = 16,800元。您的月收入扣除這筆費用後,才是「可處分所得」。
### (2) 清算價值財產的處理
許多債務人名下可能擁有舊保單、汽機車、或不動產的殘值。這些資產如果具有「清算價值」,就必須納入更生方案的清償總額中。
實務操作建議: 對於有清算價值的資產(例如保單解約金),您應主動將其九成金額納入更生方案,分期清償。這不僅能滿足90%的清償標準,也能向法院證明您確實已「盡力」處分財產。
3. 法院認可的兩道門檻:最低清償保障
除了積極的「盡力清償」要件外,更生方案還必須滿足《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的兩項最低清償總額要求,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會被過度犧牲:
- 清算價值保障: 您在更生方案中還給無擔保債權人的總額,不能「顯低於」如果您現在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可以拿到的總額。
- 2年所得保障: 您在更生方案中還給無擔保債權人的總額,不能低於您聲請更生前兩年「可處分所得」的總和。
重點提醒: 成功的更生方案必須同時滿足「盡力清償」(積極要件)與「清算價值/2年所得保障」(消極要件)。
4. 實務案例情境:保單解約金的處理
想像一下,林先生在聲請更生時,名下有一筆多年前購買的儲蓄險,解約金約有30萬元。他原本以為這是維持生活必需品,不用列入清償範圍。
然而,法院在審查時指出,這筆保單解約金屬於具有清算價值的財產。為了證明林先生已盡力清償,法院要求林先生必須將這30萬元的**九成(27萬元)**納入更生方案的清償總額中。
林先生同意調整方案,將這筆27萬元分攤到每月的還款金額中,最終法院裁定認可了他的更生方案,同時依據《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對林先生在履行期間的生活程度施加了限制,例如禁止從事高風險投機、賭博或奢靡消費,以確保方案能順利履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要隱匿任何具有清算價值的財產,主動將其大部分納入清償,反而能加速法院認可的流程。
5. 結論:更生方案設計的行動指南
要讓您的更生方案順利通過,請務必掌握以下行動要點:
- 精確計算: 依據您有無清算價值財產,確認您必須達到的80%或90%最低清償比例。
- 誠實申報: 主動揭露所有資產,特別是保單解約金等具有清算價值的項目,並將其九成納入清償總額。
- 確保底線: 您的方案總額必須高於「清算價值保障」和「2年所得保障」這兩個最低門檻。
- 預期限制: 準備好接受法院對您在更生期間生活程度的限制,這也是法院認可您決心清償的表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方案中的「必要生活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A: 必要生活費用是為了保障您和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存權利。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法院會以您居住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來認定。例如,若當地最低生活費為15,000元,則您的必要生活費為18,000元。這筆金額會從您的月收入中扣除,剩餘部分才用於清償債務。
Q: 如果我的方案清償成數很低(例如只還10%),還有機會通過嗎?
A: 清償成數低並不一定會被駁回。法院審核的核心是您是否已「盡力清償」,即是否將您可處分所得的80%或90%用於還債。只要您證明已將可動用的資源全部投入,即使最終清償比例不高,且滿足清算價值保障的最低門檻,法院仍會依職權裁定認可,這就是《消債條例》對債務人的最大保障。
Q: 我的舊保單解約金很高,一定要全部拿出來清償嗎?
A: 不一定需要全部。具有清算價值的財產,原則上您只需將其價值的九成納入更生方案中分期清償,即可證明已盡力。但請注意,如果保單金額極低,且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例如基本醫療險),可以主張不列入清算財團,但需提出具體證明。
Q: 我之前因為生病導致前置協商毀諾,現在聲請更生會被駁回嗎?
A: 《消債條例》原則上禁止協商毀諾者聲請更生,但設有但書: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則不在此限。生病、非自願性失業、或收入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金額等,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您必須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明或收入證明,向法院證明您毀諾是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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