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困境: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的法律自救之道
恭喜您,能夠通過更生程序,代表您已經勇敢地踏出了清理債務的第一步。然而,生活中的變故難以預料,許多人會因為非自願失業、重大傷病或家庭突發變故,導致收入銳減或支出暴增,使原本規劃好的更生方案難以繼續履行,面臨「毀諾」的壓力。
如果您正處於這種困境,請務必知道:法律並沒有放棄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第75條,正是為了解決更生方案履行困難而設計的「救命條款」。
1. 關鍵救濟條款:延長履行期限
當您發現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時,第一時間應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這項權利的核心依據是《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這指的是導致您無法繳款的原因,並非出於您的故意或過失。常見的例子包括:
- 非自願性失業或被資遣。
- 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導致工作能力喪失或醫療費用大增。
- 必須負擔家庭重大變故所產生的必要支出。
【重要提醒】 如果您是「任意辭職」或因為「不當消費」而導致履行困難,法院將認定為可歸責於己,會駁回您的聲請。
舉證困難?「連續三個月推定」幫您
為了減輕債務人的舉證責任,《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設立了「推定」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這意味著,您不需要費力證明自己生病或失業,只要您能證明:
- 計算您的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
- 這個餘額連續三個月都少於您每月應繳的更生款項。
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履行困難。在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時,法院會依據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認定。
2. 實務操作:選擇延長或轉換清算
當您符合履行困難的要件時,您有兩種主要的法律救濟選擇:
選擇一:爭取緩衝期(延長履行期限)
如果您預期收入在短期內會恢復,應優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法院最長可裁定延長兩年,讓您有時間調整財務狀況,繼續完成更生方案。
選擇二:轉換至清算程序
如果您的財務狀況屬於長期性、結構性的困難,即使延長兩年也無法改善,您可以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向法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雖然會讓您喪失部分財產,但最終目的是透過免責裁定,徹底擺脫債務負擔。實務上,許多因失業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的債務人,最終都會選擇轉換至清算程序,以尋求新生。
【案例解析:收入不足轉清算】
阿明原本每月需繳納14,000元的更生款項,但因公司裁員導致收入銳減。即使扣除了法院認定的必要生活費用後,他每月可支配的餘額只剩下不到9,000元。由於這筆餘額連續三個月都低於14,000元,法院認定符合「推定事由」,最終裁定阿明開始清算程序,讓他得以重新開始。
3.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立即行動是關鍵
【最關鍵的警告:不溯及既往】 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是向後生效的,不具溯及力!這表示對於您在聲請延長前,已經到期但未繳的款項,債權人仍然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一旦發現困難,必須「立即」聲請。
| 步驟 | 具體行動 | 目的與注意事項 |
|---|---|---|
| 步驟一:計算與確認 | 準確計算連續三個月的可處分所得餘額。 | 確認是否符合第75條第2項的「推定事由」,或是準備「不可歸責」的證據。 |
| 步驟二:準備證據 | 備妥非自願離職證明、重大傷病診斷書、醫療單據等。 | 證明您的困難是不可歸責於己。 |
| 步驟三:立即聲請 | 向原辦理更生程序的法院,遞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或開始清算程序。 | 必須在債權人啟動強制執行前聲請,爭取法律保護。 |
債權人已啟動強制執行怎麼辦?
如果債權人已經因為您未依約履行而聲請強制執行,您仍有救濟機會。依據《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此時法院得依您的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也是一個轉換跑道、避免財產被個別執行的重要時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方案已經毀諾好幾個月了,現在才聲請延長期限還來得及嗎?
A: 您必須立即行動。雖然實務上對於「連續三個月」的認定較為寬鬆,不限於聲請前的三個月,但法院的延長裁定不溯及既往。對於您聲請前已到期的欠款,債權人仍有權強制執行。因此,越早聲請,對您的保護範圍就越大。
Q: 我因為換了薪水較低的工作,算不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A: 這要看情況。如果您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或避免失業而轉換工作,但薪水意外降低,法院可能會審酌。但如果您是「非自願性」失業或因傷病被迫轉換,則較容易被認定為不可歸責。若收入不足連續三個月低於應繳金額,建議直接引用第75條第2項的「推定事由」,這是最直接的證明方式。
Q: 如果我已經延長了兩年期限,但還是繳不出來,可以直接聲請免責嗎?
A: 聲請免責(第75條第3項)的門檻非常高。您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 延長期限後仍有重大困難;2. 對各債權人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3.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優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的總額。若無法滿足這三個條件,您應考慮依第75條第5項聲請轉換至清算程序。
Q: 轉換到清算程序後,我的生活會被限制嗎?
A: 是的。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您會進入一段「受限制」的生活,例如居住地、出國、擔任特定職務等會受到限制,直到法院裁定免責為止。但清算程序能讓您在財產變現後,最終獲得免責,徹底擺脫債務,是最終的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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