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債務困境:更生方案的成功關鍵
對於正在努力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更生程序的受薪債務人來說,提交了詳盡的更生方案後,最緊張的莫過於等待「債權人是否同意」的結果。如果銀行或債權人不同意,是不是就代表更生失敗了呢?
別擔心!台灣的《消債條例》設計了一套機制,大大提高了更生方案通過的機會。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更生方案可決的兩大門檻,以及對債務人最有利的「視為同意」法律工具。
一、更生方案可決的「雙重門檻」
無論法院採用哪種方式徵詢意見,更生方案要通過,都必須符合嚴格的「雙重門檻」規定。這旨在平衡債權人的人數多寡與其所代表的債務金額大小。
門檻計算基礎:僅限『一般債權』
計算同意門檻時,只會納入已申報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通常就是您的信用卡、信貸、現金卡等)。
提醒:有房屋抵押或汽車貸款等有擔保債權人,原則上無表決權。但若他們行使擔保權後仍有不足清償的部分,該不足額會被視為一般債權,計入總額。
雙重標準:人數過半 & 金額過半
更生方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標準:
- 人數門檻: 同意的債權人數量必須過半數。
- 債權額門檻: 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總額,必須超過所有一般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
二、您的最大武器: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機制(§60)
實務上,法院徵詢債權人意見主要有兩種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59)或採書面表決(§60)。對於債務人來說,書面表決往往是成功率最高的途徑。
1. 什麼是「視為同意」?
當法院依《消債條例》第60條,將更生方案的內容通知債權人,要求他們在特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時,如果債權人逾期沒有回覆,法律上就直接「視為同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銀行或金融機構因行政怠惰、消極不作為,而導致債務人的更生程序停滯。這對受薪債務人來說是極大的利多!
2. 書面表決的門檻計算
在書面表決程序中,計算雙重門檻時,會將「實際同意」的債權人,與「視為同意」(沒回覆)的債權人合併計算。只要合併後的同意人數與債權額都達到過半,方案即視為可決。
實務案例:銀行未回覆,方案順利通過
王先生的更生方案提交法院後,法院選擇了書面表決程序。王先生的主要債權人是三家大型銀行。由於銀行內部流程繁瑣,三家銀行都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是否同意。
根據《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這三家銀行均被視為同意王先生的更生方案。結果,同意及視為同意的債權人達到100%的人數和債權額門檻,法院隨即裁定認可王先生的更生方案,讓他得以開始執行清償計畫。
三、債權人會議 vs. 書面表決:您該注意什麼?
法院決定採用哪種方式,對更生方案的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您必須了解兩者的差異:
| 項目 | 債權人會議(§59) | 書面表決(§60) |
|---|---|---|
| 同意計算基礎 | 僅計算出席會議並同意的債權人。 | 計算同意與視為同意的債權人。 |
| 未出席/未回覆 | 視為不同意,不計入同意數。 | 視為同意,計入同意數。 |
| 對債務人優勢 | 較低(需債權人主動出席)。 | 較高(可利用債權人消極不作為)。 |
重要提醒: 實務嚴格區分這兩種程序。如果法院決定召開會議(§59),即使債權人事先提交了書面同意書,但若未實際出席會議,該同意書是無效的,無法計入同意票!
因此,若您預期債權人出席意願低,應積極向法院陳報,請求採用書面表決程序,以最大化利用「視為同意」的優勢。
四、就算被否決,法院仍可能「強制認可」(§64)
萬一更生方案真的沒有通過雙重門檻,您也不必灰心!《消債條例》給予法院強大的職權認可權(俗稱「Cram-down」)。
只要您是受薪階級,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且您提出的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原則(即您的清償條件已達到您能力所及的最高水準),法院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裁定認可您的更生方案。
這代表,只要您的方案是真誠且合理的,債權人即使集體否決,也無法完全阻止您更生重建的機會。
結論:掌握程序,邁向重生
更生方案的通過,是您重啟人生的關鍵一步。受薪債務人應當理解並善用法律賦予的程序優勢:
- 優先爭取書面表決: 這是利用「視為同意」機制,提高可決率的最佳途徑。
- 確保方案合理性: 方案清償條件必須符合「盡力清償」原則,避免法院因方案無履行可能而裁定不認可。
- 了解底線: 即使方案未通過,法院仍可能基於「盡力清償」原則,職權認可您的方案,確保您不會因債權人的反對而功虧一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方案中,有擔保的房貸債權人有表決權嗎?
A: 原則上,有擔保債權人(如房貸銀行)沒有表決權。但如果他們行使抵押權或擔保權後,仍有部分債務無法受償(即不足額),則這不足受償的部分會被視為一般債權,計入總債權額,並擁有相應的表決權。
Q: 如果法院已經決定召開債權人會議(§59),我還能要求改為書面表決(§60)嗎?
A: 法院一旦決定程序,通常難以更改。但您可以向法院陳報,說明債權人出席意願低或人數眾多,建議法院依職權改採書面表決程序,以提高程序效率。不過,若已確定召開會議,您必須提醒不同意的債權人,若要否決方案,必須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並表示反對,否則他們的書面意見無效。
Q: 我提出的更生方案清償比例很低,債權人一定會反對,我該怎麼辦?
A: 清償比例低並非絕對失敗。關鍵在於您是否符合「盡力清償」原則。如果您已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全部收入用於清償,且清償期拉到最長(如六年),即使清償比例低,法院仍可能依《消債條例》第64條職權認可您的方案,因為您已展現最大誠意和能力。
Q: 如果債權人會議通過了更生方案,是否代表一定會成功?
A: 不一定。即使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仍會依《消債條例》第63條審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常見的不認可原因包括:債務總額超過法定上限、方案內容對不同意的債權人不公允、或者法院認為方案明顯沒有履行可能。若法院裁定不認可,通常會直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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