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方案通過的秘密:掌握債權人「同意門檻」
申請更生,最讓人忐忑不安的莫過於等待更生方案被債權人「投票」通過。許多人擔心,只要有銀行投下反對票,一切努力就白費了。事實上,根據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法院設計了一套機制,大大提高了誠實債務人方案通過的機會。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解析更生方案可決的法律關鍵,讓您知道如何善用制度,順利開啟新生活。
兩大門檻:方案通過的「雙重標準」
無論您的方案是透過哪種方式表決,想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雙重門檻:
- 人數門檻: 同意方案的債權人,必須超過總債權人數的一半。
- 債權額門檻: 同意方案的債權人,其所代表的債權總額,必須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
請注意,這裡計算的債權人,僅限於已申報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如信用卡債、信貸等)。有擔保的房貸或車貸債權人,原則上不參與更生方案的表決。
您的黃金機會:消極同意(視為同意)機制
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讓大家當場投票,而是採用「書面表決」的方式。這就是債務人最有利的機制,關鍵就在於《消債條例》第60條的規定:
關鍵法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視為同意」白話解析
這條規定對您極為重要!它採取了「消極同意」的原則,意思是:
- 法院會將您的更生方案寄給所有債權人。
- 如果債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回覆法院,法律就自動將這家銀行或機構的意見視為「同意」您的更生方案。
因此,只要不同意方案的債權人沒有達到前面提到的「人數過半」或「債權額過半」的門檻,您的方案就會因為大量「視為同意」的票數而通過。
實務案例:銀行不回應,方案照樣通過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境(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
情境故事:小美的更生之路
小美總共有10家債權銀行,總債權額為200萬元。她提出的更生方案,有3家銀行明確表示「不同意」,這3家銀行代表的債權額是50萬元。
- 不同意人數: 3家(未過半數 5家)
- 不同意債權額: 50萬元(未過半數 100萬元)
剩下7家銀行因為內部作業繁瑣或其他原因,都沒有在期限內回覆法院。依據《消債條例》第60條,這7家銀行全部被視為同意。
結果: 同意及視為同意的債權人數達7位,債權額達150萬元。雙重門檻皆通過,法院裁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重點提醒: 債權人必須「積極」且「達到法定比例」地表示不同意,才能阻擋您的方案。他們消極不作為,反而對您有利。
最終保障:法院的「盡力清償」逕行認可
萬一您的方案真的因為少數大額債權人反對,導致無法通過雙重門檻怎麼辦?別擔心,法律為誠實的債務人設置了最後一道防線:
關鍵法條:《消債條例》第64條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什麼是「盡力清償」?
即使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方案,只要法院審查後認為您已經「盡力清償」,法院就可以直接裁定認可您的更生方案(逕行認可)。
實務上判斷「盡力清償」有一個重要指標:如果您的財產沒有清算價值,且您將可處分所得總額(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逾五分之四都用於清償債務,通常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已盡力清償。
這代表,只要您的方案是務實、誠懇地將收入的大部分用於還款,法院就會給您重新開始的機會。
律點通總結與建議
| 關鍵機制 | 適用時機 | 對債務人的影響 |
|---|---|---|
| 視為同意 (第60條) | 書面表決程序 | 債權人消極不回應,方案即可自動通過。這是更生成功的最大助力。 |
| 逕行認可 (第64條) | 方案未通過,但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 即使債權人反對,法院仍可保障您的更生權益。 |
您在更生程序中,應盡力確保提交的方案符合您的收入狀況,並展現出最大的清償誠意。只要方案合理且您已盡力,法律程序將會是您最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債權人有權對我的更生方案進行表決?
A: 只有『已申報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才有表決權。這通常包括信用卡債、個人信貸等。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房貸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是沒有表決權的。您的方案只需要讓無擔保債權人達到雙重門檻即可。
Q: 如果我的方案是透過債權人會議(第59條)表決,但有債權人只寄了書面同意書,卻沒有出席,會計入同意票嗎?
A: 不會。根據《消債條例》第59條,只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表示同意的人數和債權額才會被計算。如果債權人僅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未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出席會議,則該書面同意不計入第59條的出席門檻計算。此書面同意僅適用於第60條的書面表決程序。
Q: 法院如何判斷我是否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進而逕行認可我的方案?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財產狀況、收入結構和清償比例。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是:如果您沒有清算價值,且您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可處分所得餘額』中,有超過五分之四(80%)都用於清償債務,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已盡力清償。
Q: 我的更生方案已經被法院認可確定了,但後來因為收入減少,發現方案無法履行,我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認可裁定嗎?
A: 不行。一旦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確定,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無履行可能』為由,請求撤銷認可裁定,也不能對認可裁定提起抗告或異議。您必須盡力履行方案。若真的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債權人可能會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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