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指南:更生程序裁定後,債權人催收、訴訟與強制執行的法律限制範圍
債務人的法律護盾:更生程序開始後的「自動停止」
面對龐大的債務,更生程序是許多家庭重新開始的機會。當法院正式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這不僅是一個程序上的里程碑,更是為債務人撐起了一把強大的法律保護傘。
您最關心的問題是:法院裁定更生後,銀行或資產公司還能繼續追討嗎?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的明確規定,答案是:針對大部分無擔保債務,他們必須停止!
法律依據:催收與訴訟的當然禁止
《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是保障更生債務人權益的核心條文。它規定了更生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權利行使的嚴格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這代表什麼?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無論債權人是否知情,以下行為都會自動停止或被禁止:
- 停止訴訟: 已經開始的清償債務訴訟會「當然停止」;更生裁定後才提起的訴訟,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
- 停止強制執行: 正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押薪水(扣薪)、查封存款或不動產等,必須立即停止。
關鍵區分:哪種債權會被禁止?
並非所有債務都會被禁止催收。法律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更生債權」,也就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的,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權。
| 債權類別 | 範例 | 是否自動停止訴訟/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
|---|---|---|---|
| 更生債權 (無擔保、無優先權) | 信用卡債、信用貸款、民間借款 | 是 (自動停止或駁回) | 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 |
| 有擔保債權 | 房貸、車貸(設定抵押權) | 否 (原則上可繼續) | 第48條第2項但書 |
| 更生後成立之債權 | 裁定開始後新借的錢或新產生的費用 | 否 | 非更生程序處理範圍 |
如果您家人的債務屬於信用卡債或一般信貸,那麼裁定開始後,銀行就不能再對這些債務進行訴訟或扣薪。
實務案例:銀行違規提告,法院直接駁回
假設您的家人(債務人)已經在某年三月獲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但某家銀行在五月時,仍然向法院提起了「清償借款」的訴訟。
根據實務見解(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法院會直接審查債務人的更生狀態。一旦確認該債權屬於無擔保的更生債權,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這證明了法院對於更生程序的保護是嚴格且主動的。債權人若不遵守規定,繼續在更生程序外行使權利,不僅是徒勞無功,還會被法院駁回。
家屬的實務操作指引:收到催收通知怎麼辦?
當您的家人取得更生程序開始的裁定後,家屬可以協助進行以下關鍵步驟:
步驟一:立即通知與證明
請務必將法院核發的「開始更生程序裁定書」影本,立即寄發或傳真給所有已知的債權人。 這樣可以確保他們知悉法律限制,減少後續的爭議。
步驟二:處理正在進行的程序
若債務人正在面臨扣薪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家屬應協助將更生裁定書提交給執行法院(通常是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法院收到後,應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
重要提醒: 雖然法律規定是「當然停止」,但實務上,法院並不會主動知道所有債務人都進入更生。因此,債務人或家屬必須主動提供裁定書,請求法院停止程序。
步驟三:應對違法催收
如果債權人或委外的催收公司在裁定開始後,仍持續進行電話騷擾、上門拜訪或發送存證信函追討無擔保債務,這已違反了消債條例的立法精神。
您可以明確告知對方「法院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提供裁定文號。若對方仍不停止,可向法院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以維護債務人及家屬的生活安寧。
結論:掌握權益,迎接新生
更生程序的目的,是讓債務人重獲經濟上的更生機會。一旦法院的保護傘展開,家屬應當掌握這些法律武器,區分哪些債務受到保護、哪些不受影響,並在必要時主動向相關單位提出更生裁定證明,確保債務人能夠專注於更生方案的履行,邁向嶄新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有擔保的房貸或車貸會自動停止催收或強制執行嗎?
A: 不會自動停止。《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明確排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這類債權人原則上仍可繼續行使權利,但債務人若符合條件,仍可依「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與銀行協議,或在更生方案中提出消滅擔保權的計畫,以保全自用住宅。
Q: 如果債權人在更生裁定開始後,仍繼續對債務人發送催收信件或電話騷擾,我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再次以書面方式(最好是存證信函)附上法院的更生開始裁定書,正式通知該債權人停止催收行為。如果對方仍持續騷擾,您可以向法院反映或向金管會提出申訴,說明對方已違反《消債條例》的訴訟及催收禁止規定。
Q: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新產生的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是否也受禁止催收的保護?
A: 不受保護。禁止催收的範圍僅限於「更生債權」,也就是在裁定開始前成立的債權。更生裁定開始後新產生的生活費用、新借的款項等,屬於「非更生債權」,債務人必須正常繳納,且債權人可以依法追討。
Q: 債務人已經開始更生程序,但家屬收到法院寄來的「清償債務訴訟通知」,該如何處理?
A: 家屬應立即將此情況告知債務人,並協助債務人將「更生程序開始裁定書」提交給該訴訟繫屬的法院。法院會根據《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裁定該訴訟應當停止(如果是已開始的訴訟)或直接駁回(如果是新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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