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一位正在努力工作、同時進行債務更生程序的受薪人士嗎?您可能最擔心的是:當我已經向法院聲請更生後,那些債權人是否還能繼續打電話、寄信催收,甚至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扣我的薪水?
別擔心,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法律會為您撐起一把強大的保護傘。
本文將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及最新的法院實務見解,精確告訴您哪些行為被禁止、哪些情況例外,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法律權益,專心邁向財務重生之路。
1. 催收禁止的黃金時點:不是聲請,而是「裁定開始」
受薪更生人最常混淆的時點是:「我遞狀聲請更生了,是不是催收就該停止?」
答案是:不是。
法律上強制禁止債權人發動訴訟和強制執行的關鍵時點,是法院正式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前,債權人原則上仍可以合法行使權利,包括催收、提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重要提醒】 真正的法律保護,是從法院的「開始更生程序裁定」送達時才正式啟動。
2. 法律的保護傘:禁止訴訟與強制執行
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針對您的「更生債權」(即在裁定前成立的債務),法律立即發揮作用。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對受薪更生人至關重要,它提供了兩大核心保護:
2.1. 禁止訴訟:債權人不能再提告
如果債權人對您的更生債權提起訴訟(例如要求清償借款),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其訴訟,因為這屬於程序要件欠缺。
生活化案例:張先生的銀行訴訟被駁回
張先生在今年三月獲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某銀行卻在四月對他提起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張先生收到法院通知後,立刻向法院提出書狀,主張自己已進入更生程序。最終,法院依據《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裁定駁回了銀行的訴訟。這證明只要程序開始,一般債權人就無法透過訴訟來追討債務。
2.2. 禁止強制執行:薪資扣押必須停止
這對受薪更生人來說是最直接的保障。如果您的薪資正在被一般債權人強制扣押,一旦更生程序開始,該強制執行程序必須視為終結,債權人不得繼續扣押您的薪水。
【請注意】 雖然法律禁止「訴訟」和「強制執行」,但對於一般的「催收行為」(如電話、信函),雖然不被鼓勵,但並非第48條第2項直接禁止的行為。不過,若債權人違法提起訴訟或執行,您應立即向法院主張權利。
3. 深入解析:哪些債權不受限制?
並非所有債務都受到第48條第2項的限制。以下三種情況,債權人仍可能行使權利:
3.1. 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例外中的例外)
例如房屋貸款、汽車貸款等有抵押權的債務,或特定優先債權(如稅捐)。
根據《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但書規定,這類債權不受訴訟及強制執行禁止的限制。換句話說,銀行仍可針對抵押品(如房屋、汽車)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3.2. 更生程序開始後成立的債務
如果您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才借入的新債務,不屬於「更生債權」,因此債權人對此新債務的訴訟和執行,不受第48條限制。
3.3. 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非免責債務)
這類債務(例如因故意傷害他人需賠償的費用),依《消債條例》第55條規定屬於「非免責債務」。實務最新見解認為,法院傾向類推適用有擔保債權的例外規定,允許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來確定債權金額。
【重要區分】 雖然債權人可以對非免責債務提起訴訟,但強制執行仍必須等到更生方案所定的清償期間屆滿後才能進行。
4. 受薪更生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 情況 | 債權人行為 | 您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 |
|---|---|---|---|
| 更生裁定開始後 | 債權人對一般債務提告 | 立即向法院提出書狀,主張訴訟應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駁回。 | 第48條第2項 |
| 更生裁定開始後 | 債權人對一般債務扣薪 | 立即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強制執行應視為終結。 | 第48條第2項 |
| 任何時點 | 薪資被強制執行 | 即使是針對有擔保債務,您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主張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薪資部分不得被扣押。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結論:掌握時點,穩定生活
身為受薪更生人,您最大的保障來自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的時點。一旦跨越這個門檻,絕大多數的非擔保債權人將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訴訟或強制執行)來干擾您的生活和工作。
請務必保存好法院的裁定書,這是您對抗違法催收和訴訟的最有力武器。瞭解這些法律界線,您就能更專注於工作,穩定履行更生方案,早日重獲無債一身輕的自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程序開始後,債權人還能打電話或寄信催收嗎?
A: 雖然《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明確禁止的是「訴訟」和「強制執行」,並未直接禁止一般的電話或信函催收。但如果債權人頻繁或惡意騷擾,您應記錄下來,並向法院或相關單位反映,以確保更生程序順利進行。
Q: 如果債權人對我的房貸(有擔保債務)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我能阻止嗎?
A: 房貸屬於有擔保債權,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受訴訟及強制執行禁止的限制。債權人可以繼續行使權利。不過,您仍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限制對自用住宅的執行,但法院會審酌必要性。
Q: 如果我積欠的債務是因「故意傷害」他人導致的賠償金,更生程序能保護我嗎?
A: 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屬於「非免責債務」(《消債條例》第55條)。實務上允許債權人對此類債務提起訴訟以確定金額,但他們不能在更生方案清償期間內聲請強制執行。您仍需在更生方案期滿後,繼續負清償責任。
Q: 萬一債權人違法對更生債權提告,我該怎麼辦?
A: 您應立即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出書狀,主張您已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該訴訟應被法院裁定駁回。同時附上法院的更生程序開始裁定書影本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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