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您順利通過更生方案:法院審查的兩大核心重點
各位更生聲請人,您好。當您鼓起勇氣面對債務,提出更生方案時,最關心的莫過於法院是否會認可。法院的認可,是您擺脫債務枷鎖、重獲新生的關鍵一步。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法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審查更生方案的兩大核心關卡,特別是至關重要的「盡力清償」原則。
關卡一:債權人會議的門檻—「視為可決」
首先,您的更生方案必須先通過債權人會議的同意門檻。但請放心,消債條例設計了一個對債務人有利的機制:「視為可決」。
依據《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會將您的方案通知債權人,並要求他們在期限內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這裡的重點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回覆,法律會直接將他們視為同意您的方案。只要「同意」及「視為同意」的債權人,滿足「人數過半」且「債權額逾總債權額二分之一」這兩個條件,您的方案就會被視為通過債權人會議。
關卡二:法院認可的絕對標準—「盡力清償」
即使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只要您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法院仍應裁定認可。這是消債條例保障債務人經濟更生的核心精神。
法院審查您是否「盡力清償」,主要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該條文要求您必須有固定收入,並且方案條件已達到「盡力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判斷「盡力清償」的三大指標
法院會用以下三個標準來衡量您的方案是否合格:
- 固定收入要求: 您必須證明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薪資、業務所得等)。
- 清算價值測試: 您的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不能「顯低於」您若走清算程序時,債權人可以拿到的總額(即「清算價值」)。
- 兩年可處分所得測試: 您的清償總額,不能「低於」您聲請更生前兩年,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可處分所得總額。
什麼是您的「必要生活費用」?
為了確保您在履行更生方案時還能維持基本生活,《消債條例》第64-1條對必要生活費用有明確定義:以當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來計算。這是法院計算您每月有多少錢可以拿來還債的基礎。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審查您每月可處分所得(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是否已將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若達到這個高標準,即會認定您已盡力清償。
實務案例解析:低清償比例也能過關
許多聲請人擔心自己的清償比例太低,法院不會認可。但事實上,法院看重的是「盡力」而非「比例」。
案例情境一:清償比例僅約6%的更生
小陳(化名)總債務超過兩百六十萬元,他提出分72期(6年)清償總額約15萬元的方案,清償比例僅約5.98%。雖然比例極低,且有部分債權人不同意,但法院最終仍裁定認可。
法院認可的理由: 儘管清償成數低,但法院審查後認為,小陳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的絕大部分用於清償,符合「盡力清償」原則,且方案也高於清算價值等門檻。這體現了法律保障債務人重生的目的。
案例情境二:高於平均值的方案更具說服力
小美(化名)提出的更生方案清償比例為15.13%。法院在審查時特別指出,這個比例高於司法院統計過去十多年間更生程序的平均清償成數(約14.71%)。
指導意義: 雖然沒有規定清償比例一定要達到多少,但如果您的方案清償比例能達到或高於歷史平均值,將更有力地證明方案的「公允可行性」和您的「盡力程度」。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的方案順利認可
為了讓您的更生方案順利獲得法院認可,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誠實且具體的財產報告
務必提供完整且真實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法院會根據您的報告來計算清算價值和可處分所得。任何隱瞞或虛報都可能導致方案被駁回。
2. 方案清償額必須超越兩大門檻
請確保您方案中承諾的清償總額,高於「清算價值」及「前二年可處分所得」這兩項基準數額。這是證明您「盡力清償」最直接的證據。
3. 準備接受「生活限制」
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為了確保您能履行清償義務,通常會依《消債條例》第62條規定,對您在未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做相當的限制。常見的限制包括:
- 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或高風險投資。
- 不得搭乘高鐵、飛機或入住高價旅館(公務或急病除外)。
- 必須每月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並定期向法院報告。
這些限制是為了讓您專注於清償債務,雖然會帶來不便,但這是獲得重生的必要配合事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更生方案中的「清算價值」是什麼?我該如何計算?
A: 「清算價值」是指如果您的案件不走更生,而是直接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預計能從您現有財產中分到的總金額。計算方式是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將您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輛、保單解約金等)扣除擔保債務和必要生活費用後,剩餘可供分配的價值。您的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必須高於這個數額,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Q: 如果我的債務中包含有擔保債權(如房貸、車貸),在更生方案中該如何處理?
A: 有擔保債權(如抵押權、質權)的處理方式與無擔保債權不同。依據《消債條例》第35條,有擔保債權人必須先對擔保物行使權利(例如拍賣房屋或車輛)。只有在行使擔保權後,仍未能受償的「不足額」部分,才能列入您的更生方案中,作為無擔保債權依比例清償。在不足額確定前,方案中分給該債權人的款項會被法院暫予保留。
Q: 如果債權人會議上,多數債權人都投下「不同意」票,我的方案還有機會被認可嗎?
A: 有機會!這正是「盡力清償」原則的重要性。即使您的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即沒有達到人數和債權額的門檻),只要您能向法院證明您的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的「盡力清償」標準(即高於清算價值和兩年可處分所得),法院仍應以裁定認可您的更生方案。這是法律賦予債務人重生的保障。
Q: 更生方案認可後,如果我因為突發狀況,有一期款項無法準時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A: 更生方案的履行必須嚴格遵守。若您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終止更生方案。一旦方案被終止,您原有的債務將恢復,債權人可持原執行名義對您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若您預見短期內無法繳款,應立即向法院說明情況,請求變更或延長清償期限,切勿自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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