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更生方案:如何讓法院點頭認可?
對於背負沉重債務的消費者而言,向法院聲請「更生」是重啟人生的重要機會。更生方案的目標是在一定期限內(通常是六年)盡力償還部分債務,剩餘債務則可獲得免責。然而,更生方案就算沒有獲得所有債權人同意,法院仍有權逕予認可,前提是您必須證明自己已達到法律規定的「盡力清償」標準。
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詳細解讀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兩大核心要件:固定收入與盡力清償,並告訴您實務上該如何準備。
1. 核心要件:固定收入與盡力清償
法院要能裁定認可您的更生方案,必須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的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這條文揭示了兩大關鍵:
- 具備固定收入: 您必須提供穩定且可信的薪資或收入證明,這是聲請更生的基本門檻。
- 達到盡力清償: 這是法院審查方案是否公允的核心標準。
盡力清償的客觀標準:80%或90%的門檻
法院判斷您是否「盡力清償」,並不是主觀認定,而是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1所訂定的客觀公式。這個公式要求您將「可處分所得餘額」的大部分用於還款。
什麼是「可處分所得餘額」? 簡單來說,就是您的每月收入扣除您與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剩餘金額。
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1,門檻分為兩種:
| 債務人狀況 | 清償比例要求 | 法條依據 |
|---|---|---|
| 名下財產有「清算價值」 | 逾十分之九 (90%) | §64條之1第1款 |
| 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 | 逾五分之四 (80%) | §64條之1第2款 |
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 依照《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法院會以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和受扶養人所必要的支出。
請注意: 就算您的方案獲得多數債權人「視為同意」(消極同意),如果清償比例未達上述門檻,法院仍可能要求您修改方案,直到符合「盡力清償」標準為止。
2. 實務操作指引:最大化您的清償誠意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檢視債務人是否已「傾盡所有」。以下是兩個實務上常見的關鍵點:
案例故事一:保單解約金必須納入
許先生(化名)在提出更生方案時,雖然每個月的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餘額不多,但他名下有一筆約40萬元的儲蓄險。法院要求他必須將這筆保單解約金的九成納入清償總額。許先生照辦後,儘管每月還款壓力不變,但因總還款金額提高,法院認定他已符合「盡力清償」標準,最終裁定認可。
律點通提醒: 您的保單解約金、存款或汽車等具有清算價值的資產,必須主動揭露並納入還款計畫中,否則法院很難認定您已盡力清償。
案例故事二:高於平均值,更有利認可
楊先生(化名)的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但法院審酌後發現,楊先生提出的清償總比例高達27.14%,遠高於當時統計的更生案件平均清償成數(約14.71%)。法院認為,楊先生的方案已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因此依職權裁定認可。
指導意義: 雖然法律有最低門檻,但若您能提出更高的清償比例,展現最大誠意,將大幅增加法院逕予認可的機率。
3. 認可後的生活限制與風險提醒
一旦更生方案被法院認可,您將進入長達六年的履行期。為了確保您能順利還款並重建消費觀念,法院會依據《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施加「生活程度限制」。
常見的生活限制包括:
- 不得為奢靡浪費的消費活動(如購買奢侈品)。
- 禁止賭博或高風險投機行為(如過度投資金融商品)。
- 限制不動產的處分或受讓、以及高額金錢借貸行為。
- 限制每月日常生活支出,通常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重要風險提醒: 若您在履行期間違反這些限制,或因故無法履行方案,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甚至可能導致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4條)。因此,務必嚴格遵守方案內容和生活限制。
總結:成功更生的關鍵步驟
- 精確計算: 確保您的每月清償金額達到可處分所得餘額的80%或90%門檻。
- 主動納入資產: 將所有具有清算價值的資產(尤其是保單解約金)納入清償總額。
- 證明誠意: 盡可能提出高於法定最低門檻的清償比例,以利法院逕予認可。
- 嚴守限制: 方案認可後,嚴格遵守法院施加的生活程度限制,避免因違約而功虧一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用」?這對還款有什麼影響?
A: 法院會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以您戶籍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計算標準。這個數字會從您的月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可處分所得餘額」。因此,如果您的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得越高(如依法扶養人數多),可處分餘額就越少,您的每月還款壓力也會相對減輕。
Q: 我的保單解約金是否一定會被要求納入更生方案?
A: 是的,如果您的保單具有解約價值,根據實務見解,它屬於具有「清算價值」的財產。法院通常會要求您將該解約金(或至少九成)納入更生方案的清償總額中。這是證明您已「盡力清償」的重要依據,若不納入,法院很難逕予認可您的方案。
Q: 如果我的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還會認可嗎?
A: 會。這就是《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逕予認可」制度的意義。只要您符合「有固定收入」且已達到「盡力清償」的客觀標準(80%或90%門檻),法院為了保障您的經濟更生機會,即使債權人不同意,仍可以職權裁定認可方案。
Q: 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如果我因生病或離職導致收入減少,無法履行,會被撤銷嗎?
A: 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具有安定性。根據法律分析,債權人只能以您有「詐欺更生情事」(如隱匿財產)為由聲請撤銷更生。如果您是因事後客觀情事變更(如非故意的離職或生病)而無法履行,不會構成撤銷更生之事由。此時,債權人只能依據更生方案聲請強制執行,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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