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更生程序中的「誠實」義務
對於受薪更生人來說,成功通過更生方案,代表著擺脫沉重債務、重新出發的機會。然而,這個過程的核心要求就是「誠實」。您必須向法院展現誠意,據實報告您的收入與財產狀況,並證明您已盡力清償。
了解在不同階段的報告義務,是確保更生方案順利通過並穩定執行的關鍵。
階段一:聲請更生時,收入財產如何「據實報告」?
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時,法院會對您的財務狀況進行嚴格審查,特別是聲請前兩年內的財產變動。
1. 聲請前兩年的財產變動報告義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的規定,法院有權要求您提供聲請前特定期間的詳細財務資料。這項義務至關重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律點通解析:
- 範圍: 不僅是您目前的薪資單,還包括聲請前兩年內所有財產(如不動產、車輛、保單解約金)及收入(如年終獎金、兼職所得、補助津貼)的變動狀況。
- 重要性: 法院藉此確認您是否有隱匿財產、惡意脫產或虛報債務的行為。一旦被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故意不為真實陳述」,法院將直接駁回您的更生聲請,讓您前功盡棄。
2. 案例提醒:輕忽程序可能喪失機會
實務上,法院對於債務人配合調查的態度要求非常嚴格。曾有案例,債務人因為工作忙碌(例如經營攤販),經法院通知開庭調查,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且未依限補齊財產資料。法院最終即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
重點提醒: 配合法院調查是您的法律義務。若確實有無法出席或補件的困難,必須事先向法院提出具體且有佐證的理由,絕不能置之不理。
關鍵概念:法院如何認定你已「盡力清償」?
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認可,核心標準在於您是否已「盡力清償」。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盡力清償的判斷標準:
- 可處分所得計算: 法院會計算您的「每月收入」減去「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這就是您應用於清償的金額。
- 必要生活費用門檻: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必要生活費用是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定之。您必須將超出此標準的收入用於還債。
- 清算價值門檻: 您總清償金額必須高於若您走清算程序時,債權人能分到的金額。
階段二:方案認可後,薪水大漲需要通報或加碼清償嗎?
這是所有受薪更生人最關心的問題:如果我在未來幾年內升職加薪,甚至換了更高薪的工作,我的更生方案會不會被推翻,要求我多還錢?
法律安定性的保障:方案一旦確定,原則上不變
根據司法院民事廳的實務研討意見,更生方案一旦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即具有法律安定性。這意味著:
債權人不得以債務人收入增加為由,主張情事變更而要求法院重訂更生方案,提高清償成數。
律點通解析:
立法精神是鼓勵債務人積極工作,重建經濟生活。如果您在履行方案期間努力工作、收入增加,這些多出來的收入是您重建生活的成果,不會被要求拿出來加碼還債。
因此,在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您沒有主動通報收入增加的法律義務。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受薪更生人的生存法則
| 階段 | 法律義務與操作重點 | 風險提醒 |
|---|---|---|
| 聲請階段 | 1. 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與財產變動。 |
- 準時出席法院庭期,依限補正所有文件。 | 故意隱匿或拒絕配合調查,將導致更生聲請被駁回。 | | 履行階段 | 1. 按時繳納清償款項。
- 若收入減少導致無法履行,應依《消債條例》第75條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二年)。 | 方案認可後,收入增加是受保障的,但若無故不繳款,方案可能被撤銷。 |
結論:誠信為本,穩定向前
更生程序的核心是誠信。只要您在聲請階段誠實報告,並在方案履行期間盡力維持清償,即使未來收入大幅提升,您也不必擔心清償負擔隨之增加。請專注於您的工作與生活重建,這才是《消債條例》賦予您的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果薪水突然增加很多,會被要求提高清償金額嗎?
A: 不會。更生方案一旦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即具有法律安定性。實務見解傾向認為,債權人不得以債務人收入增加為由,要求重訂方案或提高清償成數。這保障了您努力工作的成果,鼓勵您積極重建經濟生活。
Q: 法院說的「必要生活費用」是怎麼計算的?我能主張更高的開銷嗎?
A: 必要生活費用是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以法院所在地區(或您居住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這是法定的基本門檻。若您主張更高的必要支出(例如重病醫療費、扶養特殊需求家屬等),必須提出具體且充分的證明文件,說服法院該支出確實屬於履行方案的必要前提。
Q: 如果我在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賣掉房產或保單,需要報告嗎?
A: 是的,您必須報告。法院依《消債條例》第44條,得要求您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的財產變動狀況。任何大額財產的處分(如不動產買賣、高額保單解約或質借、大筆資金移動)都必須詳實說明其用途和流向,以證明沒有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的行為。
Q: 如果我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故失業或收入減少,該怎麼辦?
A: 您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失業、重大傷病、收入銳減)導致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應立即依《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二年。切勿自行停繳,否則方案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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