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失敗怎麼辦?聲請更生、清算必備的「協商終結證明」與準備文件
前置協商失敗下一步:如何取得法院認可的「協商終結證明」?
您是否剛結束前置協商,結果不如預期?無論是協商過程未成立,或是協商成立後卻因故毀諾,下一步想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都需要向法院提出「協商程序已終結」的證明文件,才能讓法院開始審理您的債務清理程序。
但實務上並沒有一張叫做「協商失敗證明」的公文。法院真正要求的是,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您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規定的要件。
釐清您的協商狀態:未成立 vs. 毀諾
在準備文件之前,首先要確認您的協商程序是屬於哪一種「失敗」:
- 協商未成立(純粹失敗): 您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但最終因條件無法達成共識而破局。
- 協商成立後毀諾(違反協議): 您曾簽訂協議書並開始還款,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而中斷。
如果您屬於第一種情況(協商未成立),準備文件相對單純。但如果您屬於第二種情況(協商毀諾),法院的審查將會非常嚴格,這也是實務上最多人卡關的地方。
法律門檻:毀諾後聲請更生的關鍵要件
如果您是協商成立後毀諾,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先通過《消債條例》的嚴格檢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 如果您已經簽了協商協議,原則上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您能證明,您無法履行協議的原因是出於「不可歸責於您自己」的重大變故。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法院對此的認定非常嚴格,絕非一句「薪水不夠」就能過關。您必須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證明收入或支出發生了非預期、非自願的重大變故。常見的實務認定標準包括:
- 非自願性失業或資遣: 需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證明。
- 重大傷病或意外: 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單據。
- 家庭突發變故: 例如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或重病,導致家庭支出暴增。
實務案例提醒:舉證不足的風險
小陳曾與銀行協商成立,但後來因覺得「薪水太少,負擔重」而毀諾,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要求他提出協商當時到毀諾期間的每月實際收入證明,但他只簡單陳報薪資不足,且無法提供具體薪資單據。
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他的聲請。理由是:債務人未具體證明毀諾原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以薪資不足為由,屬於舉證不足,不符合消債條例的規定。
重要提醒: 誠實原則是關鍵。法院會透過聯徵中心和債權銀行資料進行核對。若您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將被視為不實陳述,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實務操作指引:準備證明文件清單
為了順利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您需要準備以下文件來證明協商程序已終結:
1. 協商未成立者(未簽協議書)
| 證明文件 | 取得方式 | 用途說明 |
|---|---|---|
|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 向聯徵中心申請 | 報告上應註明「前置協商結案原因:不成立」或無協商紀錄。 |
| 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函 | 協商程序結束時銀行寄發 | 證明協商已正式終止,未達成協議。 |
2. 協商成立後毀諾者(曾簽協議書)
這是法院審查的重點,請務必準備齊全:
-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證明您曾與銀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 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顯示當初協商的還款細節。
-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註明「前置協商結案原因:毀諾」。
- 證明「不可歸責事由」的證據:
- 收入變動證明: 協商後至毀諾期間的薪資單、勞保投保資料、銀行帳戶明細。
- 支出暴增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意外事故證明等。
律點通建議: 只要法院裁定要求您「補正」文件,務必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通常是「不變期間」)提交完整資料,否則法院將直接以「不合程式」為由駁回您的聲請。
結論:重建生活的下一步
前置協商失敗不代表世界末日,它只是開啟了您進入《消債條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門。關鍵在於,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具體且誠實地向法院證明您的經濟困境與毀諾原因。只要文件準備齊全,舉證充分,您就有機會透過法院程序,獲得債務重生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協商方案中沒有包含融資公司的債務,這算不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A: 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將『協商方案未包含特定債務』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因為前置協商的對象主要是金融機構(銀行),您在協商時應已清楚知悉此情況。若您僅以此為由毀諾,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是『舉證不足』或『可歸責於己』,進而駁回更生聲請。您必須證明協商後發生了非預期的重大變故,導致您連協商範圍內的債務都無法履行。
Q: 我已經毀諾很久了,還能聲請更生嗎?會不會有時效問題?
A: 《消債條例》對於聲請更生或清算並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但實務上,法院會關注您毀諾後到聲請更生期間的經濟狀況和還款努力。重點仍是證明毀諾是基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只要您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當初毀諾的原因至今仍存在或產生更嚴重的影響,且您有積極重建經濟生活的意願,仍可聲請。
Q: 如果法院要求我補正文件,但我真的找不到以前的薪資單怎麼辦?
A: 若無法提供紙本薪資單,您應嘗試提供其他替代性文件以佐證您的收入狀況:例如: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證明工作狀況)、銀行存摺明細(顯示薪資轉入紀錄)、或向法院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說明無法取得薪資單的原因。但請注意,法院仍可能向雇主或銀行函查,切結書內容務必真實。
Q: 前置協商期間,我的債權人還能對我強制執行嗎?
A: 前置協商本身不具備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要延緩執行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若您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債權人仍可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因此,若您已確定協商失敗並準備聲請更生,應儘快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以利後續依《消債條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