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失敗後的出路:取得證明書,啟動債務清理程序
協商失敗,心情一定很沉重。您已經努力嘗試與銀行協商,但結果不如預期。請記住,這不是債務的終點,而是法律為您開闢的下一條重建之路!
依據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如果您無法與銀行達成協議,您有權利進入更生(有穩定收入者)或清算(無力償還者)程序。然而,要啟動這些程序,您必須先取得一份關鍵文件——「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1. 協商失敗後的下一步:取得法律入場券
這份證明書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於各種爭議處理機制中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它的核心功能,就是向法院證明:「我們已經透過法定的或約定的機制,嘗試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但最終未能成功。」它是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必要前提。
2. 法律依據:七日內取得證明書的權利
雖然前置協商由銀行公會主導,但其程序精神與一般法律上的調解程序相似。當調解(協商)不成立時,法律保障當事人有權利取得證明文件,且機構必須在短時間內發給。
例如,在一般鄉鎮市調解程序中,法律便明確規定了時限: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這項規定確立了您的基本權利:無論是銀行公會或相關調解機構,當協商正式宣告破局後,您有權利向其提出書面聲請,要求發給證明文件,且機構應在七日內發給您。
3. 實務操作指引:拿到證明書的步驟
當您確定前置協商已經失敗,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確認不成立事實: 確保銀行或相關機構已正式通知您協商破局,或因對方未到場而視為不成立。
- 提出書面聲請: 立即向原協商機構(通常是最大債權銀行或銀行公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注意時限與催告: 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若逾期未收到,應再次催告,並保留催告紀錄。
- 保留所有文件: 務必保留協商過程中的所有文件、往來信函、會議紀錄,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4. 協商失敗的法律風險:契約成立與否的界線
協商失敗不只是談判破裂,還涉及到法律上「契約是否已成立」的認定。有時,債務人可能認為尚未簽署正式文件就是失敗,但在法律上,只要雙方對於「必要之點」(例如確定還款總額、期數)達成合意,即使沒有正式簽字,仍可能被法院認定契約成立。
案例解析:口頭合意可能導致協商「成功」
在實務上,曾有債務人與全體債權銀行在協商中,已經對分期還款的金額和期數達成共識,但債務人後來反悔,主張協商失敗。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7號民事判決精神)認定,既然雙方已對還款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即構成契約成立且生效。此時,債務人就無法取得「不成立證明書」,必須依約履行。
律點通提醒: 協商過程中請務必謹慎,一旦對關鍵條件達成合意,您就必須履行。若要確保協商失敗,必須是雙方確實無法就還款條件達成共識。
5. 談判破局能要求賠償嗎?——「締約上過失」的門檻
有些債務人會問:銀行在協商過程中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這涉及到《民法》上的「締約上過失」(《民法》第245條之1)。
雖然法律承認,若一方在締約交涉階段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的行為,導致他方因信賴契約能成立而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在債務協商實務中,法院傾向於尊重契約自由。除非您能證明銀行有惡意隱匿、不實說明,或故意拖延等行為,否則單純的「條件談不攏而破局」,會被視為正常的商業交涉風險,難以構成締約過失。
結論:協商失敗,更生清算是您的權利
協商失敗是進入下一階段的訊號,不是絕境。您現在的任務是:
- 取得證明書: 這是進入消債程序的通行證,請立即書面聲請,並注意七日發給的時限。
- 準備消債文件: 著手準備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相關文件,爭取時間以對抗可能的強制執行。
請勇敢面對,法律保障您重新站起來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前置協商失敗證明書跟一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樣嗎?
A: 法律精神與功能是相似的。雖然前置協商是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進行,但證明協商失敗的法律效果,就是為了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調解或協商不成立」的要求,讓您能順利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 證明書如果超過七天銀行還沒發給我怎麼辦?
A: 雖然銀行公會的協商準則可能沒有明確規定七日,但您可以援引一般調解法規的精神(如《鄉鎮市調解條例》)要求機構迅速處理。如果銀行惡意拖延,建議您發出正式的存證信函催告,並將此延遲事實記錄下來,作為後續法律程序的佐證,證明您已盡力配合。
Q: 我可以主張銀行在協商時有「締約上過失」要求賠償嗎?
A: 理論上可行,但實務上門檻極高。您必須證明銀行行為「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例如惡意隱瞞重要資訊或讓您產生契約一定能成立的強烈信賴後惡意終止。單純因條件談不攏而破局,通常被視為契約自由範圍,難以構成締約上過失。
Q: 協商失敗後,債權人可以立刻對我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前置協商期間,債權人通常會暫停催收和執行程序。一旦協商正式宣告失敗,債權人即可恢復催收和強制執行。因此,取得證明書後,您必須盡快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以啟動法院的保護程序(例如更生程序中的「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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