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債務困境:清算聲請人必須了解的程序轉換關鍵
歡迎來到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在債務清理這條路上所承受的壓力。當您聲請清算程序時,無論是主動選擇,或是從更生程序轉換而來,這都代表您正朝向財務重生的目標邁出關鍵一步。
清算程序並非失敗,而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為無法透過更生方案解決債務的自然人,提供的最後一道、也是最徹底的解決途徑。但您必須了解,為何許多人會從更生程序「轉換」到清算?掌握這些關鍵,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清算,並最終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
更生與清算的本質差異:為何會發生轉換?
更生(Rehabilitation)與清算(Liquidation)是消債條例提供的兩種主要程序,兩者的核心目標與操作方式截然不同:
- 更生程序: 旨在「自力更生」。債務人保有財產,但必須在最長八年內,依照法院認可的方案,盡力清償一定比例的債務。其前提是債務人有穩定收入來源,且無擔保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 清算程序: 旨在「財產清算」。債務人現有財產將被變現,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原則上喪失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清算終結後,債務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轉換時機一:債務總額超過更生門檻
這是最直接的轉換原因。如果您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依《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您將無法聲請更生,只能直接聲請清算。
更生程序中,法院強制轉換清算的三大情境
許多清算聲請人是從更生程序中途轉換過來的。這通常是因為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出現了不配合或方案不可行的情況。以下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強制轉換情境:
1. 未依限提出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
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必須在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若您未能在期限內提出,或提出的方案內容極度不誠實、不符合「盡力清償」原則,法院將視為程序無法進行,並依規定裁定轉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生活案例:方案難產】
小陳原本聲請更生,但他在計算清償金額時,刻意忽略了名下有清算價值的股票資產,導致提出的清償比例遠低於清算價值。法院要求他修正,但他一直拖延或無法提出符合「盡力清償」原則的方案。最終,法院認定小陳未積極配合,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 不遵守法院命令,導致程序停滯
在更生程序中,法院或司法事務官會要求債務人提供許多文件、出席說明會或補正資料。若債務人消極不配合,例如屢次缺席、拒絕提供財產清單或收入證明,法院會認為更生程序無法繼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3. 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或未獲認可
即使您提出了方案,但若該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不符合法院強制認可的條件(例如清償總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或者您目前的經濟狀況(如重大傷病、失業)已使方案明顯無法履行,法院將不予認可,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生活案例:收入劇變】
小美原先是工廠作業員,聲請更生並提出方案。但在法院審理期間,她不幸遭遇車禍,導致長期臥病、收入中斷。雖然小美很誠實,但法院審酌她的現況,認定其更生方案已「無履行可能」,為避免程序拖延,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轉換為清算程序。
清算聲請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既然您已進入清算程序,目標就是順利獲得最終的免責裁定。請務必遵守以下兩大原則:
- 絕對誠實申報財產: 清算的核心是財產變現。您必須如實申報所有財產、負債及收入狀況。若在法院認可更生或清算後一年內,被發現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等不誠實行為,法院將依《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裁定撤銷程序,這將嚴重影響您未來獲得免責的機會。
- 積極配合法院處分: 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您將喪失財產管理權。請務必配合法院選任的管理人或司法事務官,進行財產清冊的製作、變價及分配工作。積極配合是法院審酌您是否符合免責條件的重要依據。
重要提醒: 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會審理您是否符合免責條件。若您在程序中有不誠實或浪費財產等行為,法院可能裁定不免責,屆時債務仍將存續,且您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聲請清理債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清算程序開始後,我還能保有我的生活必需品和收入嗎?
A: 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現有財產原則上會被變現分配。然而,《消債條例》保障您的基本生活權益。法院會保留「自由財產」,例如為了生活或職業必需的物品、依法不得扣押的債權(如社會保險給付)、以及清算開始後所取得的收入。您在清算期間所賺取的收入,並不會被納入清算財團,您可以繼續用來維持生活。
Q: 如果我在更生方案履行到一半時,因為失業或生病無法繼續履行,我能主動要求轉換成清算嗎?
A: 根據實務見解,若您在更生方案履行中途失敗,雖然您已盡力,但通常不能直接主動聲請清算。您必須等待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時,您才能依同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兩年)。
Q: 清算程序結束後,一定會獲得免責嗎?如果沒有免責怎麼辦?
A: 清算程序結束後,法院會審酌您是否符合免責條件。只要您是「誠實且無過失」的,原則上會獲得免責。但若您有以下行為,可能被裁定不免責:隱匿或虛報財產、奢侈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導致負債、或於程序中不配合法院命令等。若裁定不免責,您的債務仍存續,但您可於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二年後,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Q: 清算程序中,我的保險單會被清算嗎?
A: 這取決於保險單的性質和價值。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如儲蓄險、終身壽險等,屬於有清算價值的財產,原則上會被列入清算財團變現。但若為純粹的消費型保險(如意外險、定期壽險),通常不具清算價值,則不會被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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