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生的最後一哩路:清算免責的關鍵與陷阱
面對沉重的債務壓力,許多人選擇依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程序,希望透過法律途徑獲得「免責」,真正擺脫債務。然而,清算程序走完並不等於債務自動消失。法院會嚴格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免責要件。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清算程序中「免責」的法律基礎、法院審查的重點,以及您必須避開的幾大地雷區。
一、清算免責的原則:法院應職權進行
清算免責制度的核心精神是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讓您有機會重新開始。
原則上,只要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的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職權)**裁定免除您的債務。這是《消債條例》賦予債務人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免責是常態,但「不在此限」的例外情況,才是債務人必須嚴加注意的重點。
二、兩大「不免責」地雷區,您必須誠實面對
法院若發現您有特定的不當行為或清償不足,就會依據《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裁定「不免責」。一旦被裁定不免責,所有債務仍須清償。
1. 固定收入者的清償門檻(第133條)
如果您是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請務必注意這個門檻:
如果清算程序中,您分配給普通債權人的總金額,低於您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的總和,法院就應裁定不免責。
白話解釋: 法律要求有穩定收入的人,至少要清償相當於您過去兩年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剩餘的錢。這是為了確保債務人盡到一定的清償責任,避免濫用清算程序。
2. 債務人的不當行為(第134條)
這是最常見導致不免責的原因。法院會審查您在聲請清算前是否有惡意或不誠實的行為。
常見的行為包括:
- 隱匿財產: 故意隱匿、毀損或虛報財產。
- 捏造債務: 捏造不存在的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 奢侈消費或賭博: 聲請前二年內,因為購買奢侈品或賭博所產生的債務,超過無擔保債務總額的一半。
情境案例:賭博或奢侈消費的代價 假設林先生欠債 300 萬元,其中 160 萬元是在聲請清算前一年內,因沉迷網路賭博或購買名牌包所累積。由於這筆不當債務(160萬)已超過總無擔保債務的一半(300萬的一半是150萬),即使林先生其他債務清償狀況良好,法院仍會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裁定全部不免責。
重要提醒: 清算免責採「全部免責原則」。只要您有一項債務符合不免責事由,將導致所有債務都被拒絕免責。因此,誠實申報和避免惡意行為至關重要。
三、免責的範圍:保證人仍須承擔責任
當法院裁定您免責後,這項法律效力只針對您本人。這點對於有親友擔任保證人的債務人來說非常重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第2項: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白話解釋: 即使您成功獲得免責,債權人仍有權利向您的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追討剩餘的債務。您的免責,並不能解除保證人的責任。這對親友來說,是獨立的責任。
四、如果初次被拒絕:還有「再免責」的機會
如果法院初次裁定不免責,您不必完全絕望。《消債條例》仍給予您第二次機會,鼓勵您繼續努力清償。
根據《消債條例》第142條,只要您持續清償債務,且所有普通債權人受償的金額都達到其債權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法院可依您的聲請再次裁定免責。
實務提醒: 這裡的 20% 門檻,是計算您在清算程序中已分配的金額,加上不免責後繼續清償的金額總和。這是裁量免責,法院仍會審查您的誠意和原不免責事由的嚴重性,並非當然免責。
結論:誠實為上策,謹慎規劃重生之路
清算免責是國家給予誠實債務人重生的機會。想要成功獲得免責,您必須做到:
- 絕對誠實: 完整申報財產與收入,不隱匿、不虛報。
- 避免惡意行為: 聲請前兩年內,嚴禁將資金用於奢侈消費或賭博。
- 保護保證人: 了解免責不影響保證人責任,若能力許可,應優先與保證人協商。
只要您展現出誠意和配合度,法律將會成為您擺脫債務、重新開始的最大助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判斷我的債務是否屬於「奢侈消費」或「賭博」?
A: 法院會根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審查您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內的消費紀錄和資金流向。重點是看這些非必要性開支(如高價名錶、頻繁出入賭場或網路博弈金流)是否佔無擔保債務總額的一半以上。若情節輕微,法院仍有機會依第135條裁量免責,但最好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行為的消費。
Q: 如果我有固定收入,但清算程序中可分配的金額很少,該怎麼辦?
A: 有固定收入者需面對《消債條例》第133條的清償門檻。若您預計清算分配額會低於您前兩年可處分所得的總和,您可能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您已盡力清償,或嘗試取得全體普通債權人的同意。若仍被裁定不免責,則應準備依第142條爭取再免責的機會。
Q: 清算程序中,我是否需要優先清償「優先債權」?
A: 是的。優先債權(如稅捐、罰鍰等)在清算程序中具有優先受償權。依據實務規定,如果這些優先債權人尚未受到全部清償,您就無法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再免責。因此,在資產分配時,優先處理這些債權是必要的。
Q: 如果我被裁定不免責,要如何達到第142條規定的「20%」清償門檻?
A: 根據最新實務見解,這個 20% 的計算基礎是將您在清算程序中已分配給普通債權人的金額,加上您在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的金額。您需要確保所有普通債權人(而非平均)都至少受償 20% 以上。建議您保留所有清償憑證,並精確計算總清償比例,再向法院聲請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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