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生關鍵:釐清更生與清算程序的免責範圍
您正走在信用重建的路上,無論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最終目標都是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讓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銷,重新開始。然而,並非所有債務都能被免除。有些債務,被法律稱為「例外債務」,即使您成功完成程序,仍必須償還。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解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中關於免責的規定,助您掌握哪些債務可以放手,哪些債務必須面對。
一、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即「視為消滅」
更生程序是透過與債權人協商,制定一個最長六年的還款計畫。當您依約定將所有款項履行完畢後,法律效果是當然免責,無需法院另行裁定。
1. 免責原則:
依據《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這意味著,只要您忠實執行還款計畫,剩下的債務就會自動消滅,是重建者最大的福音。
2. 更生程序的「例外債務」:
但在更生方案中,有幾類債務是不能被減免的,除非債權人特別同意。《消債條例》第55條明確列出:
-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例如交通罰單、行政罰款等。
- 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請注意,這裡僅限於故意的侵權行為。
-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例如對未成年子女或父母的扶養費。
重點提醒: 如果您的債務是源於「蓄意」傷害他人或「故意」毀損財物,該筆賠償金在更生程序中是無法被減免的。
二、清算程序:法院裁定免責與嚴格的例外規定
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所有財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後,由法院裁定免除剩餘債務。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誠實要求更為嚴格。
1. 免責原則:
依據《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 清算程序的「例外債務」:
清算程序的例外債務範圍比更生程序更廣。《消債條例》第138條列出了六大類,即使您獲得免責裁定,這些債務仍不受影響:
-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 稅捐債務。
-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部分)。
-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關鍵差異:侵權債務的範圍】
| 程序 | 侵權債務例外範圍 | 實務影響 |
|---|---|---|
| 更生 | 僅排除故意侵權債務 | 如果是「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有機會納入更生方案。 |
| 清算 | 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債務 | 只要法院認定您有「重大過失」,該筆賠償金就無法透過清算程序免除。 |
3. 最危險的陷阱:不免責事由(誠信原則)
除了例外債務外,法院也可能直接裁定您「不免責」,這會導致所有債務都無法消滅。最常見的不免責事由,就是違反「誠實義務」。
《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如果您有下列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
- 故意隱匿、毀損財產。
-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 奢侈浪費或從事賭博、投機行為,導致負債過半。
-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
【實務案例分享:誠實是最好的保護】
張先生聲請清算,債權人主張他有隱匿財產及奢侈消費的不誠實行為。法院對此進行了嚴格調查,包括比對張先生的財產清冊、銀行紀錄,甚至查核是否有頻繁的入出境紀錄等。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因為法院查無張先生有任何隱匿或奢侈行為的具體事證,且其已盡力清償財產總額。這告訴我們,只要您在程序中絕對誠實,法院會依法保護您,不因債權人的惡意指控而影響免責權利。
三、信用重建者操作指引:確保免責成功的兩大重點
1. 誠實申報,避免不免責陷阱
法律提醒:您必須在法院要求下,絕對誠實地申報所有財產、收入及債務。任何故意隱瞞或虛報,都可能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的不免責事由,讓您前功盡棄。
2. 區分債務性質,預做規劃
請務必將您的債務清單進行分類,特別是:
- 罰金、稅捐、扶養費: 這些是鐵定無法免除的,應優先規劃清償。
- 侵權賠償金: 仔細回想負債原因。如果是單純的過失(如一般車禍),選擇更生程序對您更有利;如果是「重大過失」(如酒駕),則無論清算或更生,該筆債務都難以減免。
結論:免責是終點,誠信是起點
無論您選擇更生或清算,免責裁定都是您重生的終點線。請謹記,法律賦予您重生的機會,但也要求您必須展現最大的誠意與誠實。只要您遵守程序、誠實申報,就能大幅提高免責成功的機率,真正告別債務陰影,迎向新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例外債務」?它們跟一般的債務有什麼不同?
A: 例外債務是指根據《消債條例》第55條(更生)或第138條(清算)規定,即使債務人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這些特定類型的債務仍然『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它們不會被消滅,債務人仍須負清償責任。常見的例外債務包括罰金、稅捐、法定扶養費,以及特定範圍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Q: 如果我忘了申報一筆小額債務,會影響我整個免責裁定嗎?
A: 在更生程序中,如果債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申報債權,您在履行完畢後,仍須依原更生條件對該債權負履行之責。在清算程序中,該筆未申報的債務,若其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的受償比例,則未達比例的部分將不受免責裁定影響,您仍需繼續清償。但單純的『短報債務總額』,實務上通常不被認定為惡意的『捏造債務』或『隱匿財產』,不會直接導致不免責裁定,但仍建議盡快向法院補正。
Q: 獲得免責裁定後,我的保證人還需要為我還錢嗎?
A: 是的,您獲得免責裁定僅消滅您個人的債務責任,但根據《消債條例》第137條第2項規定,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因此,您的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仍需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Q: 債權人懷疑我隱匿財產,並聲請法院撤銷我的免責裁定,我該怎麼辦?
A: 債權人確實有權利依據《消債條例》第139條,在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聲請撤銷裁定。如果您是誠實申報,應立即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您沒有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免責。法院會進行實質調查,只要您能證明誠信,裁定通常不會被撤銷。建議您保留所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的副本與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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