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裁定不免責?您還有兩條債務重生之路
當您經歷了漫長的清算程序,卻遺憾收到法院「不免責」的裁定時,心情肯定十分沉重。然而,這並不代表您的債務人生就此畫下句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體恤債務人重生的需求,特別設計了「繼續清償後聲請免責」的機制,讓您有機會透過持續的努力,最終獲得債務的解脫。
身為清算聲請人,您必須了解,根據原先被裁定不免責的原因,您將適用不同的法律途徑來爭取最終的免責裁定。
聲請續償免責前的首要門檻:優先債權必須清償
無論您打算依據哪一條規定聲請免責,都必須先滿足一個前提要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本條例第 一百四十一條或第 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這代表您必須先將具有優先權的債務(例如:稅捐債務、有擔保債權等)全數清償完畢,才能開啟後續的免責聲請程序。
兩大繼續清償的法律途徑解析
法院裁定您不免責,通常是依據《消債條例》第133條(清償額未達最低標準)或第134條(債務人有不當行為,如奢侈、賭博、隱匿財產等)。針對這兩種情況,法律設計了不同的補救措施:
途徑一:最低清償額的強制免責(第141條)
這個途徑僅適用於您是因為固定收入未達最低清償額(原裁定依據第133條)而被駁回的情況。
適用要件:
- 原不免責事由為《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
- 您必須繼續清償,使清償總額達到第133條規定的「最低清償數額」。
-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關鍵提醒: 只要您能證明完全符合第141條的要件,法院應裁定免責,幾乎沒有裁量餘地,這是最有利於債務人的途徑。
途徑二:20%清償額的裁量免責(第142條)
這個途徑適用範圍最廣,不論您原先是因第133條或第134條(不當行為)而被裁定不免責,都可以嘗試依此條文聲請。
適用要件:
您必須繼續清償債務,使: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20%清償額的計算標準
實務上,法院在計算這 20% 的清償額時,是採用合併計算的方式。這意味著,您在清算程序中,普通債權人已經實際分配到的金額,會被納入這 20% 的計算基礎中。這大大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鼓勵您努力清償。
第142條的實務風險:法院的「得」字裁量權
雖然達到 20% 的門檻,但請注意法條中的「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這表示法院擁有裁量權,並非達成 20% 就保證免責。
特別是如果您的原不免責事由是因為第134條的不誠信或不當行為(如:奢侈、賭博、隱匿財產)所致,法院仍會審酌該不當行為的情節是否重大。您必須準備充分資料,證明您已痛改前非、展現誠意,才能說服法院給予免責的機會。
繼續清償免責途徑比較表
| 特點 | 第141條(最低清償額) | 第142條(20%清償額) |
|---|---|---|
| 適用對象 | 僅限原依 §133 裁定不免責者 | 適用所有原不免責事由(§133或§134) |
| 清償門檻 | 達到 §133 規定的最低數額 | 達到各普通債權額的 20% 以上 |
| 裁量權 | 無裁量餘地(要件成就應免責) | 有裁量權(法院得斟酌情節准駁) |
| 清償計算 | 僅計算續償金額 | 包含清算中已分配金額 + 續償金額 |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準備聲請資料
- 確認清償基礎: 立即計算您的普通債權人在清算程序中已經受償的總額,作為 20% 門檻的計算基礎。
- 制定清償計畫: 根據您選定的途徑(141或142),計算出您還需要繼續清償多少金額才能達標。
- 證明誠意與努力: 如果您是依第142條聲請,請務必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您在不免責裁定後,生活已趨於正常、積極工作,並且持續努力清償債務,以應對法院對原不免責事由情節的審查。
重要提醒: 聲請免責時,務必將所有債權人(包含已受清償者)的受償金額證明文件備齊,確保計算的準確性,以利法院審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因為賭博負債過半(第134條事由)被裁定不免責,我應該走哪個途徑聲請續償免責?
A: 您必須依據《消債條例》第142條的途徑聲請。因為第141條僅適用於因收入未達最低清償額(第133條)而被不免責的情況。您需要努力清償,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到其債權額的20%以上,並向法院展現您的誠意,爭取法院的裁量免責。
Q: 第142條規定的『20%清償額』,是否只計算我在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才支付的金額?
A: 不是。根據實務見解,20%的計算基礎是採『合併計算』。它包含普通債權人已經在清算程序中受償的金額,加上您在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的金額總和。這有利於您更快達成20%的門檻。
Q: 如果我符合第141條的要件,法院是否一定會裁定我免責?
A: 是的。第141條的立法設計是『強制免責』。只要您能證明符合該條文規定的所有要件(即清償總額達到最低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達應受分配額),法院就必須裁定免責,沒有裁量餘地。
Q: 在聲請繼續清償免責前,我一定要先清償完所有的稅金或房貸嗎?
A: 是的,這是《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的強制規定。稅金屬於優先債權,房貸若有擔保品則屬於有優先權的債權。在這些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您不得依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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