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失業,債務協商怎麼辦?別慌,您的勞工權益是關鍵!
當您正在努力處理債務問題,甚至已經進入了與債權人協商的階段,卻突然面臨失業的打擊,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這不僅讓您對未來的還款計畫感到迷茫,更可能讓您擔心是否會因此「毀諾」,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但請您先別慌張!在台灣,即使是「協商期間」的意外失業,您仍有許多勞工權益可以主張,這些權益正是您重新站穩腳跟、應對債務危機的重要籌碼。
這篇文章將從您的角度出發,帶您了解在失業困境中,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保障自身權益,為您的債務處理爭取一線生機。
釐清「協商期間」:您是在勞資協商,還是債務協商?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您所指的「協商期間」是什麼。在法律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稱的「協商期間」,特指勞資爭議已進入正式的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如果您的失業發生在這個階段,法律對您的保護會更強大。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您與雇主之間的勞資爭議進入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的正式調解程序,雇主就不能隨意因為這個爭議而將您解雇。如果雇主違反了,那麼他的解雇行為將會是無效的,您甚至可以要求恢復工作並領取這段期間的薪水。這對您來說,是爭取時間與收入的重要保障。
但如果您的「協商」僅是與雇主私下溝通,或您指的是與銀行等債權人的「債務協商」期間,那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保護可能尚未啟動。此時,我們就需要從其他勞動法規來檢視雇主解雇您的合法性,並爭取您應得的權益。
您的失業,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
無論您是因雇主解雇而失業,或是因雇主違法而主動離職,判斷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至關重要,因為這關係到您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您自己主動辭職,且符合特定法定事由,都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這包括: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您:例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歇業等。這通常會伴隨資遣費的給付。
- 您因雇主違法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這是一個重要的權利!當雇主有以下情況,您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如遲發、未發薪水)。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如低報勞保投保薪資、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
案例故事:意外失業,我該如何自保?
讓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運作:
故事一:老王在勞資調解期間被解雇
老王因為公司調整工時,與公司產生爭議,於是向勞工局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在調解程序還沒結束前,公司就以「業務緊縮」為由,通知老王終止勞動契約。老王非常擔心,因為他正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失業會讓他無法還款。
律點通解析:老王的情況,正好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由於公司在勞資調解期間,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老王的勞動契約,這個解雇行為是無效的。老王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要求公司讓他復職,並給付從被解雇日起到復職日為止的薪水。這段期間的收入,對老王維繫債務協商至關重要。
故事二:小陳因公司長期違法,主動終止契約
小陳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發現公司長期以來都低報他的勞保投保薪資,導致他的勞保年資和未來退休金都可能受損。小陳曾多次向公司反映,但公司毫無改善。由於他也有債務在身,很怕失去工作,但又不能忍受公司持續違法。
律點通解析:小陳的案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規定。小陳有權利不經預告,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雖然是小陳主動終止,但因為是雇主違法在先,這仍屬於「非自願離職」,小陳可以據此申請失業給付。這筆資遣費和失業給付,能為小陳爭取到寶貴的喘息空間,重新規劃他的債務。
失業後,您能爭取到的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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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若您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應依規定給付資遣費。現行新制下(民國94年7月1日後),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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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工資:如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您,但沒有依法定期間預告,就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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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所有應得而未得的款項,都應一併向雇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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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必備文件。無論是雇主合法資遣或您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都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有義務開立給您。
結論:積極自救,是您債務危機的轉機
面對意外失業與債務壓力,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積極採取行動。首先,仔細檢視您的失業原因及過程,判斷雇主行為是否合法,並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出勤紀錄、勞保投保資料、任何通訊記錄等)。其次,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不僅能提供您一個正式的協商平台,也能啟動法律對您的保護。
記住,掌握自己的勞工權益,是您在債務困境中,重新獲得喘息空間、規劃未來的重要一步。這些權益所帶來的資遣費、失業給付等,都能成為您應對債務、避免毀諾的關鍵資源。積極自救,就是為自己創造轉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失業了,之前跟銀行談好的「債務協商」還算數嗎?
A: 您失業後,原先與銀行談好的債務協商方案仍然有效,但您可能無法按時履行。此時,您應立即主動聯繫銀行或債權人,說明您失業的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申請文件等)。許多銀行有提供「展延」或「變更還款條件」的機制,讓您在過渡期內能暫緩或調整還款計畫,避免因失業而直接導致毀諾。切記,主動溝通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Q: 如果我的雇主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把我解雇了,這合法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如果您的勞資爭議已經進入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正式調解程序,雇主原則上不能因為該爭議事件而將您解雇。如果雇主在此期間解雇您,該解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支付您被解雇期間的薪資,甚至要求復職。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是「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A: 證明「非自願離職」最直接的方式是取得雇主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份證明書上會載明您離職的原因,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義的非自願離職事由(如《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4條)。如果您是因雇主違法(如長期低報勞保、未發薪資)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即使是您主動離職,也屬於非自願離職。若雇主不願開立,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開立或由勞工局協助認定。
Q: 除了失業給付,我還有哪些經濟上的支持可以申請?
A: 除了失業給付,您還可以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新工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政府辦理的職業訓練)等。此外,如果您有扶養親屬,失業給付還可能有額外的加給。在地方政府層面,部分縣市勞工局也可能提供急難救助或短期生活扶助。建議您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當地就業服務中心洽詢,了解所有可申請的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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