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的打擊,往往不只影響收入,更可能讓原本就沉重的債務雪上加霜,讓人喘不過氣。當您面對銀行催收電話、帳單堆積如山時,是否感到絕望?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預備了一條路,叫做「銀行公會前置協商」。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帶您一探究竟,了解這個機制如何幫助您,即使在失業困境中,也能合法、有尊嚴地處理債務。
什麼是「前置協商」?失業時的救命稻草
當您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且因為失業等原因導致還款困難時,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這是一個讓您與銀行在進入司法程序前,有機會自行解決債務的機制,目的是減輕您的還款壓力,也避免耗費過多的司法資源。
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必須主動出擊!要嘛向欠款最多的銀行(也就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要嘛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是您申請更生或清算的「前置作業」,如果沒做,法院可能會駁回您的聲請喔!
協商的關鍵要素與常見誤區
找出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什麼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簡單來說,就是您所有跟銀行借的錢裡面,欠款金額最高的那個銀行。要確認這件事,最好的方式是去申請一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書,上面會清楚列出您所有的債務狀況。
協商不成立,不代表世界末日
如果協商過程不順利,或者銀行提出的方案您實在無法負擔,導致「協商不成立」,這時候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甚至,如果銀行在您協商期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也視同協商不成立,您就能直接進入司法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這條文保障了您的權利,即使您沒有接受銀行提出的方案,法院也不能因此駁回您的更生或清算聲請,讓您有機會尋求更合適的解決方案。
曾經毀諾?請證明「事出有因」
如果您以前曾經跟銀行協商過,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照約定還款(也就是「毀諾」),現在又想重新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時候您就必須證明您的毀諾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指的是那些非您自身故意或過失所導致的原因,例如突然的重大疾病、非自願性失業(像現在您可能面臨的狀況)等。法院會要求您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而不是隨口說說。
實際案例看懂協商眉角
案例一:小陳的「最大債權銀行」迷思
小陳失業後,發現自己有多筆銀行卡債和信貸還不出來。他心想:「我只要跟那些我還不出來的銀行協商就好,我每個月有按時繳的房貸銀行就不用管了。」於是,他只向幾家小額債權銀行提出了協商申請。
然而,法院在審理他的更生聲請時發現,小陳欠款最多的其實是那家他以為「不用管」的房貸銀行。由於他沒有向這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法院認為他沒有完整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最終駁回了他的更生聲請。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覺得某筆債務還款正常,但如果它是您欠款最多的銀行,在申請前置協商時,仍應將其納入協商範圍,否則可能導致程序瑕疵。
案例二:阿美姐的「毀諾證明」難題
阿美姐多年前曾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但後來因為家中變故,導致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而毀諾。現在她失業了,想重新聲請更生。法院要求她說明當年毀諾的原因,並提出證明。
阿美姐卻說,當年的協議書早就丟了,而且當時收入不穩定,所以才沒辦法還。但她卻提不出任何證明文件,像是失業證明、醫療單據或家庭變故的佐證。法院認為她無法證明毀諾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最終也駁回了她的更生聲請。
律點通提醒:如果您曾有協商毀諾的紀錄,務必妥善保管相關文件,並準備好能證明您毀諾原因的具體證據,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失業債務人,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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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債務,知己知彼:
- 立即申請一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書,釐清您所有對金融機構的債務狀況,包括債權銀行、欠款金額、還款紀錄等。
- 確認哪一家是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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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出擊,提出協商:
- 準備好您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
- 以書面方式,向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申請。
- 如果您認為與銀行協商有困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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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量力而為:
- 仔細審閱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包括利率、期數、月付金等,評估自己失業期間或找到工作後的實際還款能力。
- 不要輕易簽下無法負擔的協議,以免再次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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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所有與銀行溝通的書面文件、協商紀錄、證明您失業或還款困難的資料(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醫療證明等),都請務必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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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辦公司:
- 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原則上只接受債務人本人親自申請。 許多代辦公司聲稱能幫您處理,但可能存在高額收費、資訊不透明甚至詐欺的風險。建議您直接與銀行或法院聯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與協助。
結論:重拾希望,勇敢面對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壓力固然沉重,但絕非無解。透過「銀行公會前置協商」這個合法途徑,您可以為自己爭取一個喘息的機會,重新規劃債務清償方案。記住,主動面對、充分準備、了解自身權益,是您走出困境的關鍵第一步。別讓債務定義您的人生,勇敢地為自己爭取一個新的開始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前置協商,它對失業中的我來說為什麼重要?
A: 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的一個程序,當您對金融機構有債務且還款困難時,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先向銀行提出協商。對失業中的您來說,它非常重要,因為這是法律提供的一個正式途徑,讓您有機會與銀行重新談判還款條件,例如降低月付金、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減輕當前的財務壓力,避免債務惡化,也是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必要前置步驟。
Q: 我該如何確定哪一家是我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A: 要確定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最準確的方法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一份個人的「信用報告書」。這份報告會詳細列出您在所有金融機構的借貸、信用卡、擔保品等債務資訊,您可以根據報告上的總欠款金額,找出欠款最多的那家銀行,這就是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Q: 我以前曾與銀行協商過,但後來因為失業而毀諾了,現在還能再申請嗎?需要準備什麼證明?
A: 可以的,但您需要證明您毀諾的原因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表示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初毀諾並非您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例如,如果您是因為失業而毀諾,請準備「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如果是因為重大疾病,則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醫療單據;若有家庭變故,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這些文件將有助於法院判斷您是否符合再次聲請的條件。
Q: 我看到有些代辦公司聲稱可以協助我處理債務協商,我應該找他們幫忙嗎?
A: 強烈建議您不要輕易尋求代辦公司的協助。 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原則上要求債務人本人親自申請。金融機構通常不接受代辦公司的介入,代辦公司也無法保證協商成功。此外,許多代辦公司會收取高額服務費,甚至可能提供不實資訊或誤導您,讓您花冤枉錢卻無法解決問題。最穩妥的做法是直接與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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